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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打折扣的谏诤

在一些人的眼里,朱元璋是个凶狠残暴的专制君主,容不得不同意见,臣民对他的所作所为只能噤若寒蝉,根本不存在谏诤之事。其实,朱元璋还是重视并鼓励谏诤的。洪武十二年(1379年)十一月,他在奉天殿视朝完毕,就对身旁的翰林待制吴沉说:“人主治天下,进贤、纳谏二者,真切要事也。”(《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七)他认为进贤与纳谏,是关系治国成败的两个重要因素。

早在龙凤二年(1356年),朱元璋就任命俞中、郭士信、栾秉德为参谋,并问他们:“魏征可复见乎?”俞中答道:“若有唐太宗,魏征见矣。”朱元璋连连点头称“善”(《明兴野记》卷上)。龙凤十二年,他对左右群臣强调:“治国之道,必先通言路。”(《明太祖实录》卷一五)要求群臣如有谏言,务必向他详细陈述。登基就位后,朱元璋进一步总结历代王朝兴亡的教训,看到商汤以改过不吝而为三代盛王,唐太宗屈己从谏而致贞观之治,商纣王饰非拒谏而亡,唐玄宗为奸臣所蔽酿成安史之乱,从中悟出“兴亡之道在从谏咈谏”的道理,一再诏求直言,要求大臣访察民间利病,何事当兴,何事当革,“具为朕言”(《明太祖实录》卷九二),就是专事纠察的台宪官,见到朝廷政事有何缺失,也“皆得言之”(《明太祖实录》卷六三)。

但是,尽管求言之诏屡下,却应者寥寥。洪武九年,朱元璋曾无限感慨地对侍臣说:“朕乐闻嘉谟,屡敕廷臣直言无讳,至今少有启沃朕心者!”侍臣搪塞说:“陛下聪明天纵,孜孜为治,事无缺失,群臣非不欲言,但无可言者。”(《明太祖实录》卷一〇六)为了打破这种沉闷的局面,朱元璋反复向群臣说明谏诤的意义,指出昏庸之主,吝一己之非,拒天下之善;全躯保禄之臣,或缄默不言,或畏威莫谏,塞其聪明,昧于治理,最后必将导致国家社稷的倾覆。他再三鼓励群臣直言进谏:“若君有过而臣不言,是臣负君;臣能直言而君不纳,是君负臣。”(《明太祖实录》卷三〇)“臣不谏君,是不能尽臣职;君不受谏,是不能尽君道。臣有不幸,言不见听而反受其责,是虽得罪于昏君,然有功于社稷人民也。”(《明太祖实录》卷二九)

为了鼓励与推动臣民的谏诤,朱元璋特地采取许多措施。一是规定臣民皆许直言政事得失。朱元璋宣布:“凡军民利病、政事得失,条陈以进。下至编民卒伍,苟有所见,皆得尽言无讳。”(《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一)《皇明祖训》还规定:“今后大小官员并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当理,即付所司施行,诸衙门毋得阻滞,违者即同奸论。”二是为言事者保密。洪武十年,朱元璋专门发布一道命令:“天下臣民,凡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三)并成立一个“掌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的机构通政司,负责递送臣民密封的奏章,以防泄密。据载,“洪武、永乐年间,实封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陆容:《菽园杂记》卷九)。三是言而有实则奖,言而无实不罪。朱元璋宣布:“臣民凡有谏诤,有善者则奖而行之,言之非实亦不之罪,惟谗佞而谀者,决不可容也。”(《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一)洪武年间,特别是洪武早期和晚期,不少臣民响应朱元璋的号召上书言事,可行的即付之施行,有的官吏还因此受到奖赏或提拔。如谏院右司谏石时中、判禄司左司副夏守中“公直敢言”,朱元璋赐给他们每人钞十锭。工部奏差张致中上言三事,朱元璋从之,擢为宛平知县。江西南丰典史冯坚上言九事,朱元璋读了奏章,认为除调易边将一事不妥外,其余八事都可付之施行,命擢为左佥都御史。秦州儒学训导门克新,秩满入觐。朱元璋向入觐的学官询问经史及民间政事得失,其他官员应对皆不称旨,只有门克新敢于指陈时弊,“直言无隐”,被擢为左春坊左赞善,后又升为礼部尚书。

