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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
决定和意见

应知导航

1.了解决定、意见的概念及种类。

2.掌握决定、意见的写法。

知识探究

一、决定

1.概念

决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决定是一种具有指导性、严肃性、针对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下行文。

2.种类

决定可分为指挥性决定和知照性决定。指挥性决定用来对某些事项进行决策或做出规定性安排,要求受文对象严格贯彻执行。知照性决定只起告知作用,让下级机关了解情况。

二、意见

1.概念

意见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时使用的公文。意见的行文关系多样,可以是上行文、平行文,也可以是下行文;作用多样,既可以用来指导下级机关开展工作,也可以对上级机关起到建议参考作用,还可以用于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提出参考性意见;效力灵活,下行文可带指示性,但不是强制规定,上行文、平行文则不具有约束力。

2.种类

意见可分为建议性意见、征询性意见和工作性意见三类。

(1)建议性意见用于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

(2)征询性意见主要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3)工作性意见用于向下级机关布置、安排工作,提出工作措施和要求。

写作指南

决定、意见的写法大体相似,一般都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

决定、意见一般采用完全式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会议通过的决定要标明是由什么会议通过的。

二、正文

决定、意见的正文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开头写明发文背景、缘由,可以是决定的依据、意见的目的等。主体写明具体事项,内容较多时要分层次,逐条逐项具体说明。结尾可根据决定、意见的不同种类灵活处理。

知识拓展

【示例一】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为此,国务院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评析

这则决定目的明确,简明扼要。首段写明缘由,继而引出主要事项,并以附件的形式对修改和废止的行政法规进行具体说明。

【示例二】意见
关于促进社会组织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和加快推进城乡社区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提质增效、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从“多不多”“快不快”向“稳不稳”“好不好”提升,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党建统领

(一)压实党建工作责任。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六同步”要求,切实把好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教育培训等关口,持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坚持政治标准,加大社会组织发展党员力度,支持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推动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扎实推进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民政部门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列入条线考核,进一步压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的党建工作责任。

(二)建设清廉社会组织。落实省委关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强党建、抓规范、促廉洁”为主线,将清廉建设纳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统一部署,有机融入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执法监督和教育培训等环节,强化各环节之间的结果联动和运用。严格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清廉准入,研究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资格审查办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动社会组织更有效地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升。

二、深化扶持政策

(三)完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畅通和优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渠道和途径,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将新增公共服务需求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加强管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用于开展服务所需的人力成本等支出。

(四)强化金融信贷税费资产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运营困难的社会组织,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社会组织如符合条件,应当参照享受。充分发挥公益仓的公益慈善功能,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申请捐助。

(五)建立褒奖扶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奖励机制,对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称号等的社会组织,省级财政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人才支持

(六)落实社保医保缓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2022年年底。自2022年7月起,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无须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七)落实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八)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取得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支持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将省级社会组织领军人物和省级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育工程,按照相关标准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待遇。

(九)建立负责人轮训制度。加大社会组织领域基础型、成长型、专业型课程的培训力度,有效提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培训经费支持。

四、降低运营支出

(十)发挥枢纽型平台功能。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园区)和党群服务中心等枢纽型平台,应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对办公、活动等场地有临时需求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当酌情免费提供场地支持。对法定住所设在枢纽型平台的社会组织,视为有固定的住所、有必要的场所及场所使用权。鼓励资助型基金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支持帮助其他社会组织成长发展的项目。

(十一)减轻财务审计负担。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部门不得要求社会组织自费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注销清算等审计事项,经社会组织申请,由其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负责审计并承担相应审计费用。

(十二)推行免费线上公告。依托浙里办“电子公告声明”等统一的线上公告服务应用,向社会组织提供债权债务以及证书、印章、票据损毁遗失等事项的免费公告服务(对公告载体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优化服务管理

(十三)简化资格认定程序。推动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与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同步开展认定,探索慈善组织自成立登记或认定时起,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同步开展认定。加大社会组织票据电子化推广力度,方便社会组织申领使用。

(十四)优化服务管理制度。各部门应按业务主管或行业管理的归口关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所属社会组织的联系指导,优化和提升服务管理质效。因疫情影响未复工复岗无法按时缴纳缓缴税款的社会组织,各主管机关应当按规定免除相应的滞纳金,不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承接的公益创投项目执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经批准可采取延期完成、更换对象、变更内容等方式进行调整。各部门制定或延续相关优惠政策时,应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同等享受。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民政厅(盖章)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盖章)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盖章)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盖章)
浙江省财政厅(盖章)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盖章)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盖章)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盖章)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盖章)
2022年11月17日

评析

本意见在正文开头部分写明缘由,并通过“提出如下意见”过渡到主体部分。意见主体部分采用条款式,内容明确。 LWXp6oe3xT7iwNhVIZ2YHSnfb7Rdp2O05m0SAHuf603dg+twv2/OdAn/zF2+A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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