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什么是刑事责任?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即“法律责任说”“法律后果说”“否定评价说(亦称责难说、谴责说)”“刑事义务说”“刑事负担说”。
1.法律责任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能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制犯罪人负担的法律责任”。
2.法律后果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3.否定评价说。该说又称“责难说”或“谴责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4.刑事义务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向国家承担的、体现着国家最强烈的否定评价的惩罚义务”。
5.刑事负担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生存条件,在清算触犯刑律的行为时,运用国家暴力,强迫行为人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
上述诸种关于刑事责任概念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刑事责任的特征或主要内容,均有其优点,但仍值得探讨和完善。本书所持观点倾向于否定评价说,具体表述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及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刑事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此外还包含其他特征: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即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必然性(因罪行必定担刑责)和平等性(刑事法律面前的平等);严厉性(表现为刑事处罚)和专属性(表现为仅由犯罪人承担,无株连他人或由非犯罪人代为承担的性质)。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
(一)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刑事责任具有重要地位。首先,从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看出,刑事责任与罪行、刑罚并列,体现在《刑法》第5条的规定中,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足见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其次,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即为“犯罪和刑事责任”,亦可见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重要性。再次,在刑法具体条文的规定中,10多个条文的20余处使用了“刑事责任”这一术语。
当然,从刑法总则的结构来看,刑事责任尚未在现行刑法中专门规定,须待立法继续完善。
(二)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刑事责任是一个重要范畴,其在理论体系中的应处地位,因看法不同而有不同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1.基础理论说。该说从价值功能的角度将刑事责任作为刑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待,认为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不过是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已,因此刑事责任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在体系上应置于犯罪论之前。
2.罪责平行说。该说遵从现代刑法公认的原则“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认为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故刑事责任是与犯罪相对应并发生直接联系的概念。刑罚则仅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因为非刑罚处理方法也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所以在理论体系中应建立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体系。
3.罪责刑平行说。该说主张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是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范畴,而居中的是刑事责任,其是将犯罪与刑罚联系起来的纽带。刑事责任因犯罪而产生,即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导致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本身又是刑罚发生的前提,刑罚则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所以在理论体系中应当是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体系。
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体例结构的当属第三种即罪责刑平行说。理解该理论还应注意两点:其一,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即犯罪的真实存在与否以及犯罪的轻重程度决定着刑事责任是否产生以及责任的大小。其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责任以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犯罪人进行谴责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内容;刑事责任随犯罪而产生,刑罚则是随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而开始适用。上述内容反映出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区别,但二者的紧密关系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是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二是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三是刑事责任实现的主要方式是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刑事责任实现的次要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
讨论责任根据离不开谴责与担责两个角度的观察。据此,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
1.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此说由苏联的刑法学者提出,并曾在我国部分学者中获得支持。该学说认为,人的行为中具有犯罪的构成是适用刑罚的根据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如果行为中缺少犯罪构成则应免除刑事责任。但此说后来遭到苏联其他学者批评,随后在我国学者中也失去了市场。
2.罪过说。广义的罪过说包含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的情节、量刑的情节,认为这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根据。狭义的罪过说认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根据。苏联学者首倡广义罪过说、狭义罪过说,并引发极大争议。我国也有学者主张狭义罪过说。
3.犯罪行为说。该说主张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行为本身,即指符合犯罪构成而成立犯罪的行为。
4.社会危害性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主要理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因而决定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得出结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
为什么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哲学角度找根据,就在于行为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或者说其有自由选择能力,即当行为人能选择非犯罪行为时却选择了犯罪行为,因而才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甲借乙20万元,约定2年后归还,但甲多次拖延还款并有意躲债。乙在多次讨债未果的情况下,将甲打成重伤。此时乙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该案中,从哲学的角度考察,乙有选择不犯罪的意志自由,按民事纠纷处理,然而乙却选择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因而应追究乙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四)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从法学的角度而言,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是指从法律制度上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从立法角度,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从司法角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立法的规定,这是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无论从立法或司法即从法律的制定或法律的适用角度,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或刑事责任的大小依据的都是法律制度。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或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即指对已产生的刑事责任如何给予处理,使刑事责任得以终结的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践中确定了如下四种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该方式指的是法院认定犯罪人有罪,作出定罪判决并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这是实践中解决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该方式指的是法院认定犯罪人有罪,作出定罪判决但免除刑罚处罚的方式。免除刑罚处罚包含两种:一是给予非刑罚处罚;二是免除刑罚处罚后不给任何其他处分。
3.消灭处理方式。该方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但因法律的规定而实际存在阻却刑事责任实现的理由从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告诉乃论的告诉主体没有告诉或判决前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被特赦予以释放。
4.转移处理方式。该方式指的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依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之间的平等原则而采取的一种特殊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