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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5G技术发展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举措

(一)建设“数字丝绸之路”技术标准联盟

习近平总书记深入阐释的互联网发展治理“四项原则”“五点主张”,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同。自习近平总书记“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以来,网络空间治理逐渐被认定为是需要多方共治的全球性治理议题。习近平总书记还进一步提出了“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倡议,推动“一带一路”及发展中国家的网络空间合作“要以‘一带一路’建设等为契机,加强同沿线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合作,建设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 。“我们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

成立标准化联盟有利于促进技术标准的形成与扩散。这不仅可以解决技术标准中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而且可以争取技术标准的支持者,扩大竞争优势。GSM(Groupe Speciale Mobile)是欧洲联盟的第二代移动通信标准,欧洲各个国家的运营商和电信设备制造商借此实现了标准的统一。随着 GSM的全球扩展,GSM演变成了“the Globe Standard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成为全球移动通信标准。

借鉴欧盟的经验,我国可以借助“数字丝绸之路”政策,建立跨国技术标准化联盟。《“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数字丝绸之路”建设首次被写入政策纲要,并被列为优先行动,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方向的信息经济合作化大通道,信息经济合作应用范围和领域明显扩大。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要顺应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趋势,共同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机遇,共同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探寻新的增长动能和发展路径,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创新丝绸之路” 。现今,“一带一路”已经从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拓展到数字经济的共赢,借助“数字丝绸之路”的政策东风,建立跨国技术标准化联盟是可思考的路径之一。

跨国技术标准化联盟在建立过程中,可以设置门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设立技术梯度的研究共享,缩小“数字鸿沟”。在隶属于联合国的国际电信联盟ITU在巴西组织召开的ITU-R WP5D#32会议中,我国公开宣布,免费向全球授权使用中国的5G射频数据分析软件。这一决定将有助于提高全球各个国家5G网络建设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也一定程度上在国际上建立起中国的大国形象,为中国在5G标准话语权争夺中赢得美誉。跨国技术标准化联盟实现技术合作并且搭乘“数字丝绸之路”,打通研发与投入使用的壁垒,有助于提高我国5G技术研发在全球的市场占有率,掌握5G主导权。

目前,我国5G产业联盟主要集中在国内。2019年12月26日,中国移动北京公司5G产业联盟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移动通信、华为、中兴、小米、VIVO、OPPO、IBM、爱奇艺等设备商、终端厂商和垂直行业达成合作意向。组建国内5G产业联盟是第一步,未来政府应该鼓励各大企业建立跨国技术标准化联盟。这一策略可以使我国在未来移动通信领域占据更多的标准必要专利席位。

(二)加大力度宣传本国多边治理模式,推动对立阵营合作

2016年10月24日,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的教授丹·席勒在北京大学就“数字时代的信息地缘政治”主题做了一次分享。他谈到全球各地的信息产业和数字化资本主义的发展概况,通过信息传播和通讯技术,深入阐释了二战后世界各国在重塑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所进行的复杂博弈。

从20世纪开始,“信息技术的资本竞争与逐利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 。然而,数字资本主义并不是当今世界资本主义的良药,反而是加剧资本主义世界分化以及形成地缘政治的催化剂。丹·席勒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数字化衰退”(Digital Depression)这一概念:“……信息技术的资本竞争和逐利成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而2007—2008年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到,数字信息技术在经济大衰退期间改变了全球资本主义的方式,深刻影响着全球的政治经济,而资本主义核心的力量——剥削、商品化和不平等——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正在网络化的政治经济中不断发展和加速。”

从这个意义上看,所谓有着统一价值观的西方世界远非铁板一块。早在19世纪美国与英国之间的信息传播博弈就可见一斑。当时的英国拥有强大的海底电缆网络,基本控制着国际传播。一战之后,美国开始通过经济手段打压英国,却一直没得逞,二战期间美国又遭遇经济危机,直到二战后,1947年在亚特兰大召开的国际电信联盟会议改变了对英国有利的投票体制,美国才取得国际电信联盟的话语权。到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最终建立了由美国控制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

因此,我国可在不同治理方式中求同存异,求得多边治理和多方治理最大交集,拓展能够普惠民生并获得国际认同的新兴领域。

1.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模式变迁与主张碰撞

纵观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变迁,促使模式变迁与争论的根源是本国体制、技术逻辑以及国家权益。丹·席勒在《数字资本主义》一书中提出,电脑网络与现存的资本主义是联系在一起的,因特网技术同宏观经济与制度之间存在一定关系。“互联网产生至今,由最初的科研机构到ICANN、联合国信息峰会以及互联网治理论坛等,治理制度经历了技术治理模式、网格化治理模式、联合国治理模式、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和国家中心治理模式等” ,实现了从“无序发展”到“有效管控”再到“多元治理”的变迁(见表1-2)。多国主张碰撞的实质是政治的博弈。

