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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患沟通中的伦理学基础

医学与社会伦理道德常常会发生冲突,一方面医学为患者消除病痛并提供康复的机会,另一方面医学又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带来健康损害的风险。究竟该以怎样的原则去维护患者的利益?怎样处理医学及其新技术应用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问题?面对社会的传统道德,究竟什么才是我们的行为准则?在高新生命科学技术不断应用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该怎样应对和处理医疗领域中日益复杂的伦理关系?

一、伦理学概述

伦理学(ethics)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关于人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科学,因而有人称之为道德学、道德哲学或道德科学。在西方,伦理学一词源自希腊文“ethos”,意为风俗习惯、精神面貌、社会风气等,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老的史诗与神话时代。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从气质、性格的意义上,首先把它作为一个形容词ethos,赋予其“伦理的”“德行的”意义。后来,他又构造了ethics一词,即伦理学。在中国,伦理最早见于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乐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伦”有类、辈分、顺序、秩序等含义,“理”有治玉、条理、道理、治理等含义。大约西汉初年,人们开始广泛使用“伦理”一词,以概括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在语源意义上,“伦理”和“道德”是相通的。

1.伦理与道德的概念 伦理一词包含了“伦”和“理”。“伦”,即人伦,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意为事理、道理、规则,“伦理”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理”,也就是“人伦之理”“做人之道”。

3000多年前,商代甲骨文中已有“德”的记载,但其含义十分笼统。直至西周大盂鼎铭文中的“德”才具有“按规范行事有所得”之意,至此“德”的伦理学意义有了萌芽。东汉刘熙有解,“德者,得也,得事宜也”,即人际关系处置得当,共同享用其得,“内得于己,外得于人”。“德”有一“心”“双人”,人与人,心心有约,默契和合,天下太平。道德二字连用,始见于荀况《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道”是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德”是立身根据和行为准则,指合乎道之行为。道德说明人的品质、原则、规范与境界。

“伦理”与“道德”二词的英文词语分别是“ethics”及“morality”。但是,“ethics”是个多义字,它除了指某种规范系统之外,亦指对于这类规范的研究。就前一意义而言,可译为“伦理”,而就后一意义来说,则应译为“伦理学”。“morality”一字较单纯,它仅指某种规范系统,相关的研究即称为“道德哲学”。因此严格说来,伦理学包含的范围要比道德哲学更广泛。

“伦理”和“道德”是内涵相通、词义相近的两个概念,都是指行为应该如何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作用。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伦理”和“道德”这两个词语常常一起出现,而且常常被混为一谈。然而,二者又有一定的区别,道德的含义侧重于个体行为和道德实践,伦理的含义偏向于社会公理和道德理论。简单地说:伦理是对人们行为应当怎样的理由给予说明,而道德则是告知人们行为应当怎样地表达;伦理表述的是行为的基本原则,即“你必须这么做”,而道德表达的是行为的最高原则,即“你最好这么做”。

2.伦理学的性质与任务

(1)伦理学的性质 伦理学是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对人类的道德活动进行系统探索和研究的学科,其内涵包括道德意识(如个人的道德理念和情感等)、道德表现(行为)和道德规范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准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

伦理学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和指导性准则为主要任务的学科。人类的行为方式和规范明显受社会发展、社会意识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制约,因而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生活水平会产生不同的行为规范体系和行为评价标准。伦理学试图从理论层面建构一种指导行为的规范体系或准则,即“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此类处境”“我们为什么、又依据什么这样处理”,并且对其进行严格的评判,借以回答何为正当行为或应当怎样行动的问题。这种道德性行为规范,不同于法律等社会行为规范,它不是依靠强制力量所维系和推行的,而是强调内心的自觉、内在的信仰和主体的自律,因此它是一种较为深刻、较为高层次的基本行为规范。

伦理学是以引导社会理念、倡导社会价值为宗旨的实践性学科。它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又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通过扬善抑恶的特殊功能,起着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维护正常的人际交往和社会秩序,促进个体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作用。

