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四、分别侵权行为概念的外延

《民法典》规定的分别侵权行为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学者的意见并不相同。

一种意见认为:分别侵权行为只包括《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的内容,即只有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第1171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意见的基础是,凡是分别侵权行为都承担按份责任,将承担连带责任的第1171条规定的情形放在共同侵权行为概念之中,使多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以责任形态为标准,划分比较整齐,逻辑更加清晰。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民法典》第1171条和第1172条作为同一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形态划分,都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别称之为“累积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聚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也有学者称之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与“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

这两种不同意见的焦点在于,将《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还是分别侵权行为。依据第1171条,其对侵权行为的表述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对后果责任的表述是“连带责任”。如果依据责任后果的规定将其界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没有特别的错误;依据对侵权行为的表述将其界定为分别侵权行为,则更为准确。将其界定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好处是,责任后果与共同侵权行为同属于一个类型,都承担连带责任,且与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相衔接,似乎顺理成章;同时,共同侵权行为增加一个类型,分别侵权行为减少一个类型。如果将其界定为分别侵权行为,则分别侵权行为的外延比较复杂,将有两种不同的分别侵权行为,分别承担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同样,共同侵权行为减少一个类型,分别侵权行为增加一个类型。

经过比较分析,将《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界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还是分别侵权行为的利弊相差无几。不过,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促使立法者下决心,那就是,既然《民法典》第1171条对侵权行为的表述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第1172条对侵权行为的表述也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那么从行为形态的角度进行界定,应当认定第1171条和第117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是同一种侵权行为形态,即分别侵权行为,并且与第1168条规定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概念相对应。因此,应当采用两种分别侵权行为的见解。

对《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的分别侵权行为究竟应当怎样称谓?有的称之为“累积的” ,有的称之为“叠加的” ,有的称之为“承担连带责任的” 。本书认为,“累积的”只表述了行为原因重合的形式,属于定性表述,而不是定量表述。“承担连带责任”的表述则过于直白,没有将这种侵权行为称谓固定。“叠加”一词,既有定性表述,又有定量表述,因此,称之为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更明确、更准确。

至于《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的分别侵权行为,由于过去只将分别侵权行为界定为这一种,因此不存在命名的问题。 将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并入分别侵权行为之后,对此必须重新命名,以与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相区别。对此,有的称为“数人承担按份的” ,有的称为“承担按份责任的” ,有的称为“聚合的”或者“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 。这些表述都对,但称作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可能会更好,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对分别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是分别侵权行为的非典型形态。不过,“典型”表述与“聚合”、“承担按份责任”或者“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等表述都没有实质的区别。

据此,分别侵权行为概念的外延包括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和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不过,在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人中,一人的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的发生,而另一人的侵权行为却仅能造成部分损害的 ,究竟是属于叠加分别侵权行为,还是属于典型分别侵权行为?有的归之于典型分别侵权行为 ,有的归之于叠加分别侵权行为。 本书认为,对这种情形《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其应当属于两种分别侵权行为类型的中间状态,更侧重于原因力的叠加,应当属于部分叠加或者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

故分别侵权行为的外延可以被界定为:(1)典型分别侵权行为;(2)叠加分别侵权行为;(3)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

(一)典型分别侵权行为

1.典型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典型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人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典型分别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最为相似,二者相比较,显著区别有以下四点:

第一,在主观上,分别侵权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造成被侵权人的同一损害有事先的预见,即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或者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者具有客观的关联共同,包括共同过失。

第二,在客观上,分别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的行为是分别实施的,尽管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但该损害结果是可以分割的,而不是不可分割的。而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数个行为人虽然也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他们的行为紧密关联,构成了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而且该损害结果是不可以分割的。

第三,在行为的表现形式上,分别侵权行为的每一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是一个单独行为,分别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分别实施的数个侵权行为,只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侵权行为,即使数人实施,该数个行为也在主观上关联共同,或者在客观上关联共同,构成完整的、单独的、独立的侵权行为,在行为的数量上只是一个侵权行为。

第四,在后果上,分别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按份责任,每一个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对整体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连带责任,每一个共同侵权人都对整体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实行对外连带对内也连带。

综合起来,典型分别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第二,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三,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引起损害的同一原因,而是各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分别产生作用,具有原因力 ;第四,数人的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符合这些要件要求的,构成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数人侵权,行为人有共同故意的,对于损害后果不存在可分不可分的问题,都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与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因无主观上的关联,因而通常认为,同一损害后果不可分的为客观共同侵权行为,同一损害后果可分的 为典型分别侵权行为。

