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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任务三
劳动保护法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受损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

一、《劳动法》中的规定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劳动法》总则第三条中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二、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的义务

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劳动者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安全

从全面保护个人利益出发,应尽量了解《劳动法》的内容,从合同本身出发,应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规定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负的责任共7方面的内容;二是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约定的条款,应明确写明。

所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例如,“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此外,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安全教育可以促使劳动者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其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自觉性,也是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的一个组成部分。

安全教育根据有关法规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新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所谓“三级”,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入厂教育即新工人到厂后由劳动工资或人事部门及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分配到车间(队)。车间教育即由车间(队)主任(队长)或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班组教育即由班组长或班安全员负责,进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教育。

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对入厂的新工人除了进行“三级”教育外,还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他所从事的工作极易发生伤亡事故,不仅危害本人,而且还会危害他人安全的作业人员,如电工、起重工、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还必须在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能独立工作。

③新岗位、新技术的教育。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岗位和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

④要经常对工人进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教育。

⑤对各级行政、技术管理干部的教育。对此主要是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教训的教育。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更衣室、饮水设施、女工卫生室等)。“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的国家规定包括《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及多部相关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里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的要求。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信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防御性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有以下几大类:

①头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帽。

②眼睛防护用品,如各种防护眼镜等。

③耳部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④面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

⑤呼吸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自救器等。

⑥手部防护用品,如手套、指套。

⑦足部防护用品,如防砸鞋、隔热鞋、绝缘鞋、导电鞋等。

⑧体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背带裤、雨衣、防寒服等。

⑨其他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索)等。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法律责任与维权方式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协商,即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是调解,即在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争议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三是仲裁,即向各级政府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四是诉讼,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此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信访、上访等形式,向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六、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总之,法律保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我们的生活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我们应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hgP3GQBHTQJn7m1J+cX3Kx2Pf2BmlfEFYd/VMKt+pbtpVooOs1e434zHN4YGb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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