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国和地区侵权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法国侵权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为《法国侵权法》第1382条:“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是成文法国家侵权法中出现的第一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中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条文,这个条文的结构是“行为→损害+过错=侵权行为”,调整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准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规定在《法国侵权法》第1384条:“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该条调整的准侵权行为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和对物的替代责任。《法国侵权法》第1382条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经典表述,对后世影响极大。
《德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第823条加上第826条。两个条文加到一起,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但在习惯上通常都只称第823条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第823条规定:“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以违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负有同样的义务。根据法律的内容,没有过错也可能违反法律的,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赔偿义务才发生。”第826条规定:“故意地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损害的义务。”这两个条文首先列举侵害的权利,是限定侵权法保护范围的规定,即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另外,对其他利益的保护,则采取“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和“故意地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他人”的方法进行限定。这是《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是典型的违法性三段论的表述。
《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对于因此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一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非常简洁,保护的范围一个是权利,另一个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凡是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其结构是“故意或者过失+权利或受保护的利益+损害”。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关于“侵害他人权利”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违法性,但是,在日本的学说上和实践中的解释,构成侵权行为须具有违法性要件,因而其结构是“故意或者过失+权利与法益+不法行为→损害”。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只调整一般侵权行为,并不调整特殊侵权行为,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比较接近。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大的一般条款。其第2027条规定:“(1)任何人应对因过犯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论他为自己设定的责任如何。(2)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一个人应对因其从事的活动或所占有的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如果某人根据法律应对第三人负责,他应对该第三人因过犯或依法律规定发生的责任负责。”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写法,是目前各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中最为特别的,分为三段:一是任何人应就自己的过犯的行为对他人承担责任,这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二是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一个人应对其从事的活动或者占有的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规定的是过犯阙如,也就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三是如果某人根据法律应对第三人负责,应对该第三人因过犯或因法律规定发生的责任负责,这规定的是替代责任。这个一般条款的内容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全部侵权行为”。埃塞俄比亚侵权法中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就是按照这三种基本类型规定的。
《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草案)》第1:101条规定的是基本规范:“(1)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律上被归责者负损害赔偿之责任。(2)损害特别是可以被归责于以下人:a)其构成过错的行为引起损害者;b)或者从事异常危险活动的行为引起损害者;c)或者其附属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引起损害者。”这一规定的基本结构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的结构相似。
(二)分析比较
各国和地区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分为三种:法国式、德国式和埃塞俄比亚式。德国式和法国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尽管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概括的都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全部侵权行为,是小的一般条款;而埃塞俄比亚式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则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大的一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