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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变量和常量的声明

如果需要在PL/SQL程序中使用变量或常量,必须先在PL/SQL块的声明部分声明该变量或常量。语法格式如下。

说明如下。

(1)变量或常量名称是一个PL/SQL标识符,应符合标识符命名规范。

(2)每次声明只能定义一个变量或者常量。

(3)如果加上关键字CONSTANT,则表示所定义的是一个常量,必须为它赋初值。

(4)如果定义变量时使用了NOT NULL关键字约束,则必须为变量赋初值。

(5)如果变量没有赋初值,则默认值为NULL。

(6)使用“=”或“:=”运算符为变量初始化。

示例2.4: 带有初始值的变量和常量声明。

程序代码如下。

程序运行结果如下。

声明部分除了直接指定确定的数据类型外,还可以使用%TYPE属性声明。%TYPE属性可以声明与之前声明的变量或列具有相同数据类型的数据项(不需要知道该类型具体是什么)。如果被引用项的声明被更改,则引用项的声明也会相应更改。该声明的语法格式如下。

引用项从被引用项继承数据类型和大小,被引用项的约束条件不被继承。当声明变量用来抓取数据库数值时,%TYPE属性特别有用。声明与列类型相同的变量,语法格式如下。

示例2.5: 使用%TYPE属性声明变量。

程序代码如下。

程序运行结果如下。 IFc1gyMEZx1v8I/2h9tfw2h6W50VttIFHNh4ANWuvSTp2SDcqzyqdACeO25NWI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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