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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法典》未直接规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在实务中应当怎样掌握
——正确理解《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的“民事权益”的司法功能

实务指引要点

1.第1164条规定的“民事权益”是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2.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利,是《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规定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

3.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利益,包括一般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

4.侵权责任保护范围中争议最大的是债权,侵害债权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颁布之后,对其第1164条关于“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准确含义,专家、学者的理解基本一致,但具体说明有明显差别。对具体法律规范的不同解说对司法实务的影响力不能低估,不正确的理解有可能引起司法实务上的适用偏差。有很多人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没有规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因而对在司法实务上应当怎样把握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有些迷茫,其实,《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就是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只有统一对该条文规定的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理解和适用,才能更好地发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调整功能,救济权利损害,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DKLamEJNjmG2855BNBNxh/YpVCphubvQS6ygAZgiFUMY9e6Ee9Q9krOQT6pO0B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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