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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社会秩序

男性和女性不仅是性对象,而且同样都是人——这个原始的认知却常常被性欲干扰。面对这种困扰,我们很容易把性误解为原始社会的野蛮行为,以原始社会野蛮行为的“受害者”自居。由此来看,性行为似乎成为会威胁人类文明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危险行为。“性别”从来不会对这里所说的“受害者”不利,认识到这一点其实并不容易。确实如此,“性别”本就对人类没有威胁,它仅仅是一个工具,人们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是因为“受害者”时常秉持反社会的意图,而且通常都是针对异性。

但是,有时候我们为什么会由于性别的差异而怏怏不乐或者恼怒不安,甚至会对性别产生重重焦虑呢?难道儿童对性别没有意识吗?由于他们通常不会对性别产生任何尴尬,自由地表达性一定是下流的表现吗?我们通过研究青少年的性发育和确立性概念,认识到进行人类社会风俗习惯的社会学研究与蕴藏在其中的羞耻和罪恶机制毫无二致。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文化之苦》( Das Unbehagen in der Kultur )一书中认为,为了维系人类的社会生活,我们必须严格限制性。他认为,只有我们主动抑制过度地表达性倾向和性自由,才能强制人类按照他们的社会行为行事。社会上还存在另一些思想,这些思想把性泛滥视作万恶之源:人们只有提高道德水平,才会改善社会上所有的不安定状况。但是,我们注意到,即便社会上一些群体被严格限制,并不能改变混乱不安的状态;相反,那些可以自由、公开地表达性,甚至对滥交采取容忍态度的社会群体,却保持着安定的状态,甚至可以说井井有条,鲜有不安和混乱。所以,给性别定一个“威胁社会”的“罪名”实在是冤枉。因此,可以说,拯救社会并不是限制性的根本目的,仅仅是为了剥夺占社会群体约一半的男性或女性天生性权的需求,也是为了满足两种性别中的一种性别屈服于另一种性别。占据主导地位的性别常常能游离于不利于自己的限制之外,却强加给弱势性别以羞怯、贞洁等性格或道德要求,这是这种限制的证据。

但是,这种强制对男性和女性都产生了不利的结果,而且使双方都受到了限制。作为妈妈,以浸润的方式给儿子传达自己女性性别的羞涩和胆怯;男性为了被自己的妈妈、妻子和姐妹等女性接受,也不得不尊重她们作为女性的这种感受,男性也得顺理成章地服从一些相应的限制。由性别引起的羞耻和罪恶的心理后果,就是这种强加的社会限制导致的,这种感知慢慢传达给社会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以此维持本社会群体的一些传统特征。 W83YVR7hzvxlBzTfqI0X7YlzLaWpGetoN0W6nPC5kKM9b8zw/ELUmaojCz6Ceo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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