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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恋人间纠纷,法律怎么定性

一、警惕恋爱中的杀猪盘

谁不想邂逅一段甜甜的爱情呢?正是吃准了单身人士的这一需求,“杀猪盘”才拥有广阔的“收割”空间。从20多岁的未婚姑娘小伙儿,到50多岁的离异叔叔阿姨,有婚恋需求的地方就有虎视眈眈的杀猪盘。

经典案例

案例:遭遇恋爱杀猪盘,单身女性被骗100万元

2020年4月,我在上海市妇联做公益律师的时候,接受了一对母女当事人的咨询。母亲是一位慈祥的退休上海老太太,年龄近70岁,女儿小兰(化名)是一位温顺秀丽的上海姑娘,年龄大约30岁出头。

我了解到姑娘小兰是家中独生女,大学毕业有几年了,现在有一份月薪人民币2万元左右的工作,父母又是退休干部,住房也不缺,因此小姑娘日常的烦恼只有父母及亲朋好友对她个人感情生活的关心,希望她可以尽早找到一个好人,开始人生下个阶段。

2019年初的时候,小兰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叫小帅(化名)的人,从小帅发的照片来看,她发现这人长得让人感觉很舒服,工作地址是在上海,职位是高管。再看看这人的动态,有在比较高级的酒店参加活动的照片,也有外出旅游、健身、打高尔夫以及在图书馆看书等的照片,看得出这是一个生活很丰富的人。

小帅每天都会主动地找话题跟小兰聊天,每次聊天时间也不长,而且都是刚好在小兰的空闲时间。一来二去,两个人把对方的基本情况都了解得差不多了。小兰觉得,在认识小帅之前,她从未感受到像现在一样的快乐。

后来,小帅在双方聊天时开始时不时地透露他在理财,包括投一点儿钱买基金,投一点儿钱买股票。后来有一次,小帅告诉小兰他发现了一个很挣钱的网站,把钱投进去第二天就能提出来,和支付宝上的余额宝有点像,而且投资回报率很高,因此分享给小兰。后来小帅就开始让小兰先投少一点钱进去试试,从几千元到1万元,后来到5万元,几天下来赚了几千元,并且基本上全都能立马提现出来。所以当小帅说自己投了几十万元进去,准备赚了这笔钱后就马上来找小兰,然后再和小兰结婚、购买婚房之后,小兰鬼迷心窍般把自己存了多年的钱也全部投了进去,还找网贷平台借了80万元。虽然手心冒汗、心跳加快,但小兰还是觉得很开心。到了晚上,账户已经滚到了300多万元,小兰甚至都觉得自己再过一段时间可以在郊区买联排别墅了,但不幸的是,小兰在次日准备提现的时候,却发现无论如何都提不了现,紧接着,网站也登不进去了。小兰镇定下来,联系小帅,却发现再也联系不到了。

被骗之后,小兰失魂落魄,在父母的陪同下去报警,但小兰连小帅的真实名字都不知道,报警后,警察也没法追查。现在小兰背负80多万元高息网贷,父母已经归还了50多万元利息,但未归还本金还有80多万元,感觉无法解套,自己年迈的父母也着急得白了头发,她伤心不已。小兰以前在职场虽算不上精明但也从不吃亏,这次却栽了个大跟头,人财两失,背上这么大笔的债务,不仅害了自己,还连累老父母不能安度晚年。现在还要应对每天的催债,精神恍惚又焦虑,“活着就是煎熬”,她这样形容自己的感受。

现状分析

婚恋需谨慎,警惕杀猪盘

“杀猪盘”起源于东南亚,2018年开始泛滥。近年来,婚恋杀猪盘的数量持续增加。2015年至今,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结婚恋诈骗类案件非常多,被骗数额少则五六千元,多则数百万元。

