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建立后,社会秩序动荡不安。朱元璋在重建封建政权、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同时,也从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不断思考如何协调阶级关系,缓和地主与农民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亲身经历过元末农民战争的朱元璋,不时反思和总结历代王朝特别是元朝兴亡的历史教训,深刻认识到农民起义的强大力量,惊呼“所畏者天,所惧者民。苟所为一有不当,上违天意,下失民心,驯致其极而天怒人怨,未有不危亡者矣”(《明太祖实录》卷三二)。他一再引述儒家的名言说:“民犹水也,君犹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明太祖实录》卷五一)强调民对君既有依存的一面,也有制约的一面,指出君主不仅不能“轻民”,而且要“畏民”“敬民”,说:“朕则上畏天,下畏地,中畏人。”(《明太祖实录》卷八〇)基于这种认识,他继承和发展传统的民本思想,提出“安民为本”的主张,认为“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三)。
那么,如何才能安民呢?古代中国以农立国,社会上存在“富者”“强者”即地主及代表其利益的官吏,与“贫者”“弱者”即农民两大对立的阶级。在朱元璋的心目中,理想的社会是“富者自安,贫者自存”,“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明太祖实录》卷四九)。也就是说,地主阶级能够保有他们的财富,过着富裕的生活,而农民也具备进行简单再生产的条件,能够维持一家人的温饱、可以继续生存下去。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强化封建专制统治、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之外,还必须协调地主与农民这两大对立阶级的关系,使富与贫、强与弱双方都能循分守法,和谐共存,不致激化矛盾,形成对抗,导致社会的分裂与动乱的发生。但是,在农民战争结束之后,“富者”“强者”即地主阶级及各级官吏,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国家权力,处于强势的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如不适当加以限制和约束,任其恣意妄为,肆意榨取和欺压农民,农民便无法自存。因此,为明王朝的长治久安和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着想,朱元璋主张“锄强扶弱”。明朝建立前夕,他在接见各郡新任的县官时,即明确对他们宣布:“自古生民之众,必立之君长以统治之。不然,则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纷纷吞噬,乱无宁日矣。然天下之大,人君不能独治,必设置百官有司以分理之,锄强扶弱,奖善去奸,使民遂其所安,然后可以尽力田亩,足其衣食,输租赋以资国用。”要求他们认真贯彻“锄强扶弱”的政策,“勤于政事,尽心于民,民有词讼,当为辨理曲直”(《明太祖实录》卷二四)。清代官修《明史》,将朱元璋这个“锄强扶弱”之策称作“右贫抑富”,说:“(明太祖)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根据“锄强扶弱”之策,朱元璋以法律形式肯定元末农民战争的部分成果,提高了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并大大加重对地主官僚贪暴行为的防范与惩处。在唐律中,奴婢、部曲、杂户、官户的地位均低于良人,明代已不存在与良人不同的部曲,故明律没有与此相关的条文。关于奴婢,《大明律》明确禁止庶民之家存养奴婢,禁止官民之家阉割役使“火者”,禁止将他人迷失子女卖为奴婢,禁止冒认良人为奴。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明廷还规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龙文彬纂:《明会要》卷五三,《民政》)唐律中有关部曲的某些规定,《大明律》改为“雇工人”,但其法律地位高于部曲,介于良人与奴婢之间。佃农的地位也比元代大为提高。在元代,佃农与地主是一种主仆关系,地主打死佃农,仅处以“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丧葬费)五十两”便告了事。洪武五年,朱元璋下诏规定,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行以少长之礼”,若在亲属,则不拘主佃,概从亲属之礼行之(《皇明诏令》卷二,《正风俗礼仪诏》)。明代父辈曰“尊”,兄辈曰“长”。佃户与田主的关系,由仆主升为少长,佃户虽然仍被置于地主的封建宗法统治之下,但比之往昔,身份地位毕竟有了提高。
与此同时,明律降低了贵族官僚的特权地位。唐律规定,皇族、贵戚、达官,如果犯罪均享有“八议”即八种减免刑罚的特权。除了犯“谋反”“谋大逆”等“十恶”重罪之外,几乎都可免受审判和刑罚。《大明律》则不然,只规定“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大明律》卷一,《名例律》)。还规定,文武官员犯公罪(因职务关系而致罪),只有笞刑可以听赎。如犯私罪(因自己私事而犯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大明律》卷一,《名例律》)。其余所有特权,一律取消。明律还严禁公侯之家侵占官民田地财产、接受投献、隐蔽赋役,禁止藩王侵占民田,并严禁官豪势要侵占他人田宅以及欺隐自己田地粮差的行为,禁止官员在现任处所置买田宅。如有违反,处罚都极严厉。
正是基于“锄强扶弱”之策,“太祖好用峻法,于约束勋贵官吏极严”,而“未尝滥及平民,且多惟恐虐民” 。
