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指引要点
1.《民法典》第1171条和第1172条规定的是两种分别侵权行为,即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和典型分别侵权行为,两者之间还存在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
2.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每一个单独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叠加在一起,即“100%+100%= 100%”,原因力完全重合,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典型分别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每一个单独侵权行为须结合在一起才能造成全部损害,即“50%+50%= 100%”,每一个行为人按照行为的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4.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有的单独侵权行为造成全部损害,有的单独侵权行为造成部分损害,即“100%+50%= 100%”,其责任形态是部分连带责任,每一个行为人就叠加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不叠加部分的责任由造成该损害的行为人自己负担。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理论和实践通常把分别侵权行为称作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或者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依照《民法典》第1171条和第1172条的规定,本书主张将其改称为分别侵权行为,并与共同侵权行为、竞合侵权行为等一道,构成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