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的发展既要坚守民族和本土特色,又要放眼世界,兼收并蓄,唯有如此,才能顺利进行我国的学前教育改革。从世界范围来看,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呈现出以下动态与趋势。
学前教育是一个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其普及程度直接关系到全体儿童的身心健康、学前教育的公平与质量、国家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民族素质的整体提升,因而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纵观世界各国,在推动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都将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作为其改革的基本方向,并通过制定教育发展战略加快普及步伐。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为例,为3~4岁的儿童提供普及教育一直是其诸多成员国,包括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的核心追求。如美国在《2000年教育战略》开篇就指出:“应保证所有儿童都能接受高质量的适合个体发展需要的学前教育”,明确将全面普及作为教育改革目标之首。又如日本先后制定了三个《幼稚园教育振兴计划》,而“要有计划地发展幼稚园,以促进幼稚园教育的普及与充实”是其始终不变的战略诉求。再如印度在《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中明确把“普及学前教育,使所有儿童获得高质量教育”作为儿童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可见,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将全面普及作为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以推动本国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世界各国不仅把普及作为重要战略,而且也通过法律法规建设来保障普及的推进和有效实施。如美国、英国、法国、巴西、墨西哥、瑞典、匈牙利等国或是制定了专门的学前教育法,或是在相关法律中对学前教育普及做出较有针对性的规定,并根据普及的需要,及时出台各种学前教育政策,不仅为普及提供了高位阶、强制性与权威性的基本规范,也有效解决了普及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深化办园体制改革,逐渐建立起以公立学前教育机构为主体的普及模式,是世界各国推进学前教育普及和发展的主要方法,如OECD组织有一半以上国家的公立机构比例达到50%以上,有1/5左右的国家的公立机构比例高达80%以上,其中,卢森堡、法国、匈牙利等国甚至接近100%。墨西哥、俄罗斯、古巴、巴西、朝鲜等国同样以公立机构为学前教育供给主体,前三个国家的公立机构比例均高于90%。
为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学前教育纳入免费教育范畴,既有瑞典、比利时、法国、英国、荷兰、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也有墨西哥、巴西、古巴等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还有许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儿童进入收费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学费减免政策,美国、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还对儿童或其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财政资助,包括现金补助、税费返还和教育券等,支持适龄儿童选择较正规或质量较好的托幼教育。这些举措有力地保障了全体幼儿接受平等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权利,极大地促进了学前教育的普及。
学前教育公平是一个国家教育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作为起点公平的学前教育公平问题,特别是关注因为城乡与地域差异、经济条件落后、少数民族等各类原因所导致的机会与公平问题。同时,全民教育运动在普及学前教育时,也明确将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学前教育的机会公平和质量公平上。总之,推进学前教育公平已成为世界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
弱势儿童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成为处境不利儿童,因而如何让其享有平等的学前教育权利,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为此,许多国家都试图通过促进弱势群体幼儿平等地接受学前教育减少儿童贫困,打破代际循环,维护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如美国将“保障每个美国儿童都能够获得学前教育”作为全美教育目标之首,法国明确规定弱势幼儿群体具有优先受教育权,即“优先照顾那些处于不利文化、社会地位的儿童,他们的教育可自2岁起”。英国也在学前教育发展战略中提出要“帮助弱势群体家庭的2岁儿童接受每周15小时的免费学前教育”。与此同时,一些国家的学前教育战略也对儿童受教育权的平等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如巴西的《宪法》和《教育指导方针和基础法》均对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做出规定,即“入学与受教育机会人人平等”。印度制定的《第十一个五年教育》规划,更明确提出“全纳性增长”的发展理念,即“缩小区域群体和性别间的差距”。切实保障学前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已经成为世界学前教育发展的核心目标与重要方向。
在推进学前教育公平的背景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坚持优先发展原则,对弱势儿童进行倾斜性扶持。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不断加大力度,将财政优先投向弱势儿童群体,如美国、英国和印度等。二是兴办公立机构并优先向弱势儿童开放,如韩国、印度等在弱势地区普设公办园,确保有需要的弱势儿童获得学前教育。三是优先为弱势儿童提供免费、减费和有资助的学前教育,如韩国弱势儿童可优先获得一年免费教育。四是依托国家或地区专项行动计划优先发展弱势儿童学前教育,如美国的佩里计划与开端计划、英国的确保开端计划、印度的儿童发展综合服务计划等均属于以弱势儿童为主要受益群体的扶助计划。这些倾斜性政策的实施充分保障了弱势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有效推动了学前教育的公平均衡发展。
近年来,世界各国不仅重视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发展,而且把学前教育质量置于整个学前教育发展的中心,保障学前儿童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从而确保学前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
如何把学前教育的发展政策统一到质量的高度已经成为各国制定教育政策的出发点。如德国《日托扩展法》《儿童及青少年福利法》等学前教育法律中规定“保证并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是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以刚性的形式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督导职责进行规定。美国的《2001—2005战略规划》也明确指出,“所有儿童通过接受高质量的和恰当的学前教育为进入学校学习做准备”,奥巴马政府曾提出要为儿童提供所需的“高质量的早期教育经验”。印度在《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在普及学前教育的同时应“使所有儿童获得高质量教育”。巴西的《国家教育计划》和《国家学前教育政策》也明确提出,“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使所有孩子都受益,要进一步完善所提供的学前教育服务的质量”“制定长期的普及学前教育服务质量标准,以此作为学前教育监督、控制和评价的参照,同时也作为提高学前教育的重要手段”。
