(一)对《民法典》第1164条之条文主旨的一致看法
《民法典》实施之后,对第1164条规定的条文主旨是什么,学界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同时也是对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规定
,通常会用“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或者“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来表达该条文的主旨。
对于该条文既是规定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也是规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看法,学界几乎没有不同见解。原因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专门规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兜底”的做法,内容比较直观,但也存在较多不足。例如,列举的权利不够完整、列举的权利层次不统一、民事利益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等等。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保护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基本原则,对侵权责任编究竟保护哪些民事权利和利益可参照总则编的规定确定,不需要再行规定。
同样,有关民事权利部分在总则编中已有专章规定,在此并未列举,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表述也为本条的民事权益所涵盖。
概言之,《民法典》第1164条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做法,不再列举具体的保护范围,采取概括的方法,规定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是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这样,就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界定为《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民事权益,该章所列举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第12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都是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这些都是对《民法典》第1164条的条文主旨的理解,都是一致的,没有原则性的不同。
(二)对《民法典》第1164条之具体内容的不同看法
在统一理解《民法典》第1164条之条文主旨的基础上,在对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益”概念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
在侵权责任保护民事权益的统一理解之下,即在承认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益”就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民事权益的基础上,各界在具体的民事权益范围上存在不同看法。例如,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编的保护范围。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侵权责任编没有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足够恶劣,第三人有过错,能够构成相应的侵权行为的,可以适用该编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属于典型的相对权。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此没有分歧,但在侵权法上对债权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则争议很大。
质言之,既然债权不受侵权责任的保护,就不应该认为足够恶劣的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编规定,这样的说法本身就是矛盾的。显然,对债权是否为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仍然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当然有区别,可是也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是没有区别的。这也是对《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的不同看法之一,即认为权利和利益的界限比较模糊,很难清楚地加以区分;而且权利和利益是可以相互转换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增多,法院通过判例将原来认定为利益的转而认定为权利,即将利益“权利化”,因此本条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
相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编以民事权益统领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对二者并未明确区分,而是均列入保护范围,但由于民事利益的特殊性,并不能不加区分地一概予以保护。
这样不一致的看法对于发挥侵权责任的效用不利,需要统一认识。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此,有的学者在解释侵权责任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时,认为《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为民事权利,二者也应当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
。确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侵权责任保护是对的,但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究竟是“权利”的客体,还是“其他合法权益”,还是有待讨论,统一见解。
《民法典》第16条规定对胎儿的民事利益进行保护,侵权责任主要是对胎儿的人身利益提供保护,即胎儿在受到人身损害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供养人被侵权行为致害丧失生命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给胎儿出生后的抚养来源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有的观点认为,在符合《民法典》第16条规定的情况下,胎儿利益的保护应当与自然人利益保护采用一致的规则,不可一概适用民事利益的保护模式,也不适宜用其母亲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规则。
这些话说得比较模糊,既然与自然人利益保护采用一致的原则,又不可一概适用民事利益的保护模式,不知侵权责任究竟应当如何保护胎儿的人身权益。
有人认为,《民法典》第1164条属于重要的裁判规则,在相关案件中可以作为一条重要的援引依据,特别是对于一些民事权益侵权案件,在侵权责任编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作为援引依据。
《民法典》第1164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能作为民事裁判的援引依据,需要认真研究。可以说,任何一个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都涉及是否在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内的问题,因而每一个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似乎都要援引这一条文。
上述这些问题都涉及对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界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统一认识,进而统一《民法典》规范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