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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意义

(一)我国侵权法的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接的空白

多数人侵权行为发生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在侵权人为多人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的不同形态。这个概念与大陆法系侵权法中的多数人之债概念 ,以及英美侵权法特别是美国侵权法的责任分担概念 ,是基本相同的。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第三人责任。按照现行侵权法理论构造,多数人侵权行为与共同责任的对应关系是:分别侵权行为对应按份责任(包括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对应连带责任,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第三人责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没有理论上的概括,形成了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接中的空白。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如果一种侵权责任形态类型没有一种可以对接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其是不符合逻辑要求的,在侵权法理论的构造上存在错误。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体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大量的侵权责任形态,都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例如,在第1198条第2款和第1201条规定的补充责任,在第1204条、第1252条第2款和第1253条规定的先付责任,与第1202条至第1203条、第1223条和第1250条规定的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均不相同 ,但在本质上又基本相同,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殊类型。因此笔者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表现为四种类型,即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和并合责任。这四种责任类型构成一个完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体系。

依照侵权法的逻辑要求,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应当与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相对应。具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究竟与何种侵权行为形态相对应?侵权法理论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这表明我国侵权法理论对侵权行为形态类型的概括是不完善的,还不能对应所有的侵权责任形态类型,存在新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没有被概括出来。

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接的逻辑空白可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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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应当深入研究,提出新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的类型,以填补侵权法理论上的逻辑空白。

(二)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概念提供的思路

间接侵权行为是知识产权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有专门研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的专著。 这个概念分别用于专利权间接侵权、商标权间接侵权和著作权间接侵权。学者认为,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多国家的立法或判例确立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规则:即使第三人没有直接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只要其引诱、教唆或有意帮助他人进行直接侵权,其行为也被认为构成间接侵权,第三人应当与直接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使得权利人能够通过起诉更具经济实力或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间接侵权者及时获得救济。这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十分有利。

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为研究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接中存在的逻辑空白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思路: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对接的侵权行为形态肯定与间接侵权行为有关。

(三)侵权法广泛使用的“间接”概念与间接侵权行为的关系

与知识产权法领域相反,在侵权法的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中,并不使用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法理论使用“间接”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

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是因侵权行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 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直接作用在受害人身上,造成了受害人的权利损害和利益损失,这种类型的受害人就是直接受害人。

侵权行为造成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进而使与直接受害人有密切关系的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利益受到损失,尽管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该人的损害,但间接地使其受到损害,因而该人被称为间接受害人。 例如:侵权行为造成直接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其被扶养人的扶养来源受到损害的,该被抚养人就是间接受害人;侵权行为造成夫妻一方的性功能损害,受害方配偶的配偶利益受到侵害的,构成间接侵害夫妻关系,没有直接受到损害的配偶一方是间接受害人。 对此,有学者以专门著述阐释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作出了界定。

2.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财产损失的场合,财产损失的类型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

3.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

笔者在侵权法著述中使用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的概念 ,直接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自己责任。间接行为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者为物的损害没有尽到监督、管领义务的行为,例如:被监护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的行为;对自己管领下的物没有尽到管领义务致使该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间接行为。间接行为发生的侵权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相对应。

4.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理论中,曾经区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使用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概念。这种说法受到了批评 ,代之而起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和规则成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判断的核心理论和规则。 不过,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的区分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仍然具有意义,例如: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行为则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 ;在产品责任等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中,最终责任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中间责任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为间接因果关系。

在侵权法理论这些使用间接概念的场合,多数不涉及间接侵权问题。例如,间接受害人说的是受到损害的人的类型,并不是说侵权行为是间接侵权行为。间接损失说的是财产损害的类型,也不涉及间接侵权行为。作者在著述中使用的间接行为概念,也不是间接侵权行为所要研究的问题,与间接侵权行为无关,而与替代责任相对应。

间接因果关系的概念包含间接侵权行为,因为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就是一个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在实施中,另有一个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加入其中,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和损害发生起到了一种间接的作用。在这种情形下,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其实就是间接侵权行为。

传统侵权法没有重视间接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均视间接侵权行为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概念,因而轻视乃至于排斥对间接侵权行为的研究和借鉴。

(四)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包含间接侵权行为

侵权法理论在研究侵权责任形态时,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划分,自罗马法起至《法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一脉相承,与间接侵权行为基本上无关。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是说在分配侵权责任时,是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主要是研究过失相抵和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这些也与间接侵权行为无关。

研究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应关系中存在的逻辑空白时,利用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概念和理论来观察,就会发现对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存在一个间接侵权行为。在这种侵权行为中,行为人都是两个以上,但二人的侵权行为既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构成分别侵权行为。在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中,一个行为人实施的是直接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人没有任何区别,完全是自己独立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但在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同时,另外一个侵权人的行为对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起到了间接作用,如果没有间接侵权人的这个作用,直接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就不具备成立条件,或者不会那么容易实现。例如,在《民法典》第1202条和第1203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制造出了缺陷产品,销售者将其出售给使用者,造成了使用人的损害,生产者是直接侵权人,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仅仅是一个中间的商品流转的媒介,但如果没有销售者的行为,生产者的行为就不会造成使用人的损害结果,因而销售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损害的间接侵权行为。可见,间接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就是间接侵权行为,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行为原理大致相同。

(五)竞合侵权行为对解决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对接空白的重要意义

应当看到,间接侵权行为这个概念界定的只是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中的一个行为,也就是间接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只有这样一个侵权行为,并不能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这个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人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才能成为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对接的侵权行为形态。定义这个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并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对接的这种侵权行为形态的概念,仅靠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不够的,必须还要建立一个侵权行为形态类型的概念,就是竞合侵权行为。使用竞合侵权行为这个概念,能够弥补多数人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以及第三人侵权行为这三种侵权行为形态划分的不足,形成共同侵权行为对接连带责任、分别侵权行为对接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竞合侵权行为对接不真正连带责任以及第三人侵权行为对接第三人责任,使侵权行为形态在对接侵权责任形态上,构成完整、完美的体系。因此,将竞合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形态类型之一,成为侵权法的基本概念,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概念一起,构成完整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形态体系,可以实现与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完美对接。 GGpmLSjhfKYhi6MBVoUV8rfNLvZIY7nY2ryLyU75liWe3ThHCXzBLfcALw9Pit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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