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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近四十年来我国学前教育法规概述

一、改革开放以来至21世纪初期我国学前教育法规回顾

我国非常重视通过立法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早在1982年,《宪法》中就明确指出,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据法律法规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之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伴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日趋健全,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问题及其立法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社会就十分关注儿童权利问题。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共54条。《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强调,各国应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的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差别。《公约》提出了儿童权益保障的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基本权利原则,保障儿童生存、生命和发展原则,尊者儿童观点原则,成为国际社会处理儿童问题的普遍规则和行动纲领。之后,在联合国的倡议下,我国就制定了相关法律保护儿童权利。如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2次修正。此后,又于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9章13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实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儿童保护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是我国儿童保护的首部法律。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部分条款涉及女性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从而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后,该法共有7章68条,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指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即“立足于教育和保护”,要求“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在路径和方式上,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该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法律。

尽管上述法律都涉及儿童权益保护问题,但并未触及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机制、经费筹措、教育教学等核心内容。基于此,教育部也在不断完善学前教育的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如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幼儿园的审批程序、教育职责、行政事务、奖惩等都做了规定。

二、近十年来我国学前教育法规简介

2001年7月2日颁布的《纲要》中指出,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这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1996年3月9日实行的《规程》要求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成为幼儿园教学工作的基础性规定。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稿,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入园与编班,幼儿园的安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的教职工,幼儿园的经费,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幼儿园的管理等相关事宜。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立德树人。进一步强调幼儿园要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二是强化安全管理。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设备设施、食品药品以及与幼儿活动相关的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三是规范办园行为。修订以后的《规程》对幼儿园的学制、办园规模、经费、资产、信息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注重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衔接。如《纲要》《指南》对幼儿园的教育目标、内容、教育活动组织等都提出清晰而具体的要求,在修订《规程》时将这些要求改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还有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的衔接等。五是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管理,强化家长委员会的职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规程》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两个法规的施行将使我国幼儿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有力推进了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科学化。

除了上述几个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部门法规,还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都涉及学前教育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聚焦学前教育发展方向问题。2001年5月29日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2003年3月4日的《指导意见》指出,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2010年的《意见》指出,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同时,要求以县为单位编制三年行动计划,三年内要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从2011年起,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国家实施8个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2012年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指出,省级政府制订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发展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制度,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分类,扶持和资助企事业单位办园、街道办园和农村集体办园。2014—2016年,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确立扩大总量、调整结构、健全机制和提升办园质量四项重点任务。2017年4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明确扩大普惠性资源,理顺办园体制、教师编制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提升保育教育质量三项重点任务。

(2)聚焦办学主体与民办园发展问题。1992年的《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指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共同办学为主。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学和学前教育为重点。2001年5月29日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2003年9月1日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2004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并规定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活动。2007年9月20日的《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校车的安全管理,加强引导,落实责任。2012年的《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2015年1月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按照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部署,会议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类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民办教育,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其核心是推进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改革。新政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园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但由于税收政策、地方细则等都没有出台,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在实践层面被客观延迟。

(3)聚焦园长和教师队伍建设问题。1996年1月26日的《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指出了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要求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幼儿园民主管理中的作用,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2012—2013年,教育部相继出台《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相关文件,对幼儿园教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指出,“全面提高幼儿园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善保教的教师队伍”“建立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切实提升幼儿园教师科学保教能力”。

(4)聚焦办园质量与监管问题。2011—2016年,教育部修订并印发了《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治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指南》《规程》等系列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和指导,治理“小学化”现象。2016年4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用于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监管。2017年4月,教育部又发布《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指出此次评估的周期为3~5年,要求实现幼儿园、附设幼儿班、幼教点的全覆盖,并把无证园首次纳入评估范围。

2021年,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强调全面推进幼儿园和小学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减缓衔接坡度,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幼儿园和小学教师及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教育行为明显转变,幼小协同的有效机制基本建立,科学衔接的教育生态基本形成。2022年,为了加快建立健全教育评价制度,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印发了《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坚持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导向,聚焦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质量,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五个方面的评估,共有15项关键指标和48个考查要点。

可以看出,进入21世纪以来,尽管我国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出台了许多部门规章,但总的来说,尚未出现针对学前教育的专门立法。事实上,自2010年以来,我国就有不少学者和专家呼吁出台《学前教育法》,从近年来的全国两会可见一斑。如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民盟中央就提出了“加快学前教育立法,推进教育公平”的议案,其中指出:“当前我国各类教育中,只有学前教育阶段尚未立法,导致发展中问题的解决无据可依,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短板’。‘入园难,入园贵’愈演愈烈,办园体制与管理机制发生变化,学前教育经费严重缺乏,幼儿教师待遇无保障、培训体系不健全,社会力量办园缺乏法律规范等,这些都亟待通过立法解决。”因此,呼吁加快“学前教育法”立法的进程,并明确立法重点:一是确立公益性、普惠性的发展方针,制定免费学前教育路线图;二是建立“以公共财政支撑为主,多渠道投入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投入体制;三是明确办园标准,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四是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督导评估与问责机制;五是完善服务体系,建立量足质优的保教队伍。全国政协委员、著名学前教育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庞丽娟教授也提出了“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法’立法进程”的议案,她指出,“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明显发展,但仍然是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因而‘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在城乡仍然突出。而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对学前教育性质、定位缺乏真正认识,一些地方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责任落实不到位,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体制、办园体制、教师政策等严重滞后,与新时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民群众的迫切期望不相适应;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学前教育法’,缺乏对上述这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关键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做出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学前教育的立法问题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全国人大已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我国十四五期间立法规划。2020年9月初,教育部已经正式发布了《学前教育法(草案)》,启动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2021年4月12日,教育部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送审稿》共分为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管理与监督、投入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9章75条,主要从“健全举办体制,增加资源供给,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完善投入体制,增强经费保障,着力解决入园贵问题”“明确管理体制,促进规范办园,着力解决入园安全问题”“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教师素质,着力解决教得好问题”“强化法律责任,加强监管力量,着力解决管得住问题”五个方面对学前教育做了全面规范。

热点讨论

如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开辟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拓展阅读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8.

2.张利洪.改革开放40年我国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历程、成就与反思[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8(1):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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