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的民事立法规定侵权行为及责任,通常采用一般化方法,在民法典债编或者财产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通过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确定一般侵权行为,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等。
对界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概念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一切侵权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有的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都要符合这一条文的要求,换言之,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一个国家民法典调整侵权行为全部请求权的请求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另外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这个条文一统天下。
大陆法系侵权法基本上都存在这样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理解为对所有侵权行为的全面概括,是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作了扩大解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
这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前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的是全部侵权行为、一切侵权行为,其公式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侵权行为”;而后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不过是概括了一般侵权行为,概括的是多数侵权行为,而其他侵权行为则由特殊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来概括,作这种理解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公式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特殊侵权行为特别列举=全部侵权行为”。
事实上,这样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都存在。
《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典(草案)》采用前一种意见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其第1条规定的就是基本规则(一般条款):“(1)任何人遭受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有权依据本法之规定请求故意造成损害的人、因违反义务而造成损害的人或者对损害依法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赔偿。(2)损害的发生处于紧急情势时,将遭受损害的人享有本法赋予的防止损害发生的权利。(3)为了本法的目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指的是本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故意和违反义务的判定以本法第三章第一节以及第四章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所造成的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为依据。(4)本条所指权利由本法其他条款予以规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也是这样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这两种规定采纳的显然是规定全部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主张,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条款。
多数成文法国家的侵权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时采后一种意见,其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行为。提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依据之一,是《法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该法规定侵权行为的有三个条文,即第1382条、第1383条和第1384条。将这三个条文都作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扩大化了。实际上,《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是第1382条,第1384条是对准侵权行为即特殊侵权行为的概括性规定,统管以下的第1385条和第1386条。如果说《法国民法典》的这三个条文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那就等于说《法国民法典》的全部侵权行为规定,即5个条文,都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这显然说不通。因此,《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是,前两条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后三条规定的是准侵权行为,将这两个部分放在一起,都称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理解,是不够准确的。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按照不同的规定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规定全部侵权行为,即大的一般条款;另一种模式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仅规定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规定全部侵权行为,即小的一般条款。各国关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分别采用这两种不同模式,多数采用后一种模式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少数国家采用前一种模式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