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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性权

占主导地位的性别还拥有一项明显的特权,那就是性权。什么是“性权”呢?我们知道,我们每个人都天然地拥有相爱、结婚和满足自己性欲的权利。此外,我们还可以拥有其他性权吗?肯定有。因为通过何种方式有意义地使用这种天然的权利,有一些明确的社会规则可以作为指导。只有那些处于主导地位的性别,才会拥有与性生活相关的特权,例如,处于主导地位的性别不仅拥有选择、接近和赢得配偶等权利,还拥有其他一些自由。

在男性处于统治地位的极端时期,男性发泄欲望的对象通常是女性,女性通常是男性的“财产”,而且男性获得这些“财产”没有数量限制。在一个社会中,当人们普遍认为一夫多妻理所当然时,女性只能被迫献身和依附于男性。

母系社会的情况则完全相反。在母系社会,女性拥有政治权利,有权决定哪个男性可以和自己结婚,也就相应地可以决定自己后代的社会地位。而男性则依附于女性,要嫁入妻子所在的家族,其孩子均要继承妈妈的姓氏。在一些母系社会历史时期,女性垄断了社会上的重要职业。女性不仅代表部族,其智力和能力也体现了整个部族的智力和能力,这意味着人类历史上第一种文化的形成可能也归因于女性。例如,女性可能最先发现了火的用途,也可能发明了制作和加工熟食及制作衣服的方法,甚至还可能最先发现了农业生产方式并从事农业生产。而男性则处于从属地位,他们充当着女性的助手或仆人。男性主要从事猎人和士兵职业,这也很可能说明,女性不应当从事有危险的职业,她们可以去做一些更加灵巧和精细的工作,在当时,人们根本不认为猎人或士兵是重要的职业。

亨利·J.缅因(Henry J.Maine)在《古代法律》( Ancient Law )一书中指出:“很多人都认为,考虑到男性在体力上有一定的优势,所以会特意选择和安排他们接受训练,这成了决定男性社会地位提升的因素。当人类过上定居的生活并建立起财产私有制后,之前一直没有受到高度重视的男性体力,在保护获取的财产和防卫外部势力入侵时,或许成了重要的因素。原本地位非常低下的士兵,其在部族中的权利和地位也被提升到第一位,直到最近几年,士兵的这种地位仍然没有多大改变。”缅因认为,女性地位衰落的原因或许正是财产私有制的建立。私有制的建立和人类过上定居生活,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文化阶段——文明化。

站在母系社会的角度看,我们很容易就可以理解历史上的一个现象——为何出生后没有强壮体格和健康身体的斯巴达男婴,很快就能学会一些技能。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可能是,他们天生的身体条件决定了他们无法做优秀的士兵,但是,不当优秀的士兵,他们就无法在部族中生存,所以他们必须学习和掌握一技之长。然而,在斯巴达社会,女婴的地位完全不同。人们从来不会争论和异议她们的生存权利,即便有些女婴出生后身体或生理存在一些缺陷,也会被部族无条件地接受为重要成员。

在母系社会,由于女性的社会地位举足轻重,所以她们无可非议地拥有一项特权——性权。例如,在斯巴达社会,女性都具有专属的性自由特权,她们还强加给了男性一些限制——与性生活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对贞洁的极端约束。在母系社会,由于女性拥有主动选择丈夫的权利,男性只能被动地接受她们的选择。甚至在一些部族中,女人把金钱付给即将与自己结婚的男人的家人后,会把这个男人的名字从他所在家族成员的名单中删除,在男人嫁到女人家里后,女人会在自己的家族中重新安排一个位置给丈夫。 rWZyeXKGEE204dPBsg/dX1sQ75Zk8lsEj20Y4F2kgwOAc8DJuAbTi5zMZ7IdL6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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