(2)伦理学的任务 依据社会主义的理论与科学相统一、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相统一等原则,我国现阶段的伦理学的主要任务具体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揭示和论证道德的社会本质及其发展的客观历史过程,即从道德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上层建筑和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辩证关系,揭示道德的起源、本质和社会职能,并通过全面考察各种道德类型及其相互关系,揭示各类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规律性,为解决各种具体道德问题奠定一般理论基础,为现实的道德生活提供根本性的指导依据。

其次,概括并阐释社会主义道德的规范体系,即在考察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着眼于现实的最高价值标准和更高社会形态对全体成员进行道德要求,提炼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规范及其他道德行为准则,并按其内在联系,构成严谨的理论和规范体系。同时通过广泛深入的传播、教育等途径,使这些社会法则或规则转化为个人自觉的道德意识和行为。

最后,探讨社会主义道德的构成和培养社会道德的途径。在总结先进人物高尚品德和成长历程的基础上,探讨社会倡导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理想、道德修养、道德评价等,正确阐释这些方面所涉及的理想和现实、个人和集体、必然和自由、行为和环境、理智与情感、目的与手段、动机与效果等理论问题,为引导新的社会道德理念提供理论依据。

二、医学伦理学概述

医学伦理学是建立在医学活动中医患各方权益基础上的,包括医方与患方、医方与医方、医方与社会,其中医患关系是核心。患者求医时通常需要依赖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患者自己常常不能判断疾病的影响因素和诊疗质量。患者为了获得优质的医疗,在医务人员面前不得不坦诚与疾病相关的隐私,这就给医务人员带来一种特殊的道德义务与责任:保护患者的尊严和隐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患者的利益。

(一)医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医学是真、善、美的统一,分别体现在它的科学性、艺术性、道德性等方面。首先,医务人员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必须建立在对疾病与健康科学正确认识、正确治疗的基础上;其次,医学不仅维护和塑造人体美,而且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体现人文情怀,注重个性,因人、因病、因地、因时施治,讲求服务的方式与艺术;此外,医学还是最能体现道德性和人文精神的学科之一。

医学的道德性集中体现在医德之中,医德作为医学职业道德的核心成分首先体现在医学的性质、任务和目的之中。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是医德表现的主要方面。医疗卫生工作必须为患者服务,医务人员的最高职责就是与疾病做斗争,保护和增进人们的身心健康。医德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安危和健康。明代龚廷贤说:“病家求医,寄以生死。”说明患者对医务人员托付生死,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关乎患者性命。医德是医务人员职业行为的准则,不讲道德的医学,人类是无法接受的,“没有医学伦理学,医生就会变成没有人性的技术员、知识的传播者、修理器官的匠人或者无知的暴君”(《西塞尔内科学》17版前言)。

在数千年的医学发展历史长河中,医德思想源远流长,医德华章灿若星辰,医德风范千古传颂。仁爱救人、一视同仁、清正廉洁、严谨求实、精益求精、医道互敬、关心患者,是中外医学道德的优良传统。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的《誓言》、中国古代医圣孙思邈的“大医精诚论”,以及当代一系列国际医德法典——《日内瓦宣言》《国际医德守则》《国际护士守则》等,均是医学界庄重的医德承诺;扁鹊、华佗、李时珍、巴士德、白求恩、李月华、赵雪芳、吴登云等,更是医务工作者的道德楷模。医学因为其“伦理性”而获得崇高的声誉和地位,伦理道德指引医学健康发展的道路,架设医学通往未来的桥梁。

(二)医学伦理学的概念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理论和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它是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医学伦理学突出表现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医患关系的特殊性。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往往是模糊的,对医疗质量和治疗预后缺乏了解和判断,对疾病的影响因素和医疗的质量更是缺乏认识,因而求医时主要依靠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决断。患者常会把自己的一些隐私告诉医务人员,这意味着患者要信任医务人员,也就要求医务人员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护患者的尊严和隐私。行使规范的职业行为、使自己获得患者的信任是医护人员的基本职业守则之一。

