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共同富裕主要通过税收去实现,那就是将财富进行再分配;若过于倚重再分配,则很可能导致税负加重,发展的动力就会变弱。共同富裕政策应该着力于缩小能力的差距,国民基本能力普遍提升,起点公平、机会公平也就有了基础。因此,完善公共政策体系的同时,需要在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上全面推进改革。如果把重心过多地放在分配上,调高、扩中、补低,这只能是短期的做法,长期来看不可能真正地促进共同富裕,甚至会带来严重的副作用,如弱化勤劳创新致富的积极性。共同富裕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平衡效率和公平,不能让效率和公平变成跷跷板,否则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会不断变弱,成为巨大的发展风险。发展是第一位的,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基础
。这就是说,再分配的作用不是局限在物质财富的差距缩小上,而是在促进能力差距缩小上,这样才能在做大蛋糕中分好蛋糕。
理解共同富裕的概念,当然离不开物质生活条件,但是更重要的是要从人的发展方面去考虑。其实,“共同富裕”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公平与效率,“共同”是指公平,大家都有份;“富裕”就是指经济效率,没有效率,就无富裕可言。能把二者融合在一起的,就是人的能力。只具备从事简单劳动的能力,那只能是低效率、低收入;若是具备创造性劳动的能力,如创造发明的能力,那自然就会带来高效率、高收入。若社会成员能力普遍提升,消除了群体性的能力鸿沟,人人有向上流动的机会,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也就自然融合了,所谓公平与效率的“钟摆现象”或“跷跷板效应”也就不存在了,至少是大大弱化。能力代表着自由,能力的缺失是自由的缺失。
共同富裕的充分必要条件是社会要保障所有的人获得基本能力
,收入不能替代能力,收入差距缩小了也不等于能力差距就缩小了。能力来自社会消费过程。消费的可获得性涉及收入,但消费的可及性与收入无关,如教育、健康等消费,不是有钱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群体性消费差距的缩小才应当是重中之重,如从户籍来看,占到人口 55%的农民群体的消费水平明显偏低,在公共服务消费方面更是突出。如何通过公共消费来弥补私人消费在可获得性、可及性方面的短板,促进私人消费,并与私人消费形成合力,以及如何既扩大短期的内需,又提升人的能力,改变社会预期,至关重要。鉴于消费事关人力资本的形成和人的发展,这方面的支出越来越被当作“人力投资”看待,甚至比物质投资更重要,而不是按照传统理论,消费被当作物质财富的消耗而尽量节减。
能力差距是初次分配差距的决定性因素,政府的再分配不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政府再分配可以改变居民收入与财富的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减缓贫富差距扩大。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再分配政策需要锚定特定人群的能力提升,重点是激励他们进行各类人力资本投入,进而实现能力差距的缩小。只有当能力差距缩小,尤其是群体性能力差距缩小,获得更高劳动收入者增多,财富积累能力的差距才会缩小。因此,国家通过社会合力保障所有人获得基本能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充分必要条件。
财税是重要的再分配手段,但是政府不能依赖再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在再分配政策中,税收的主要作用是限高,转移支付的主要作用是兜底。而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键是促进国民能力的普遍提升及其差距的缩小,这需要通过公共消费来矫正“收入—消费—能力”循环惯性所产生的偏差,即缩小能力差距。
如果共同富裕主要通过税收去实现,那就是将财富进行再分配;若过于倚重再分配,则很可能导致税负加重,发展的动力就会变弱。在收入与财富之间的循环过程中,税收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收入与财富之间的关联性。对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可改变个人财富积累的速度,遏制收入与财富循环产生的“马太效应”。这种针对收入流量调节高收入,其边际效应是递减的。因为财富存量并不受到影响,影响的只是财富的增量变化。随着时间延长,财富存量的边际影响越来越大,财产性收入在收入流量中的占比相较于劳动收入的占比更快上升,初次分配的差距由此拉大。即使对劳动收入的高收入者、财产性收入的高收入者征税更多,也无法改变高收入者财富积累更快的事实,通过“收入—财富”的循环,更会呈现出财富积累的加速度差别越来越大,也许所有人的收入、财富都有所增加,但收入、财富的增长速度会呈现出更大的差别,并反映到收入差距、财富差距、消费差距上。这就是为什么直接税调节力度很大的国家,如美国,贫富差距依然会不断扩大的根源
。
