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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同居引纠纷,怎么处理

一、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随着社会观念的改变,未婚同居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它的好处是生病了有个照应,家务活可以有人来分担,恋人之间彼此会更加亲密,双方情感也会有所升华……

但同居生活在一起,难免会有矛盾和纠纷,一旦分手了,是否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呢?

经典案例

案例: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受理后驳回起诉

王进芬(化名)和廖国查(化名)于1994年底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其间生育一子。双方的婚姻关系系父母包办。在同居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感情不和,所以王进芬经常到省外务工,与廖国查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2009年底,廖国查及儿子修建现住房,由于资金紧缺,王进芬将打工所得的收入2万元转账给廖国查用于修建现住房。

王进芬认为,因双方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王进芬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解除同居关系;2.判决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二层),王进芬应该享有的份额自愿赠与儿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进芬与廖国查于1994年底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即自然解除。因此,王进芬要求与廖国查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王进芬主张将其享有的家庭共同财产房屋份额赠与子女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故王进芬要求将其享有的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砖混结构房屋份额赠与儿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予以驳回。

基于以上情况,最后法院裁定驳回王进芬的起诉。

律师答疑

1.什么是同居关系?

我国法律对于什么是同居关系一直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不同角度出发,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都有所不同。法律意义上的狭义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外又以夫妻名义相称形成的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状态。同居关系具有稳定性、长期性、目的性和一定公开性的特点,通常表现为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地在共同的居所同食共寝并参与彼此间的家庭生活及社会活动。

审判实践中,对于同居关系的认定标准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通常需要综合多项事实予以认定。第一,在对内关系方面,双方是否均具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是否一定程度参与并融入各自社会关系圈;第二,在共同生活的一般状态方面,同居关系中的共同生活作为一种日常、持续性的状态,不仅表现为同居人具备固定的住所,而且双方存在共同的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紧密生活共同体;第三,在对外关系方面,要求具备一定的公开性,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作为社会个体参与彼此的家庭生活、聚会,一定程度融入对方家庭,并积极参与各自朋友圈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社会关系范围内使人们认为同居人之间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共同体。

2.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或举办过世俗婚礼仪式,被当地群众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

同居包括具备婚姻登记条件、以婚姻为目的的婚前同居,不具备婚姻登记条件的非法同居,以及没有结婚意愿的非婚同居三种情形。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只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我国法律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本案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为何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解除同居关系并不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只需要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或双方直接分开即可,不需要征得多方的同意。

当然,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方在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因为实难摆脱另一方的纠缠,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希望在法院的裁判下明确自己与对方不再有任何关系,或者让对方不再纠缠自己。但法院是不受理同居关系解除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书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只有在向法院具体地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者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一般才会受理。

本案中,王进芬与廖国查于1994年底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即自然解除。又因王进芬并未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受理之后裁定驳回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虽然同居关系的解除问题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但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可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止时,需要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无争议。

但是,对于如何处理,则非常复杂。

经典案例

案例1:同居期间女方买房,分手后男方索要房子的一半

江西女孩李小花(化名)在杭州从事服装批发多年。2016年,25岁的她经介绍认识同乡张小李(化名)并确立恋爱关系,两人当年在杭州开始同居。此后,李小花自己以50余万元首付款买下杭州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房屋,并出资装修、独自还贷。2017年初,两人在老家摆喜酒,但一直未登记结婚。2020年两人分手,张小李提出需赔他“青春损失费”,李小花表示可以补偿13万元,张小李坚持要21万元,并于年底诉至法院,以两人同居期间李小花买的房子属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折价补偿他103万元。

张小李认为,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他还参与小花店里的打包、送货等经营活动,房屋装修、按揭还款等都来自店里的经营收益,应为共同所有。李小花表示,认识张小李前她就与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张小李来杭州后没有稳定工作,便让他来店里打包并付工资,直到其转做网约车司机,“共同经营”并不存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张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前李小花就经营服装生意,有较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是李小花合伙人名下的账号,李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张小李”有合理性。张小李为店铺打包、送货,只能证明其对经营付出劳务,李小花已为此支付报酬,是雇佣关系;张小李没有实际出资或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不构成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所得”的分配权益。本案张小李和李小花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最后,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张小李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同居期间的花销,分手后是要不回来的