根据“锄强扶弱”之策,朱元璋还改革土地制度,推行垦荒屯田。贫苦农民出身的朱元璋深知,广大农民之所以处于贫弱无靠的困境,就是因为他们很少甚至没有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要“扶弱”“右贫”,就必须解决他们无地少地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战争,原先为元朝统治者所控制的巨额官田和蒙汉地主贵族霸占的大量土地,部分由农民耕垦,更多的则变成无主荒地。明朝建立后,重新调整土地关系,规定“凡威取田宅者,归业主”(《宋濂全集》卷六六,《故岐宁卫经历熊府君墓铭》),凡是借助战争的暴力耕占的地主土地,一概归还原主。但如果是地主在农民战争期间死去或逃亡而抛荒的土地,被农民耕垦成熟的,则归农民所有,逃亡地主还乡后,“仰有司于附近荒田内,验数拨付耕作”(《皇明诏令》卷一,《大赦天下诏》)。对于大量无主荒地,朱元璋以免除三年的赋役等条件,鼓励农民开垦。洪武三年(1370年),还采纳济南知府陈修及司农官的建议,将北方近城的荒地分给无田的乡民耕种,“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王国所在(指藩王的封地),近城存留五里,以备练兵牧马,余处悉令开耕”(《明太祖实录》卷五三)。这个计丁授田的政策,也施行于南方某些地区,如苏州府太仓,“洪武年间见(现)丁授田十六亩”(《明经世文编》卷二二,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后来还规定,在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省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允许农民尽力开垦荒地,官府不得征派赋税。洪武二十八年又规定,“凡民间开垦荒田,从其自首,首实三年后官为收科”(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田土》)。由于这些法令的施行,不仅逃亡地主遗下的田地被农民开垦为熟田的得到官府的承认,而且有大量荒废的官民田被农民开发出来。农民通过向国家纳税服役,取得合法的土地所有权。自耕农的数量因此迅速增加,成为推动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的主要力量。此外,朱元璋还大力推行民屯、军屯和商屯,使大量的荒闲土地得到开发。
朱元璋还根据“锄强扶弱”之策,实行轻徭薄赋,减轻百姓负担。他主张“藏富于民”,认为只有“民富”才能“国安”,“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休戚系焉”(《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只有“民富”才能“国富”,“民贫则国不能独富,民富则国不至独贫”(《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即位之后,朱元璋就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不尽人之财使人有余财,不尽人之力使人有余力”(《明太祖实录》卷一六四)。明初的赋役法规定,民田一般亩征三升三合五勺,按当时亩产最低一石而论,为三十税一。徭役明初分为均工夫役、杂役和里甲正役三种。均工夫役只施行于江南地区,每田一顷出夫一人,在每年的农闲,赴京服役三十天。其他地区佥派徭役,也按“验田出夫”原则,每顷出一夫,到规定地点服役。杂役的名目极其广泛,按“验苗额之数”点差,同“验田出夫”差不多。里甲正役负责催办税粮,按户计役,逐年轮当。起初只施行于江南地区,将每百户编为一图,推举丁力田粮最多的一户担任里长,另推十户担任甲首,每年由里长带领一户甲首及其管领的九户人丁,负责催办一里的税粮,挨甲轮值,十年轮流当差一次。洪武十四年推向全国,改为“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选其粮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十年轮役,催办钱粮,追摄公事”(章潢:《图书编》卷八〇,《江西差役事宜》)。经历长期战乱,元代的户口和土地簿籍大都丧失,保存下来的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豪强地主乘机隐蔽丁口和田产,逃避赋役,把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官吏上下其手,贪污舞弊,额外加重农民的负担。朱元璋下令在全国清查户口、丈量土地,于洪武十四年和二十年编制赋役黄册(户口清册,以黄纸做封面)和鱼鳞图册(土地清册,图画每块田地的方圆,重重叠叠,状若鱼鳞),作为征派赋役的依据。黄册编成后,将人户按丁田的多寡划为三等,“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万历《大明会典》卷二〇,《户部·赋役》)。这样,除里甲正役外,其他徭役便都合并为杂役,均按丁粮的多寡佥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豪强地主隐瞒丁口田产、逃避赋役的状况,从而减轻农民的负担。
出身贫苦的朱元璋,深知物力之艰难,农民之辛苦,比较体恤民情,注意勤俭节约,惜用民力。凡是不急需的工程都尽量缓建,一般工程尽可能安排在农闲时进行。他还常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下令减免赋役,遇到灾荒,则施放赈济。这些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朱元璋“锄强扶弱”之策的种种措施施行二三十年后,收到良好的效果,加上他严惩贪官污吏,打击不法豪强(这也是“锄强扶弱”的重要举措),使社会矛盾得到很大缓和。特别是土地关系的调整,垦荒屯田的推行,使许多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土地,自耕农数量大增。加上轻徭薄赋的施行,推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使广大农民的生活得到改善,更是有力缓解了当时主要的社会矛盾即阶级矛盾,使农村的社会秩序渐趋稳定。“山市晴,山鸟鸣,商旅行,农夫耕,老瓦盆中冽酒盈,呼嚣隳突不闻声”(朱彝尊:《明诗综》卷一〇〇,《南丰歌》),呈现一派国泰民安的祥和景象。民间甚至还流传着“道不拾遗”的传说,谓“闻之故老言,洪武纪年之末庚辰(建文二年,1400年)前后,人间道不拾遗。有见遗钞于途,拾起一视,恐污践,更置阶圯高洁地,直不取也”(祝允明:《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