北欧国家贫富差距小,除了因为高税收,更主要的原因是高福利,公共消费替代了相当一部分私人消费,消费差距变小,公共消费相当于增加了个人收入,折算为基尼系数自然变小了。但“高税收—高福利”这种模式,虽然缩小了能力差距,如大学普及,但劳动意愿普遍下降,“不劳而获”的人性弱点普遍存在,高福利最终不可持续。我国的快速发展,在于有一个无可替代的宝贵资源,那就是“勤劳”这一中华民族的特有品质。若公共消费变成一种福利,对冲了“勤劳”,则会适得其反。如何重构公共消费的函数关系,则成为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是按照福利最大化,还是公共风险最小化来确定公共消费的“度”,其结果将是完全不同的。这意味着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公共消费:基于福利最大化的公共消费和基于公共风险最小化的公共消费
。
能力来自社会消费过程,也就是人的生产再生产过程。消费的可获得性,涉及收入,即有没有钱和有多少钱的问题,但消费的可及性与收入无关,这涉及的是消费对象、消费条件和消费能力。有钱,未必有条件消费、有能力消费、可以安全消费。消费的高度社会化导致的各种消费风险,带给人的生产再生产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不是仅仅依靠增加收入就能解决的。消费作为与经济概念对应的社会概念,是人生产再生产的过程,也是人发展的过程;也是人力资本积累的过程,人的能力提升的过程,是为经济提供目的和创造重要条件——劳动力和人才的过程。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公共消费。二者应当合力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消费,达到四个基本:基本营养、基本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以此保障每一个人获得基本能力。当私人消费不足以达到基本消费和获得基本能力时,公共消费就应当补上,不让一个人落下。这比政府给家庭的转移性支出这类再分配更重要。把公共消费折算成政府的转移性支出纳入收入再分配中来考察,模糊了公共消费对能力提升的直接作用,而收入再分配并没有这种直接作用,转移支付要发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促进作用,其要义尽在于此。
只有国民基本能力得到普遍提升,参与经济循环的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就有了基础,同时也为创新创业提供了广泛社会基础,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效率与公平的融合也就内在其中了。促进共同富裕,要摆脱效率与公平、做蛋糕与分配蛋糕的两难选择困境,只有从物转向人,从财产和收入基准转向消费基准,才能真正做到,也就是从物本逻辑转向人本逻辑才能实现逐渐地、不中断而持续地走向共同富裕。因此,发挥公共消费的积极作用,能够兼顾短期扩内需和长期提升基本能力的双重目标,是一个最优的路径选择。
在“收入差距→财富差距→消费差距→能力差距→收入差距”这一循环中,公共消费具有调节器的作用,可以在收入差距循环中嵌入负反馈机制,这是国家财政促进共同富裕的切入点。财政持续缩小城乡、区域、群体、阶层之间的公共消费差距,是政府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是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
对公平的认知不同,将导致不同的政策主张,应该把起点公平作为机会公平的前置条件,由社会来予以保障,缩小能力差距,让起跑线尽量公平,尤其是群体性的起跑线,如我国的农民与市民,在教育素养、健康素质等方面缩小差距,进而减少能力差距。有了社会的“起点公平”为前提,经济的“机会公平”为过程,结果上的差距就会缩小。再辅以“底线公平”兜底弱势群体,如社会救助、社会救济,消费分配的公平就可基本实现,保障个体的生存发展和集体的生存发展并行不悖。所以,推进共同富裕的着力点不是在结果上,即重心不在修正结果的再分配上,而是在起点——能力差距上,即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人力资本的积累差距上。缩小能力差距不能依赖收入分配循环机制来实现,而应在消费上介入,从基本营养、基本教育、基本医疗和基本住房入手,消除群体性的能力鸿沟,促使所有人获得基本能力,并不断提升。促进了人的发展,缩小了能力鸿沟,也就缩小了贫富差距。“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的政治理念也就自然落实了。
下一步,共同富裕的实质性进展应以农民工市民化取得实质性进展来衡量,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推进同城待遇平等化,并以此来带动农民、市民的一体化发展。无论从就业、社会身份,还是从居住状况来看,只有推进市民化,减少农民,才能让“农民”变成农业职工和农村居民,才能在现代化进程中不被落下,真正加入共同富裕的行列之中。当农民在中国不再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和阶层,变成了极少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自然也就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