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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法典》中的多数人侵权责任追偿权规定应当怎样理解和适用
——侵权责任追偿权的“背锅”理论及法律关系展开

实务指引要点

1.《民法典》在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很多追偿权,其理论基础,可以通俗地解释为“背锅”理论,即间接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背锅”。

2.正因为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是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背锅”,因而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

3.追偿权的种类包括:连带责任的追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追偿权、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和补偿责任的追偿权。

4.包含追偿权的侵权法律关系有三次责任分配,分别是第一次责任分配、第二次责任分配和第三次责任分配。

5.连带责任追偿权、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高空抛物补偿责任追偿权规定的规则都是正确的,学界没有争论;学界对侵权的相应补充责任的追偿权虽有不同意见,但规则基本稳妥。

6.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追偿权的规定,适用范围略窄,应当注意总结经验,时机适当时应当对其进行修改。

《民法典》在有关侵权责任的条文中,规定了诸多有关追偿权的规范,内容相当复杂,司法实务反映掌握相关规范实在困难,因而应当对之进行梳理,研究其法理基础,分析应当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以保障侵权责任规范的正确适用,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分配好侵权人之间的责任,保护好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EvdZ78DrEOp7VR1j8haM7JPDIM86WUD0NyGI6yYaBq6KCQ4tSTNlim1KFxEvj3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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