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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竞合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则

(一)两个行为竞合

竞合侵权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两个以上的行为发生竞合。在传统侵权法理论中,竞合的概念通常用在责任上,即责任竞合,而不是用在行为上。而竞合侵权行为是两个以上的行为发生竞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竞合的两个以上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原因力。

在竞合侵权行为中,两个竞合的行为必然存在一主一从的关系。主行为是直接侵权行为,从行为是间接侵权行为。如果两个行为都起主要作用,那就不是竞合侵权行为,而是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分别侵权行为,有关联共同的是共同侵权行为,不存在关联共同的是分别侵权行为。例如: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两个行为是结合而不是竞合,没有主从关系,因此是分别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即使教唆人教唆、帮助人帮助行为人实行侵权行为,也因为具有共同故意,两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行为而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竞合侵权行为则是两个行为没有主观关联,也不构成客观关联,行为发生竞合,是从行为竞合于主行为。

竞合侵权行为的主从关系主要表现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上。竞合侵权行为中的主行为是对损害发生具有完全原因力的侵权行为;从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但其对损害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仅仅是提供条件、创造机会,而不是提供直接原因力。因此可以说,从行为对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力几乎等于零。在潮见佳男教授看来,在竞合侵权行为中,存在行为的参与度的问题,并且依据行为的参与度来确定责任的比例。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与之不同。略举数例: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生产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销售者所起的作用仅仅是将缺陷产品转让给使用人,生产行为与销售行为发生竞合,但缺陷产品造成使用人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仅仅是提供了损害发生的条件,不具有直接的原因力。在这种情况下,从行为对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力几乎不存在,因此才存在中间责任和最终责任的区别,即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生产者可以请求全额追偿,而不是部分追偿。同样,《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规定的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不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而是另有设计单位、勘测单位、监理单位、有关机关等其他责任人,是他们的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规则是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中间责任人先付),然后中间责任人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种情形中更为明显,即其他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行为的原因力是100%,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没有责任,直接原因力是零,只是存在间接原因力。对于上述情形,法律认可他们的行为发生竞合,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场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安全保护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并未直接作用到受害人身上,而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尽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不具有直接的原因力,因而仍然是竞合关系而不是结合关系。

(二)归责原则

竞合侵权行为本身并不决定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这是因为竞合侵权行为只是以多数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的不同情形作为标准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而不是依据不同归责原则确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在竞合侵权行为中,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法律对不同侵权责任的规定,既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竞合侵权行为,也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竞合侵权行为。例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脱落坠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甚至对同一种竞合侵权行为的不同行为人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都不相同,例如,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特别情形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尽管如此,对于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竞合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选择对竞合侵权行为的后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第三人过错引起损害的行为,本应是第三人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免除污染者和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两种侵权行为类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其成为竞合侵权行为,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

(三)构成要件

1.因果关系要件的确定

竞合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要件的表现特殊,主要是竞合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两个因果关系:一个是直接因果关系,另一个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侵权人实施的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侵权人实施的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是直接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即主行为。该行为引起损害的发生,只要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成立直接侵权人的因果关系要件。

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条件说” ,从行为构成损害发生的条件,即认为存在构成竞合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要件。英美侵权法中的“but for test”规则即“若无法则”,以及《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草案)》第3:101条规定的“若无此行为或活动,损失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被认为是造成损失的原因”规则,都可以作为认定间接因果关系的规则。在竞合侵权行为中,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是,从行为是主行为造成损害的条件,应用but for test规则测试:若无产品销售者的行为,缺陷产品就不会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既然缺陷产品通过销售者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那么,销售者的行为与生产者的行为就构成行为竞合。同样,如果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损害就不会发生。不过,作为损害发生条件的“从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要求不会这样高,若无此“从行为”,损害就可能不会发生,就可以认定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应当区分行为结合的因果关系和行为竞合的因果关系。行为结合的因果关系公式是“甲行为+乙行为=全部原因力”。行为竞合的因果关系公式为“甲行为=全部原因力→乙行为”。换言之,在行为结合的因果关系中,每一个行为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损害结果,各个行为具有不同的原因力,加在一起等于100%的原因力。在行为竞合的因果关系中,主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从行为从直接因果关系上观察并不具有原因力,但从间接因果关系上观察具有100%的原因力,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就不会发生,起码不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保障的范围内发生。如果从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那就肯定不是竞合侵权行为,而是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分别侵权行为。

2.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竞合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要件已经提到,其是两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个行为,两个违法行为发生竞合,造成了同一个损害。两个违法行为必然存在一主一从的关系,而不是两个并列的行为。

竞合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是同一个损害事实,而不是两个损害事实;也就是两个竞合侵权行为只造成了一个侵权损害结果。如果两个侵权行为造成了两个损害结果,那就不构成侵权行为的竞合,而是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竞合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必须是两个侵权人各自具有过错。其一,直接侵权人具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或者是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过错。对此的判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过错要件的存在,或者确立构成无过错责任。其二,间接侵权人的过错必须依照《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要求,具备特别的主观要件。所谓“特别规定的要求”,例如:在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作为间接侵权人承担先付责任,须第三人具有过错且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提供条件的竞合侵权行为中,间接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是自己存在过失。

(四)抗辩事由

由于竞合侵权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竞合,因而其抗辩事由分为共同的抗辩事由和各自的抗辩事由。

共同的抗辩事由是竞合侵权行为所有的行为人都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这种抗辩事由是对抗所有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抗辩,如产品责任中的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发展风险的抗辩成立,各个行为人均不承担侵权责任。

直接侵权人的抗辩事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凡是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均可以对抗当事人的侵权诉讼请求,例如第三人故意、不可抗力等。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得以《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的第三人责任作为抗辩,而应当以法律对第三人责任的特别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间接侵权人的抗辩事由主要针对直接侵权人的责任。最主要的抗辩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竞合。如果间接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竞合,则间接侵权人的行为与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没有关联,不能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补充责任场合,间接侵权人以检索抗辩权对抗直接侵权人,或者受害人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时,如果直接侵权人并不具有不能赔偿或者不能全部赔偿的情形,则可以主张抗辩,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形下,间接侵权人不得对直接侵权人主张抗辩:一是按照《民法典》第1204条、第1252条第1款和第1253条规定承担先付责任的间接侵权人,不得主张作为最终责任人的直接侵权人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在并合责任情形下,无论是直接侵权人还是间接侵权人,都不得以相对人先承担侵权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三是在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情形下,中间责任人不得主张由最终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拒绝履行赔偿责任。

(五)竞合侵权行为向共同侵权行为的转化

竞合侵权行为有可能向共同侵权行为转化。转化的条件是:数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再是主从关系,且数个行为人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构成主观的关联共同或者客观的关联共同,竞合侵权行为就转化成了共同侵权行为。例如: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有缺陷,销售者对该产品缺陷的形成也有过错,双方造成使用人损害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医疗产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产品有缺陷,医疗机构在使用中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二者的行为也由竞合侵权行为转化为共同侵权行为。

竞合侵权行为转化为共同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就由不真正连带责任转化为连带责任,数个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不仅在形式上连带,而且在实质上也连带。 WaXQaxLq67Nt3UvrGm+kUPPqeFy0GwzA3UjUAKizDqxGTf57lJ29SsjJA+2Gv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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