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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对接

在讨论了竞合侵权行为之后,对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对应关系进行整理,就形成了完整的对应关系。可以说,确立了竞合侵权行为的形态之后,单独侵权和多数人侵权的侵权行为形态体系就与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形成了严密的对接。

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是单独责任,这是最简单的对应关系。

多数人侵权行为对应的共同责任有四种。

(1)共同侵权行为对应的是连带责任形态。由于共同侵权行为体系比较庞杂,并非只有《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的一种,还应当包括:1)共同危险行为;2)法律没有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但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可以叫作准共同侵权行为;3)《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和第1209条规定的交叉的共同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又区分为典型的连带责任和单向连带责任,交叉的共同侵权行为适用单向连带责任。

(2)分别侵权行为中,典型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按份责任,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对应连带责任,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对应部分连带责任。

(3)竞合侵权行为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四种不同的竞合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对应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1)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2)“必要条件+政策考量”的竞合侵权行为→先付责任;3)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补充责任;4)定有保险关系的竞合侵权行为→并合责任。

(4)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第三人责任,加害人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则总结

1.《民法典》规定了较多的竞合侵权行为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没有规定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则。应当确认竞合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之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类型之一,二者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和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基本类型。

2.多数人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是侵权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形态。竞合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构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的形态体系,其中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和竞合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作为广义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由《民法典》按照免责事由作出规定。

3.多数人侵权责任对应的是多数人侵权行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以及作为免责事由规定的第三人原因。

4.竞合侵权行为分为四种类型,对应不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表现形态:(1)必要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2)“必要条件+政策考量”的竞合侵权行为→先付责任;(3)提供机会的竞合侵权行为→补充责任;(4)定有保险关系的竞合侵权行为→并合责任。 EvdZ78DrEOp7VR1j8haM7JPDIM86WUD0NyGI6yYaBq6KCQ4tSTNlim1KFxEvj3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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