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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性质为侵权之债对司法实务有何影响
——侵权责任徘徊在债与责任之间的立法价值与司法功能

实务指引要点

1.《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两种方法。

2.侵权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恢复原状和部分返还原物请求权。

3.固有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也包括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4.行使侵权请求权时可以一并提出停止侵害等请求权。

5.行使侵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规定侵权法律关系时存在一个特别的现象,即一方面确认其为侵权之债,另一方面却不把侵权责任规定在合同编之中或者之后,而是规定在最后一编即第七编,使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之债相分离,没有构成形式完整的债的类型体系,突出强调了其民事责任的属性,使侵权责任在债与责任之间徘徊。这种立法现象体现的究竟是何种立法思想,体现的立法价值是什么,特别是对司法实务有何重大影响,特别值得研究。 m5y9scK9LKT38lA0r+Ha+NnT5M6/ux+1hQuIojxaNVVLyX8TGMdYAx/rmCooRj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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