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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法典》规定共同侵权的被侵权人可否选择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及保障

实务指引要点

1.共同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是损害赔偿权利人,对连带责任人享有选择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全部连带责任人或者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行当事人主义。

3.非有必要,法官不得强制干预请求权人对连带责任人行使选择权。

4.请求权人选择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中间责任,承担了中间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可以向未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追偿。

在侵权责任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忽略了被侵权人对侵权连带责任人享有选择权的现实,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理论研究中和司法实践操作上都有不同的见解,形成理论研究中和司法实务操作上的差异,进而导致不能正确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则,形成了对被侵权人实现赔偿权利的障碍,违背了立法设立侵权连带责任保护被侵权人利益的初衷。因而,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统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认识,实现《民法典》规范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权利保护目的,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ocZvmZpK1XNd8gqE5kGZAB0mcIlVOnzqcpf7yBpxTlvsr9IPrpoP9bnoof31NH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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