在朱元璋的倡导和一系列措施的推动下,有不少臣民上书言事,指陈时弊,倡议革新,为朱元璋所采纳。如洪武三年,靖海侯吴祯奉命前往浙东收集方国珍台、温、明三郡旧部,以抵御倭寇。三郡的一些无赖恶少,随意诬指平民、富家为方国珍旧部,搞得人心惶惶。宁海知县王士弘向朝廷上了一个实封奏章反映情况,朱元璋阅后“即日诏罢之”,使三郡的人心迅速稳定下来。洪武十三年,太原、大同二府上奏,反映官府自宋金以来向当地煮碱为盐的民户征收盐课,洪武五年朝廷因二郡地瘠民贫,下令免征。现今户部又打算恢复盐课,恐民力不堪。朱元璋“是其言”,命户部悉蠲免之。洪武十八年,国子祭酒宋讷献守边策,建议效法汉代赵充国屯田戍边之法,择将于北部边疆实行屯田,训练士卒,督令耕作,防敌入犯,朱元璋“嘉纳之”,将前已施行的军屯更大规模地推广于缘边各地。洪武二十四年,嘉兴府通判庞安破获一个贩卖私盐的案件,将私盐贩子解送京师,并根据《大明律》“应捕人给赏”的规定,把缴获的私盐赏给捉到罪犯的人。但户部认为庞安的处理违反根据皇帝敕令所形成的“例”,下令把赏给捉拿罪犯者的私盐没收入官,并责取罪状。庞安不服,给皇帝上书,说律是万世之常法,例为陛下一时之旨意,以一时之例破坏万世之法,是失信于天下。朱元璋“诏论如律”,否定户部意见,维持原判。洪武二十九年,苏州崇明县宝庆观道童孙守常上书,反映当地十年前改建城池,侵用官民田地,却照旧征收被占田地的租税,要求尽行免除,朱元璋下诏悉蠲免之。类似事例,多不胜举。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还有不少耿直之士,记取朱元璋“臣不谏君,是不能尽臣职”“言不见听而反受其责,是虽得罪于昏君,然有功于社稷人民”的谕旨,敢于对朱元璋犯颜直谏,甚至不惜为此付出生命。有一次,监察御史欧阳韶侍班,碰上朱元璋大发脾气要杀人,他快步走上殿廷,下跪劝阻,高呼:“陛下不可!”朱元璋果然“从之”。还有一次,监察御史周观政监守奉天门,“以防邪僻”。此时,宦官领着一班女乐要进宫,他即予阻拦,宦官说是奉皇上之命而来,他还是不让进。宦官非常恼火,大步冲入宫门,过一会儿又走出宫门,对周观政说:“御史且休,女乐已罢不用。”他仍气鼓鼓地说:“必奉面诏!”这话传进宫里,朱元璋竟然走出宫门,对周观政说:“宫中音乐废缺,欲使内家肄习矣。朕已悔之,御史言是也!”洪武中期,青文胜出任龙阳(今湖南汉寿)典史。龙阳连年遭受洞庭湖水泛滥的灾害,每年却要承担三万七千石的租赋,百姓交纳不起,累计欠赋达数十万石,官府严加催逼,“毙于敲朴者相踵”。青文胜两次诣阙上书,请求朝廷蠲恤,皆未获准。于是,他决计以死相谏,又起草一封谏书,掖在袖子里,诣阙敲响登闻鼓,然后在鼓下自杀。朱元璋闻讯大惊,终于“诏宽龙阳租二万四千余石,定以为额”(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一三上,《青文胜》)。