婚恋杀猪盘中的犯罪分子的目标是成年单身女性,这一类人群多半都有感情寂寞的特征。“杀猪”的关键是“养猪”,“养猪”就是培养感情。婚恋交友网站和聊天交友工具、聊天剧本分别被称为“猪圈”“猪食槽”和“猪饲料”。等感情培养到一定程度时(一般是一个月左右),骗子就会开始“杀猪”。那些博彩网站或投资网站等,都是诈骗集团自己创建的,他们可以自己修改后台程序,决定是赚还是赔。其实,虽然骗子“养猪”的方式很多,但套路都一样,就是投其所好,让你觉得他很好、你们的恋爱很真实、和他在一起很快乐、未来很美好,以至于你愿意为没见过面的人在网上投那么多钱。

恋爱杀猪盘套路图

这些“养猪人”,离你并不远,你在网上碰到的任何一个陌生人都有可能是骗子。希望大家记住,“网上恋爱千万条,不要掏钱第一条”。别通过朋友圈判断一个陌生人,如果你想在网上寻找真爱,那就多花些时间,别一两个月就想什么天长地久,“养猪人”最缺的就是耐心。同时,我也想对受害者说,生命何等宝贵,骗徒不会为你难过,自杀不能解决问题,想想你的家人。愿你我都成为他人低谷中的正向推手,也愿你我在低谷时,都有向上的力量。

律师解惑

1.恋爱杀猪盘中的犯罪分子,构成什么罪名?

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己或招募人员通过婚恋网站或即时通信工具结识被害人,通过虚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经济情况等,使用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感情信任、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随后编造资金周转、家人重病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或诱骗被害人向虚假平台赌博下注、投资,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2.恋爱杀猪盘中的犯罪分子会受到怎样的刑罚?

犯罪分子一旦得手,诈骗金额往往巨大,早已严重触犯刑法,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单身女性如何防范恋爱杀猪盘?

单身女性在网络征婚交友中,要提高警觉性和防范意识,不要被网络爱情冲昏头脑,不轻信陌生人,不轻信花言巧语,认真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当对方提出借钱或者带领自己投资时,要尤其慎重,投资前要充分了解平台资质、投资方式、投资对象、获利模式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防止误入骗局。一旦发现被骗,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一般需要提交刑事控告书),这有利于对嫌疑人进行及时惩处。

《刑事控告书》样本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 【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

身份证号:【 】 被控告人: 【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

身份证号:【 】 控告请求: 请求贵局(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罪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犯罪事实陈述】

综上,被控告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骗取本人财物合计人民币【 】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控告人【 】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进一步查清被控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打击犯罪被控告人,恳请贵局(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 】公安局

控告人:
【 】年【 】月【 】日

二、恋爱期间的借款

男女之间的恋人身份是以满足男女情感的相互需求而确立的,这种需求是建立在相互自愿基础上的,因此双方也容易互相信赖。恋爱期间,总是甜甜蜜蜜不分彼此,认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对方需要钱就毫不犹豫地拿给他。因此,恋人之间常会发生赠与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共同投资关系等经济往来关系。但事实上,一旦分手闹掰,有些大额转账可没那么容易要回来。鉴于当时双方的特殊关系,对于其性质的判定需根据证据确定,如果无确实证据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则会根据事实的外观特征及社会经验法则等作出判断。

经典案例

案例1: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借款可以追回

钟小米(化名)与唐建国(化名)于2019年6月间通过相亲认识,并互加微信后成为恋人。交往期间,唐建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钟小米借款,钟小米于2019年9月14日、11月22日应唐建国的请求分别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唐建国15500元和9900元。

除上述转账借款外,唐建国向钟小米借款现金30000元,钟小米在东莞市一个酒店门口把这笔钱交给唐建国,唐建国也向钟小米提供了一份由其本人写的借条。

后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钟小米多次要求唐建国还款无果,引致纠纷。无奈之下,钟小米将唐建国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小米以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唐建国不应诉、不抗辩,视其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根据钟小米提交的证据,唐建国未出庭抗辩转账系情侣间的赠与或其他债务关系,故应认定钟小米转账给唐建国的25400元为借款,加上现金借款30000元,共计55400元。钟小米要求唐建国返还该借款,唐建国应当返还。该借款部分未约定期限、部分约定不明,钟小米主张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时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相应的判决。