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关键在教师。世界各国都把加强学前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质量提升的关键环节。在具体措施上,有定位身份、改善待遇、提高地位、加强培训等。如在定位身份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对幼儿教师的身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和高位的规定,主要有国家公务员(法国)、国家或地方教育公务员(日本)、公务雇员(英美)三类,这种明确的身份定位为保障幼儿教师社会地位、教师合法权益和改善工资待遇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改善待遇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努力保障并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这对保证幼儿教师安心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有的国家由政府保障公立幼儿园教师享有较高水平的工资待遇,譬如日本、法国、古巴等。有的注重规范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努力提高其工资水平,如美国、德国、巴西、印度等。还有的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幼儿教师的福利、退休、保险等各项基本待遇,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英国、德国、巴西等。在提高地位上,韩国、日本、法国的幼儿教师不仅具有较高的工资待遇水平,且其社会地位与中小学教师一样普遍较高,如韩国的幼教岗位就很具有竞争性,日本则鼓励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对志愿任教的学生实行奖励。在加强培训上,许多国家都对教师的在职培训做出规范,建立了幼儿教师培训与专业发展的相关制度。如日本规定,教师既有在职培训的义务,也有接受在职培训的权利,并对教师的在职进修事宜做了细致规定,从而提升了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水平,保障了学前教师质量。
面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质量转型,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学前教育的国家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如OECD于2012年在挪威奥斯陆发布《强势开端III:早期保教质量工具箱》,对OECD成员国在师幼比、学前教育课程与教学、生均室内外活动面积、班级规模、教师资质与专业培训、教师工资与福利待遇、家园沟通与师幼交流的频次等方面都设置了最低质量标准。其中,在OECD国家中,又以澳大利亚颁布的全国性学前教育质量国家标准最为典型和系统。澳大利亚于1993年正式成立国家幼儿教育认证委员会(NCAC),直接负责对日托儿童教育机构、家庭日托机构、校外钟点照顾机构三大系统的质量管理。2012年,澳大利亚颁布了一套新的适用于国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国家质量标准》,内容涵盖幼儿园课程与教学、幼儿的安全与健康、幼儿园物理环境、师幼关系、幼儿园与家庭及社区的合作关系、人员编制安排、领导与机构管理七个关键质量领域,并用来对澳大利亚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显然,学前教育质量国家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行为,缩小幼教机构之间的质量差距,从而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质量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政策引领,也需要监督评估。学前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通常以学前教育质量标准为前提和基础进行建构,是对学前教育质量标准的深化和具体化,一般分为结构性质量指标、过程性质量指标和结果性质量指标三个方面。如尽管美国各州建立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估标准不同,但都对学前教育质量各领域的评估指标做了全面和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英国政府为确保所有学前教育机构都能以同样方式进行评估,于2008年颁布了《早期奠基阶段》,为所有不同性质、规模、类型和资金来源的早期教育机构督导提供统一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早期评估表进行督导。OECD国家于2015年发布了最新的研究报告《强势开端IV: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分别从学前教育机构质量、教师队伍质量、幼儿发展结果三方面对其成员国的学前教育质量进行全面监测与评估,构建了较为全面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此外,大型国际组织机构开发的质量评估指标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国际儿童教育协会与世界学前教育组织于2011年修订的《全球指导性评估量表》(第三版),已经被很多国家引入用于对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测量与评价。
在质量监管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以督促各类早期教育机构为幼儿提供优质的早期教育服务。如澳大利亚从2012年开始实施新的学前教育质量管理体系,成立了澳大利亚儿童教育与保育质量管理局(ACECQA),并正式颁布了《国家质量框架》,对所有学前教育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其他发达国家也通过颁布学前教育法、出台学前教育质量国家标准、成立专门的学前教育质量督导机构等多种途径,加强政府对学前教育质量的监管职责,如德国制定的《日托机构的教育质量标准》、墨西哥颁布的《学前教育义务法》、韩国设立的专门学前教育署等。尽管各国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在内容、形式和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系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以促进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最终目的。
学前教育是社会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其公益性的本质要求作为供给主体的政府必须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优质发展的责任。所以,世界各国普遍将发挥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作为重要核心。
为学前儿童提供普及、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是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相关政策法律中明确政府是学前教育服务的首要责任主体。法国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家公共事业,其组织和执行由国家予以保障”。印度规定要“确保向所有3岁以下的儿童提供保育、保护和发展机会,确保向所有3~6岁儿童提供整合的保育与发展以及幼儿园学习的机会”。
为了推动学前教育的普及,实现学前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其相关职能,如通过制订规划、财政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措施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良性健康发展。首先,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教育事业规划予以统筹部署,如日本、俄罗斯、美国、巴西等国家的做法,还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印度等还制定有专项规划。其次,强化政府的财政投入职责,以保障学前教育的投入。再次,高度重视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专业素养,以实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普及和发展。最后,注重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其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