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引要点
1.《民法典》规定了较多的竞合侵权行为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是没有规定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则;
2.竞合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和第三人侵权行为一起,构成了多数人侵权行为的形态体系;
3.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第三人原因免责,构成了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形态体系;
4.竞合侵权行为分为四种类型,分别对应不同表现形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民法典》具体特殊侵权责任中,规定了产品责任等侵权行为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分担方法,但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中,却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针对的侵权责任类型和具体责任分担规则。这涉及多数人侵权行为中的竞合侵权行为,以及其对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另外,前述行为的类型和责任分担规则存在较多的类型。本章将对此进行研究,提出竞合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类型,并说明其在多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