表1-2 网络治理的主要模式

早期,互联网治理模式由技术方主导。该模式的执行方分别为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和计算机应急响应组(CERT)。IETF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互联网协议,CERT的主要任务则是应对网络病毒。1985年,IETF对互联网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研发,制定了第四版(IPv4)及第六版互联网协议(IPv6),成为当时互联网治理开放性、异步性的蓝图与标准。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应用覆盖面扩大,互联网不再单单应用于科学研究,也拓展到了商业领域,早期的技术治理无法满足新的境况,于是出现了网格化治理。网格化治理模式的出现标志着互联网治理进入第二阶段——“有序管控”阶段。克拉克首先提出网络人格及互联网规制问题。在网络空间,主要通过法律、规范、市场和代码规范网络行为。网格化治理强调治理主体不再是单方技术机构,凡接触网络的主体,自由度较高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政府、商业团体、公民社会等都有权从自身利益出发协调治理方案,他们的行为和目标具有一致性和规律性。但该方案并非像宣称的那样民主、平等,实际上,美国政府借此实现了对互联网的垄断控制。“1998年,ICANN成立,……体现了美国互联网网格化治理的方案,是互联网中技术、商业、政治及学术团体的联合体。”表面上这坚持了去政府化的民主化治理,但其实质是依靠自身在技术上的优势阻碍其他国家管辖网络空间,维持自己在全球互联网中的垄断地位。

2003年,联合国治理模式出现,联合国试图成为网络治理的主体,以反对美国霸权。这体现的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商合作,多元共治。为此举行的联合国信息世界峰会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网络中争取自身地位,但因引发了激烈争论且并未得到发达国家的支持,未能够取得模式上的成功,但该会议已经具有标志性意义。第一,该会议将互联网涉及的领域从技术扩展到政治、经济、公共政策等领域。第二,反垄断、支持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理念在会议上得到加强。2005年,勒文森提出“多利益攸关方”概念,互联网治理已经向“多元治理”变迁。“美国商务部电信管理局助理局长劳伦斯·艾斯克林(Lawrence Estrickling)将其定义为: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是在一个开放的、透明的和可问责的机制中,所有利益攸关者充分参与并以共识为基础进行决策和运作的过程。美国是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的发起者和最坚定的执行者,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中推行。”

从世界各国对本国网络的治理来看,目前大致可分为两类:政府主导模式和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 。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的国家包括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等。这一模式通过立法确定互联网服务准则与产业标准,以此形成法律框架;在内容上划定违法与禁止传播的红线,进行强制性管制。

采用政府指导行业自律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欧盟等。这一模式强调遵从网络自身的分级制度和从业者的自我规制:在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方面,发布指导手册,开设网上专页、电话专线,引导家长提高警觉,督促网站相关部门严格核查。比如英国成立网络观察基金会,监督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内政部开展宣传活动提醒家长防患于未然,避免网络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日本总务省邀请各层级代表组成自律组织,实行分级制度,发动民间力量,实现行业自律。

近年来,国家中心治理模式被较多国家认可,如俄罗斯和中国等。该模式强调政府有权力对网络空间施以强制约束力。虽然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但国家具有网络主权,政府对该国网络的监管与治理就是对国家网络主权的捍卫。

2.增强宣传,求同存异;细处入手,扩大交集

随着5G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将面对更为复杂、多元的治理问题,不同治理领域中的主导行为体可以也应该是不同的。我国应进一步细化境外网络空间治理主体,加强向政府外的其他治理主体,如相关企业,宣传介绍本国网络治理立场和政策主张,消除国外企业对中国的网络治理立场的误解,理解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内涵和实践外延,逐渐摒弃多方模式和多边模式必然对立的固有思维,促进网络空间治理实践过程中多方模式与多边模式灵活结合,在不同治理领域根据具体问题建立不同的治理机制,而非固化于某种单一模式。

在此基础上,巩固原有阵营观点,推动对立阵营合作,拓展国际合作空间。网络空间并不是一个封闭空间,网络空间建设和治理需要各方共同发力。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致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信中提到,“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应顺应时代潮流,勇担发展责任,共迎风险挑战,共同推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努力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在这一点上,我国政府应该积极拓展国际合作空间,促进不同阵营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求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共同构建。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国际上对我国网络治理理念仍存在较大误解,同时一些西方国家正在以安全风险问题为由对我国的5G技术提出质疑,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我国政府应积极且持续参与网络治理国际场合,主动在5G技术与通信安全等相关领域的国际权威专业平台上展示中国应用的实践案例,向世界展示中国的网络治理理念,并证明中国的5G技术是安全可靠且走在世界前列的,让其他国家对我国5G网络治理能力产生信心。

一是要巩固原有阵营的立场和观点,在上合组织、金砖国家会议、博鳌亚洲论坛等同一阵营的平台上,与友好国家协调立场、扩大共识,进一步提升凝聚力。二是要积极推动与对立阵营国家或组织的交流合作,求同存异,寻找领域内可以合作或互补的事务,在可以启动的具有普惠价值的细化领域展开合作。在当前形势下,应迅速找到国际争议较小,更容易达成广泛共识的新兴领域的相关议题先期开展工作,如“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或中国已经在着手实践的“5G+智慧医疗”等普惠民生、能够获得国际认同的新兴议题,并以此作为切入点,率先在该议题当中提出中国的观点,进一步扩大国际合作空间。三是有关部门也可积极搭建中国主导的相关民间交流合作平台,并将其常态化。“与国际社会各方建立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积极拓展与其他国家的网络事务对话机制,广泛开展双边网络外交政策交流和务实合作。” 如2014年起每年在浙江乌镇举办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以开放、包容的姿态传达我国网络空间的建设理念。但是此类场合之外,还需要进一步搭建常态化的交流平台,如民间学术交流、人员培训、小型业务研讨等,促进共识,进而实现合作。 Lqk5u/KX6qLi4kS12cCK0wsD7TXSSYEeZUtIFUydIOgR+1opSrTw+RpGWJ7IyJ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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