有的官员因进谏忤旨获罪,但被重新起用后仍直言谏诤。韩宜可在洪武初年被荐举为山阴(今浙江绍兴)教谕,后累官至监察御史。当时,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深得朱元璋宠信。韩宜可认为这三个人都是佞臣,不宜重用,竟当着三人的面交给朱元璋一份弹劾他们的奏章,结果以“排陷大臣”的罪名被关进大牢。不久获释,出任陕西按察司佥事。他听说有万余名受到笞刑以上处分的官吏,被贬谪凤阳屯田,又上书谏诤,说刑罚是为了“禁淫慝,一民轨”,应该甄别情节轻重、因公还是因私,“以协众心”。这次,朱元璋“可之”,采纳了他的谏言。后来,韩宜可入京朝觐,碰上朝廷把一批籍没入官的罪犯家眷赐给诸司官员,他拒不接受,并上书极论:“罪人不孥,古之制也。有事随坐,法之滥也。况男女,人之大伦,婚姻逾时,尚伤和气,合门连坐,岂圣朝所宜!”朱元璋又“是其言”,接受了他的意见。

臣民的谏诤,一定程度上减少或缩小了朱元璋一些决策的失误,匡正了某些时弊。更重要的是,一些耿介之士,还把谏诤看作自己应尽的职责,是忠于社稷、忠于君主的义举,即使以言触祸,也视为分内之事。他们这种不怕坐牢、不怕杀头、敢于直言谏诤的精神,还对后人产生深远影响。在朱元璋之后,每当昏庸之君在位,常常有人冒着杀身之祸犯颜直谏,要求革新朝政,改弦易辙,而且往往是这个人刚刚受刑或被杀,另一个人又站出来继续谏诤。近代明清史学家孟森,对此曾发出这样的感慨:“明一代虽有极黯之君,忠臣义士极惨之祸,而效忠者无世无之,气节高于清世远甚。” 清代即使是在“康雍乾盛世”,也是万马齐喑,根本不允许也没有人敢于犯颜直谏,哪有因此而遭受极惨之祸的忠臣义士呢?

不过,朱元璋尽管重视并提倡谏诤,亟盼魏征的再现,但洪武年间的谏诤之风比起唐代贞观年间却差得甚远。魏征之类的诤臣未能再现,这是朱元璋强化封建专制统治的必然结果。

朱元璋为了使自己能“躬览庶政”,实现专制统治,对国家机构实行一系列改革,集军、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他对监察制度的改革,也是以扩张皇权为旨归的。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原本具有监上与控下两种职能。唐代的监察机构分为三个系统,御史为监察官,主掌风宪,行纠弹官邪之责;谏官为言事官,主掌规谏讽喻,司谏正君失之任;给事中为封驳官,主掌封还皇帝失宜的诏令和驳正百官有违误的奏章。三个系统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网,上至最高君主,下至百官臣僚,都在监控范围之内。到宋代,随着君主专制的加强,台谏的职权趋于合一,御史台与谏院合称“台谏”,但其监控的对象仍包括君主在内,给事中也是如此。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在至正二十七年(吴元年,1367年)设立御史台,基本上继承宋代的“台谏”合一体制。洪武十三年罢撤御史台,因臣僚久无谏诤,又置谏院,不久复废。洪武十五年设立都察院,又设谏院,旋又废除,重新恢复“台谏”合一体制,由监察御史一身兼掌言事与察事两权。由于职权混一,没有专职的谏官,实际上导致台权吞并谏权,使都察院变成只控下而不监上的机构。所以在洪武年间,尚有韩宜可、周观政等监察御史直言谏诤,后来便很少有御史谏诤的事了。朱元璋还设置六科给事中,但规定其职权是专门封驳六部的章奏,剥夺其封驳皇帝诏令之权。经过这番改革,明代的监察机构完全变成皇帝钳制、监控臣僚的工具,谏诤之风大大削弱。