案例2:没有“借条”,恋人之间转账不被认为是借款

阮珍(化名)与陈强(化名)于2014年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阮珍多次向陈强转账共计62931元。其后,两人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终致分手。分手后,双方还有款项往来,阮珍多次向陈强催要款项无果,诉至法院。

对62391元是否为借款,双方各执一词。阮珍坚持认为转账62391元是出借给陈强的。陈强则认为,收到款项62391元,是发生在恋爱期间的,不属于借款,因为其常常支付给阮珍现金,再让阮珍线上打款给自己,根本不存在借款,而且自己有稳定收入,没有必要向阮珍借款,若需借钱,肯定会备注借款并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62391元款项往来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这笔款项系双方恋爱期间阮珍向陈强的全部转账,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双方经济互有往来实属正常,互有借贷亦符合常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看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阮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经济往来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阮珍的诉讼请求,阮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3:恋爱时借款37万元,婚后妻子起诉丈夫要求还钱得到支持

张小爱(化名)与王非凡(化名)曾是朋友关系,2017年,王非凡曾多次以生活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小爱陆续借款合计37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张小爱多次催讨,王非凡一直推脱称手头没有钱归还。双方在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进行同居生活。2018年,张小爱与王非凡登记结婚。

婚后两年,双方婚姻感情破裂,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张小爱想起了王非凡婚前未归还的借款,遂诉至法院。

张小爱认为,其与王非凡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王非凡曾经出具过借条,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等相关事宜。借款到期后张小爱也多次进行了催讨,但王非凡始终拖延未归还借款。故王非凡理应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非凡辩称,两人目前系夫妻关系,虽然此债务系婚前债务,但婚后双方未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处于混同状态,在未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不宜进行判决。另外,该部分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该笔款项实际为双方共同的投资款,并非借款,故不同意张小爱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庭审中王非凡确认了在登记结婚之前,两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属于王非凡自认行为。同时张小爱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能够达到认定借贷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基于此,法院最终认定张小爱与王非凡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虽然张小爱与王非凡在发生借款之后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是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消灭之前两人借贷关系的抗辩理由,也不可成为债务人拒绝归还借款的理由。王非凡另抗辩款项系双方进行共同投资产生的共同债务,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小爱要求王非凡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1.恋爱期间的借款是否可以要回?

恋爱关系下情侣之间经济往来可能时常发生,若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证据,例如借条以及转账凭证,或能够明确体现款项为借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能够使双方之间真实的借贷关系项下款项和其他款项区分开来,对诉讼时要回借款起到关键性作用。

2.怎么做才能将恋人间的借款和平时或特殊日子的赠与、共同投资款等区分开来?

由于转账往来发生期间系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经济上密切往来符合常理,转账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经济往来是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如果当时没有出具借款凭证、签订借款合同,或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那么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借款合意就很有必要,如果连这些都没有,那么分手的时候就十分有必要签订分手协议,将这些借款写明白。

3.恋人之间若有经济往来,还需要留意什么?

你一定要知道恋人的身份信息(特别是真实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如果到时候有纠纷,有明确的身份信息会好很多。毕竟,去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时,需要先锁定被告的身份,否则,起诉的时候连在法院立案都很难。

《借条》样本

借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由【 】(身份证号:【 】)处借到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年利率【 】%(大写:百分之【 】),于【 】年【 】月【 】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及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三、恋爱期间赠与财产的处置

男女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表达爱意实属人之常情,但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一般根据证据综合判定。为避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表达爱意,对于大额转账或是明显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范围的支出,要理性考虑,量力而行。若是给付对方大额金钱,也应标明款项用途等内容。

经典案例

案例1: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与,分手后不可要求返还

吴超越(化名)与刘茜(化名)于2016年相识,于2017年下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8年3月分手,又于2018年八九月和好。刘茜于2019年3月初向吴超越提出分手,后两人分手至今。在恋爱期间,吴超越向刘茜转账19.4万元。

吴超越认为,该笔款项系其基于与刘茜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该目的无法实现,故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刘茜返还上述款项。