黄鑫(化名)和孙莉(化名)于2018年5月相识、恋爱后同居,同年12月举办婚宴,2019年3月9日生育女儿。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5月10日解除同居关系。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互有转账来往,黄鑫承担了较多的房租、抚养女儿等生活费用。分手后,黄鑫诉至法院并要求孙莉支付黄鑫借款146135元、房租76300元、生活费30240.23元、孩子抚养费用3619.63元、婚礼费用及礼金10万元、车辆保险费7000元、信用卡刷卡费用5000元、购买手机费用4000元。

黄鑫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孙莉以各种理由向黄鑫借款,黄鑫以自有存款以及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形式借款给孙莉使用。从举办婚宴、抚养孩子,到生活中的房租等大小开支,均由黄鑫支出。现黄鑫不断收到贷款方的催款通知,还要抚养幼女,无力支付前述所欠的债务,因此,要求孙莉归还以上款项。

孙莉认为,双方同居期间,孙莉未向黄鑫借款,双方均有向对方转账,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均无须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同居期间居住的房屋,黄鑫父母也居住在内,黄鑫支付的房租系同居期间的必要支出,不应由孙莉返还。黄鑫转给孙莉的生活费是赠与,且并非都由孙莉使用,而是双方及女儿共同生活使用,孙莉也曾转账给黄鑫,故黄鑫无理由要求孙莉返还。抚养孩子的费用为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孙莉承担了3万多元,故黄鑫无理由要求孙莉返还黄鑫承担的数额。婚礼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各自亲友送的礼金由双方各自收取,无须返还。车辆虽然登记在黄鑫名下,但同居期间共同使用,车辆保险费不应由孙莉全部承担。孙莉没有使用黄鑫的信用卡消费,不承担返还义务。黄鑫曾为孙莉购买价值4000元的手机,系对孙莉的赠与,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情形,黄鑫无理由要求孙莉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鑫要求孙莉归还借款,虽举证了黄鑫向孙莉转账的证据,存在转账的事实,但双方在同居期间互有转账,并没有借款的合意,黄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黄鑫主张的其余款项均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用,并非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可分割财产,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黄鑫的诉讼请求。

案例3: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被认定为共同所有

1998年,夏梦(化名)前夫因病去世。同年,蒋超(化名)与前妻解除婚姻关系。2002年正月,夏梦和蒋超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5月,双方在张家港开始同居生活。且在夏梦和蒋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子女随二人共同生活。2007年4月,夏梦之女改姓蒋;2008年8月,夏梦之子改姓蒋。

在夏梦、蒋超共同生活期间,二人于2005年以蒋超名义花费37万余元(其中银行贷款20万元)购得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的房产一套;2009年,二人以蒋超名义花费667092元(其中银行贷款47万元)购得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的房产一套;2009年,二人又以蒋超名义花费7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0万元)购得崇川区的房产一套;2007年,二人以夏梦名义购得汽车一辆;2006年,二人以蒋超名义购得汽车一辆;2008年,二人又以蒋超名义购得汽车一辆。2009年后双方关系破裂。夏梦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与蒋超共同生活期间添置的财产。

夏梦认为,双方自2002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以来,夏梦履行了妻子和母亲的职责,而蒋超却见异思迁,造成双方关系破裂。夏梦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

蒋超认为,双方之间是恋爱关系,只是偶尔同居,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即使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夏梦在分割财产的同时,也要对此期间形成的债务予以分担。蒋超称为购置房产、汽车,欠蒋永彬(化名)80万元,欠吴继光(化名)50万元,欠周志华(化名)147万元,欠钱进(化名)23万元。

夏梦认为,蒋超主张的上述个人债务均是虚假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梦提供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夏梦、蒋超自2002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添置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故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有,由双方依法均分为宜。夏梦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蒋超提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为购置房产、汽车及房屋装潢欠下了巨额债务,应由双方分担。夏梦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法院认为,蒋超主张的巨额债务不合实际且有违常情,故法院对蒋超要求双方分担上述债务的辩称不予支持。蒋超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婚姻关系从同居时起算,同居期间取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离(化名)系张西中(化名)、宋梦(化名)之子,张琳琳(化名)之父。1991年张离与汪欣丽(化名)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张琳琳,2001年张离与汪欣丽离婚。2003年3月,张离与汪欣丽二人旧情复燃,汪欣丽又携女儿与张离同居,并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

2009年11月30日张离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张西中、宋梦、汪欣丽、张琳琳四人成为张离的法定继承人。张离生前购买的房屋共有六处,其中多处系于2003年至2006年之间购买。此外,张离还拥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元,另有基金股票、商业保险,以及其他债权等若干。

海南高院二审认为,张离与汪欣丽在2003年3月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二人于2007年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因此,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期间张离名下的房产应属于汪欣丽与张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予以继承。至于双方补办登记未填写补办登记的表格,系行政机关管理方面的瑕疵,并不影响汪欣丽与张离补办婚姻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律师答疑

1.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如何分割呢?