不仅如此,朱元璋对臣民谏言是否采纳,以是否有利于强化封建专制统治作为取舍标准。他认为有益于此的就加以采纳,并给予奖赏;不利于此的则拒绝采纳,甚至严厉打击。他说臣民的谏诤,“有善者则奖而行之”,“惟谗佞而谀者,决不可容也”,所谓“善者”与“谗佞者”就是以是否有利于封建专制的强化来区分的。具体事例,多不胜举。

洪武九年,朱元璋因星变诏求群臣言事。山西平遥训导叶伯巨上万言书,批评朱元璋“分封太侈”“用刑太繁”“求治太速”。分封制度是与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度背道而驰的,但朱元璋偏偏认为分封诸子为王可以起到“藩屏王室”的作用。他看到万言书中说分封诸子为王会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导致严重的后果——“臣恐数世之后,尾大不掉,然后削其地而夺之权,则起其怨,如汉之七国、晋之诸王;否则恃险争衡,否则拥众入朝,甚则缘间而起,防之无及也”(《明经世文编》卷八,叶居升:《万言书》),认为叶伯巨挑拨他和子孙的骨肉关系,便大发脾气,厉声喝令左右:“速逮来,吾手射之!”叶伯巨被捕后,中书丞相乘朱元璋高兴的时候,奏请将他关进刑部大狱。叶伯巨后来死于狱中。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应僧人金碧峰之请,设置僧、道录司的机构,任命僧侣、道士充任官职。大理寺卿李仕鲁认为这是弃圣学而骛外道,上书劝朱元璋崇儒辟佛。连续上书三十次,朱元璋均未采纳。他痛哭流涕地对朱元璋说:“臣言不入,何以臣为?愿还陛下笏,放归田里!”遭到拒绝后,他一气之下,把手中的朝笏扔到地上。朱元璋下不了台,当场令武士把他摔死在台阶之下。礼科给事中陈汶辉也对设置僧、道录司提出谏诤,朱元璋“目以为迂”,也不采纳。后来,陈汶辉改任大理寺丞、大理寺少卿,又多次为几起冤案申辩,并为李善长之狱喊冤。此后,有个内戚犯法,山东布政司副布政使张甲未报请皇帝审批就诛杀之。朱元璋大怒,下旨命陈汶辉处决张甲。陈汶辉认为处分过重,封还御旨,拒不执行。朱元璋一时性起,派御前指挥逮捕陈汶辉,押赴刑部问罪。行至金水桥边,陈汶辉投水自杀。

此外,朱元璋在强化封建专制的过程中滥用严刑酷法,迭兴大狱,也极大挫伤了臣僚谏诤的积极性。在严刑酷法之前,臣僚朝不保夕,人心惶惶。人们为免触犯禁忌,罹罪惹祸,便大都闭眼不看现实,闭口不议朝政。许多官吏更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关心民间疾苦和朝政得失。这样,全躯保禄之臣日多,切中时弊的谏诤也就日少。朱元璋召见群臣,征询民事得失,他们往往沉默不语,或支吾了事。有一次,他召见各地儒学训导,询以民间疾苦,一个答说:“臣为学正,以教导为业,民事无闻。”另一个答以:“臣守职常在学,未尝出外,于民事无所知。”朱元璋气得大骂:“诈也!”(《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九)下令把他们流放到极边之地。朱元璋也因此常常埋怨臣僚的庸鄙,哀叹道:“海内贤哲之士”,“虽求之日切,而至者恒寡”,“求贤之意未称”(《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二)。但这又怪得了谁呢?只能怪朱元璋自己。

总之,朱元璋大力加强封建专制,使他对谏诤的倡导和谏言的采纳大打折扣。他在位期间的一些决策失误,也就因此未能及时得到纠正,为后世留下不少遗患。封建专制主义的危害,在此已暴露无遗。 h+ZY74Txr1XBDYm8YAUFM/mR3V2HbGTXbHwMSqDTDd08xQ5NqqnOSFQfke/C8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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