刘茜认为,上述款项均系恋爱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双方从未提及结婚事宜,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案涉款项的性质,吴超越认为系以结婚为目的对刘茜的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故刘茜应予返还,但吴超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赠与符合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情形,且在经该院要求吴超越、刘茜本人到庭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吴超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吴超越、刘茜的陈述,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吴超越为向刘茜表达爱意、保持与增进恋爱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故对吴超越要求刘茜返还19.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吴超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2:恋爱期间收对方61万元,分手后女子被判退还52万元

徐小勇(化名)和刘初蕊(化名)于2018年10月相识,当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8月因性格问题分手。在两人恋爱期间,徐小勇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刘初蕊合计61万余元。两人分手时,刘初蕊曾说:“你看一下你银行卡一共给我转了多少钱,我剩下的首饰给你寄回去,还有转的钱,我还你,我也看一下。”当徐小勇回复转账记录为52万元时,刘初蕊表示:“我想办法,实在不行你就起诉我。”徐小勇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至法院。

徐小勇认为,刘初蕊曾向自己借款共计61万余元,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107次支付了上述款项。

刘初蕊认为,双方此前系恋爱关系,徐小勇的转账是为维系良好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刘初蕊还认为,徐小勇的转账也没有备注过转款性质,并且多次转账6666元、520元、666元、888元、1666元、1888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从转账方式、频率、数额等不难界定,其性质为赠与而非借贷。现赠与已经生效,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被撤销的情况,因此自己不应当返还任何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初蕊于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时主动提出退还转账款项,并在徐小勇明确要求返还款项金额52万元时未予以否认,表示会想办法。据此,双方对于该52万元款项性质为附条件赠与,并就赠与条件未实现达成了退款的一致意见,该意见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徐小勇主张刘初蕊返还诉争金额中的52万元予以支持,其余款项不予认定。

案例3: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婚姻不成应返还

袁志军(化名)与朱肖肖(化名)自2020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琐事分手。在交往期间,袁志军通过YY平台给朱肖肖打赏52934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朱肖肖支付133171元,在网上购物平台为朱肖肖购买物品价值53215元。同时,朱肖肖除向袁志军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70269元。袁志军起诉至法院,要求朱肖肖返还上述打赏、转账、购物等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袁志军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52934元,应视为朱肖肖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袁志军向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还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袁志军向朱肖肖大额转账和购物共计金额54199元,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予以返还。但因朱肖肖在与袁志军的交往过程中,除多次小金额转款和购物回赠袁志军外,亦转款70269元给袁志军,已超过了袁志军所给付的金额,应视为朱肖肖已返还了袁志军的附条件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袁志军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1.恋爱期间受赠的哪些财物不用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起诉法院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需要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收入、资产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经济往来的性质。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及具有纪念意义的“520”“1314”等红包或者纪念日礼物,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日常开销,不应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恋爱期间受赠的哪些财物,赠与方要求返还可以得到支持?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恋人间如何才能明确恋爱赠与是否系附条件呢?

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大额金钱往来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一般根据证据综合判定,因此这导致恋爱期间财产往来的性质不够明朗,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那么,恋人间如何才能明确恋爱赠与是否系附条件呢?

在立法进一步明确之前,唯一明确该等法律关系性质的方式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在签订分手协议之时,最好对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进行进一步明确,例如明确该项赠与并不附有任何条件等,使得财产的取得具有确定性。

《赠与合同》样本

赠与合同

甲方: 【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 】,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赠与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物信息

甲方同意将下列物品赠与乙方:

1.【 】年【 】月【 】日银行转账人民币【 】元;

2.车牌号为【 】的【 】品牌的车辆一辆;

3.坐落于【 】的房屋一套;

……

第二条 费用负担

1.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对价。

2.本次赠与的相关税费、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用等(若有)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赠与所附义务

本赠与合同不附义务。

第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mN+EwT/FOg6mRTJlUy5hkUU4ri6X3nFpdx1BemywDxy+EaiEr3JEWEQQDHQ7l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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