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仅就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进行了规定,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然而,《民法典》并未对其他情况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而如上所述,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

因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定共同所有制进行认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还是有条件的共同所有,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仍需司法实践继续探索,故暂未作规定,留待以后专门立项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由于司法解释清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整体予以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可以参考,比如该意见第八条规定的“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该意见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

2.领结婚证时,为什么要慎重对待之前的同居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值得一提的是,同居双方若相互不承认是一种夫妻关系,则双方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为什么要慎重对待结婚之前的同居关系?这是因为这段期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会直接影响这段关系期间的财产和债务的定性。

案例4中,张离与汪欣丽于2003年3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故张离与汪欣丽的婚姻效力应从2003年3月起算。这也使得2003年3月到2007年1月1日期间取得的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同居期间,有什么方式可以让双方财产处理没有争议?

相对于夫妻关系,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同居期间形成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采用了更为苛刻的认定标准,但是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相关认定标准却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来明确同居期间的财产:

(1)建立同居关系时,签订《同居协议》;

(2)领取结婚证时,签订《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分手时,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4)发生借贷关系时,签订《借条》;

(5)共同买房时,签订《婚前买房协议》。

《同居协议》样本

同居协议

甲方: 【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 】,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为同居关系,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为了更好地明确同居期间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防止因解除同居关系发生争议,现将所有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划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居期间以【 】名义购买坐落于【 】的房屋。该房首付为人民币【 】元由【 】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总计为人民币【 】元,每月还款人民币【 】元,自【 】年【 】月【 】日开始偿还,月供还款由【 】支付。

现双方认可该房屋产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两人共同所有,各占一半产权;

2.双方按份共有,具体的份额比例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品牌为【 】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 】,登记在【 】名下。该车辆价款人民币【 】元由【 】支付。

现双方认可该汽车产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两人共同所有,各占一半产权;

2.双方按份共有,具体的份额比例为【 】。

第三条 【 】有限公司的【 】%股权(出资额人民币【 】元),登记于【 】名下。该股权实缴人民币【 】元由【 】支付。

现双方认可该股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两人共同所有,各占一半股权;

2.双方按份共有,具体的份额比例为【 】。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其他未列明的存款、股票、基金、期货、首饰及个人生活用品等,双方认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谁出资购买归谁所有;

2.不论谁出资,为甲乙双方的共同财产,且各占50%的份额;

3.【 】归甲方个人所有,【 】归乙方个人所有,其他归双方共同财产,各占50%的份额。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双方认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在谁名下的债务,由谁承担,与对方无关;

2.不论是谁名下的债务,另一方均承担连带责任,视为双方共同债务。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样本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 】与【 】自【 】年【 】月【 】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 】与【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明人:申明人: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没有孩子)样本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甲方: 【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 】,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决定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经人介绍相识,于【 】年【 】月【 】日开始建立同居关系至今,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登记。

第二条 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双方确认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财产保持不变;

□甲乙双方同居期间以【 】名义购买坐落于【 】的房屋,该房屋剩余贷款人民币【 】元。现双方认可该房屋产权归【 】所有,剩余房贷由【 】归还,【 】给付【 】折价款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同居期间以【 】名义购买车牌为【 】品牌为【 】的车辆一辆。现双方认可该车辆归【 】所有,【 】给付【 】折价款人民币【 】元。

第三条 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存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与对方无涉。

第四条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也不得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否则须赔偿对方人民币【 】元。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婚前买房协议》样本

婚前买房协议

甲方: 【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 】, 身份证号码【 】

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办理房屋买卖、公积金贷款、还款及房屋产权登记等事宜。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以【 】名义购买坐落于【 】的房屋。该房首付为人民币【 】元,由【 】支付人民币【 】元,由【 】支付人民币【 】元。银行按揭贷款总计为人民币【 】元,每月还款人民币【 】元,自【 】年【 】月【 】日开始偿还,月供还款由【 】支付人民币【 】元,由【 】支付人民币【 】元。

第二条 契税、中介费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乙方的出资由乙方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再以甲方名义向开发商、银行、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支付。

第三条 房屋不动产权证暂署甲方(即名义产权人)一人姓名,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对应房产价值(含溢价)为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