2.典型分别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

对于分别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历史上曾经有过不同主张,例如有的认为:“数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仅因行为偶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若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以共同侵权论,各人对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是说,对无过错联系的数人致害,能确定各人的损害部分的,就单独承担责任;如果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各人的损害部分能够单独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人只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如果各行为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按公平原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令行为人分担适当的责任。 这些不同意见,经过讨论和实践,后来都统一了,都认为既然构成分别侵权行为,就应当各自承担按份责任,不实行连带责任。理由是:无过错联系的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其行为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各行为人也就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以连带责任为特点,如果令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是将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了。反之,依照按份责任处理,则既考虑了这种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态的要求。《民法典》第1172条采纳了这种意见,确定典型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因而,确定典型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第一,各个分别侵权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行为,各行为人只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在损害结果单独确定的前提下,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份责任的体现。第二,依照分别侵权行为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责任份额。在无法确定共同损害结果中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时,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分别侵权行为的多数情况是有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因此应当将赔偿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责任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第三,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各行为人应当平均承担责任,确定各自应当承担责任份额。第四,不实行连带责任,各个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对他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二)叠加分别侵权行为

1.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每一个行为都足以引起损害结果,因行为叠加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各个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比较,最突出的特点是行为人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数个侵权行为的结合,而不是一个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中,不论是主观共同侵权行为还是客观共同侵权行为,都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联络,或者因共同过失,或者因客观关联共同,数人实施的行为成为一个侵权行为,因此构成是一个完整的连带责任。例如,前一个肇事司机将行人撞成致命伤后逃逸,后一个肇事司机将该行人轧死,两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该行人死亡的后果。又如,一个人将他人的内脏刺伤,另一个人又刺伤其内脏,两处刺伤均为致命伤,造成死亡结果。这两种情形都构成叠加分别侵权行为,都与共同侵权行为不同。

《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的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与典型分别侵权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典型分别侵权行为是每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原因力相加,刚好等于100%的原因力。而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每一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原因力都是100%的原因力,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2.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基本规则如下。

(1)对外的中间责任。

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是一个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数个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人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每一个分别侵权行为人都应当就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侵权人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规则承担中间责任。

(2)对内的最终责任。

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是对数个连带责任人确定最终责任,应当按照份额确定。对此,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87条规定的规则进行:一是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承担中间责任超过自己赔偿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实现最终责任。

在确定份额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与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确定有所不同。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确定责任份额的基本方法是按照每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大小确定比例。事实上,每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过错比例和原因力比例是多少,其就承担多大的份额责任。由于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原因力都是100%,因此不能依照过错比例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责任份额,只能将每一个人的行为的原因力相加,再按照行为人的数量相除,按照原因力的平均比例确定每一个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的行为,每一个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全部的即100%的原因力,每个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其都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侵权人的损害只有一个,每一个侵权人都承担全部责任,将会使受害人得到超出损害的不当赔偿,这不符合大陆法系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基本规则,因此只要一个全部赔偿责任被承担,就能够保证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到满足。只有按照连带责任确定数个侵权人的责任最为适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均为100%,但责任份额不能都是100%,如果是两个侵权人则每个人的责任份额均应当为50%,在此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

(三)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

1.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概念

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是指在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人中,一个人的行为具有100%的原因力,另外的人的行为只具有不足100%的原因力。

《民法典》没有规定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但是有的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于2015年颁布、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完整地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分别侵权行为,其中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规定的就是环境侵权行为的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2.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由于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叠加的原因力不是全叠加,其后果责任既不是典型的连带责任,也不是典型的按份责任,而是部分连带责任。

按照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原因力的情形,确定部分连带责任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是按照原因力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例如,一个行为的原因力是50%,另一个行为的原因力是100%,将两个原因力相加,除以行为人的人数,得到的责任份额即为33. 3%和66. 7%,即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这种计算方法的结果不是十分公平。

第二种是采用部分连带责任规则分担责任,即原因力重合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不重合的部分承担按份责任。例如:一个分别行为人的行为原因力是50%,另一个行为的原因力是100%;其中重合的部分是50%,就此,全体分别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不重合部分的损失,由单独行为人单独承担责任。因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行为人的中间责任为50%,最终责任为25%;不承担连带责任的50%由单独造成该部分损害的行为人单独承担,为按份责任。

两种责任承担方法相比较,后一种更为妥当。这也正是上述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确认的环境侵权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纠纷案件,可以参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则,在分别侵权行为人分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规则总结

尽管对《民法典》第1171条和第1172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有不同的称谓,但是用分别侵权行为来概括是妥当的。

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各自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多数人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分为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和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三种类型。

分别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是:

1.《民法典》第1171条和第1172条规定的是两种分别侵权行为,即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和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夹在这两种分别侵权行为之间,但不可否认其为一种单独的类型,对此,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已经确认。

2.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每一个单独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叠加一起,即“100%+100%= 100%”,每一个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完全重合,由于数个分别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只有一个,依照侵权责任填平原则,每一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

3.典型分别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每一个单独侵权行为须结合在一起才能造成全部损害,即“50%+50%= 100%”,每一个分别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按照自己行为的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按份责任,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4.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有的单独侵权行为造成全部损害,有的单独侵权行为造成部分损害,即“100%+50%= 100%”,其责任形态是部分连带责任,每一个行为人就原因力叠加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不叠加的损害部分由造成该损害的行为人自己负担;对此,应当参照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 EvdZ78DrEOp7VR1j8haM7JPDIM86WUD0NyGI6yYaBq6KCQ4tSTNlim1KFxEvj3P1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