第四条 双方协商一致,结婚登记后该套房屋为甲乙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还清房屋贷款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共同到有关部门将乙方的名字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三、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

现代社会中,随着生育政策的开放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诸如未婚生子、同居生子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证明要求不一样,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仍然面临诸多障碍。

经典案例

案例1:女方瞒着生下孩子,男方仍有抚养义务

2014年,杨西西(化名)与韩永强(化名)通过网络相识相恋,线下见面后,二人确认恋人关系,开始同居生活。仅仅同居一个月,二人便因感情不和分手。

二人分开生活不久后的一天,韩永强突然接到杨西西电话,杨西西告知自己怀孕了,韩永强当即表示“养不起”并挂断电话。后杨西西与他人结婚并瞒着韩永强生下小孩。

五年后,孩子在母亲杨西西的代理下,将毫不知情的韩永强诉至法院,认为自己从出生之日起,父亲并未尽到抚养义务,请求判令韩永强向其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其年满18周岁。

审理过程中,韩永强一直否认其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后经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孩子与韩永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表明:韩永强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由此确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真相大白后,韩某自愿向孩子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其年满18周岁,最终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

案例2:“喜当爹”后,女友抛下他和孩子,然而孩子却不是他的

陈朗(化名)与林林(化名)原是恋人关系,两人同居期间林林怀孕并于2015年5月生育非婚生儿子陈闵(化名)。林林出院一个月后以办理出生证为由独自离开并失去联系,陈闵便一直由陈朗及其家人抚养。

2018年6月11日,因办理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手续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陈朗与陈闵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陈朗是陈闵的生物学父亲”,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后林林在2019年11月10日将陈闵带回抚养。

陈朗认为,其为抚养陈闵花光了积蓄,但陈闵并非其亲生子,而林林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返还其因抚养陈闵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陈朗并非陈闵的生父,不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陈闵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存财产减少,利益受损。林林作为陈闵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林林因陈朗之前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林林由此获益。陈朗财产减损与林林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陈朗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有权向林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此陈朗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双方互不享有配偶权,仅负有道德上的忠实义务而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故对陈朗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恋爱期间导致女友怀孕流产,首例“性权利”获赔15万元

丁玉(化名)和李智(化名)在一家婚恋网站上相识,李智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在两人一年的交往中,李智始终称自己离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智同居,并且为其怀孕、流产。当丁玉发现李智并未离异后,精神受创,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智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智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智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丁玉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认为,李智的行为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李智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智承担。

律师解惑

1.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拥有什么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不仅体现在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还体现在非婚生子女对于父母的财产也享有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权。此外,子女应承担的义务也是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改变而改变。

2.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如何认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存在难度。

在我国,婚生子女实行推定制度,也即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婚生子女自出生之日起便享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规定的权利,无须举证证明亲子关系,但非婚生子女则不同。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想要主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下的权利,必须先证明亲子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第二种是适用法律规则,进行亲子关系推定。但是,不论哪种认定方法,非婚生子女想要证明亲子关系,通常存在诸多障碍,比如父亲已经过世,那进行亲子鉴定的难度非常大;又比如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亲子鉴定;等等。

基于以上这些情况,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男女双方应在同居期间或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签订一份子女抚养协议,以保障孩子的权利。甚至有必要的时候,做一次亲子鉴定。

3.同居期间流产,可以要求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吗?

女性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终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性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个别案例中,一方隐瞒已婚的事实与他人同居,造成流产或失去生育能力的情况,法院会支持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如果同居期间流产导致女性受到伤害,男女双方事先或事后约定相应的损害赔偿,因系双方自愿作出,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也是允许的。

《子女抚养协议》样本

子女抚养协议

甲方: 【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 】,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 】的抚养权归【 】。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1.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总计人民币【 】元。

2.【 】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 】元/月,支付截止日期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条 【 】对子女享有探望权,【 】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 】对孩子的探望权。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流产补偿协议》样本

流产补偿协议

甲方: 【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 】, 身份证号码【 】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曾经存在男女关系,导致乙方怀孕。后于【 】年【 】月【 】日乙方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

为了补偿乙方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以及相应手术费用、其他费用,甲方同意向乙方进行适当补偿。

第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元。补偿款应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第三条 甲乙双方均应对此事尽到保密义务,避免此事对双方生活和工作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GV5WDW2GmHILVfXANCaejrGcaCWkYLy6jJOX4+wUd1pq6jo8unIAuB+hITjSqQ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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