医患关系的基本性质类似于信托模型:信托关系基于患者对医务人员的特殊信任,信任后者出于正义和良心会真诚地把前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医患关系涉及医学伦理学的许多基本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义务问题。公元前4世纪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就明确提出医生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判断”采取有利于患者的措施,保护患者的秘密。世界医学联合会通过的两个伦理学法典,即1948年的《日内瓦宣言》和1949年的《医学伦理学法典》,都发展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精神,明确指出患者的健康是医务人员首先关心的头等重要地位的问题,医务人员应无例外地保守患者的秘密,坚守医学传统。

(三)中西方医学道德的优良传统

中国悠久丰富的人文历史为医学的发展提供了不少值得自豪的元素,历经千年仍熠熠生辉的祖国传统医学(以中医学为主)是世界医学中的瑰宝之一。然而,中医的魅力与光辉并不仅仅来源于她神奇的疗效和独特的理论体系,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历代中医大家们身上闪烁着人性光辉色彩的医德。中医学道德的优良传统中提到:医乃仁术,仁爱救人;博施济众,普同一等;以人为本,尊重患者;精勤不倦,博极医源;清廉淳正,行为端正。它随着中医独特的诊疗技术一起传承至今。纵观古今中医各家,但凡有所建树者,无一不是德艺双馨之医家,他们用自己的言行举止诠释着“医乃仁术”,用自己的心血汗水捍卫着医道尊严。

古希腊医学家希波克拉底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把“为病家谋利益”作为医师的最高准则。罗马医生盖伦指出“作为医生,不可能一方面赚钱,一方面从事伟大的艺术——医学”。阿拉伯医学家迈蒙尼提斯在《迈蒙尼提斯祷文》中提出:“启我爱医术,复爱世间人,愿绝名利心,尽力为病人,无分爱与憎,不问富与贫,凡诸疾病者,一视如同仁。”公元前5世纪“印度外科鼻祖”妙闻指出医生要有四德,即“正确的知识”“广博的经验”“聪明的知觉”和“对患者的同情”。在公元前3000年末至前2000年初,巴比伦国制定了《汉谟拉比法典》,阐述了医生的行医准则,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医德规范。17世纪,英国生理学家哈维提出了医学研究者应当追求真理、勇于怀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等思想,这是近代医学伦理思想的奠基。18世纪,德国胡弗兰德提出了著名的《医德十二箴》,他指出:“医生活着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别人,这是职业的性质决定的。不要追求名誉和个人利益,而要忘我地工作来救治别人,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不应怀有别的个人目的。”19世纪,英国托马斯·帕茨瓦尔出版了《医学伦理学》一书,从此医学伦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三、医患关系中的伦理问题

(一)医患关系与伦理学

医患关系是指从事医学职业的人员与患者在临床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是医疗活动中形成的特定的人际关系,也是医疗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各种伦理道德现象都是围绕这一基本关系发生发展的。对医患关系的研究,历来是医学伦理学所关注的焦点。

1.医患关系中的伦理学特点 从伦理学的观点看待临床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关系问题是一种涉及生命、健康、尊严等生死攸关的责任问题,因而医患之间的伦理关系在医患关系中被赋予了最基本、最普遍、最核心的内涵。这种伦理关系的基本特点是:

(1)一致性与相容性 医患双方的目标一致、利益互存。患者求医,医生施治,双方都是为了恢复、维护、增进健康的目标而相互协作,且在共同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双方获得自身价值的满足。即医生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为患者解除疾苦,实现了自身的价值,患者也在此过程中满足了自身对健康的需求,医患双方由此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没有患者,医者的价值无从体现;没有医者,患者的健康缺乏保障。在这个互动、互利、互补、互助的过程中,医患双方彼此信任,互相合作,才能获得理想的结果。

(2)不平衡性与矛盾性 医患双方的人格是平等的,患者针对自身的医疗活动应该拥有参与权和自主权。然而,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患者实际上在医疗活动中难以获得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因此,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权威地位往往主导着医疗活动,而患者总是处于被动、依赖、受人操纵的地位,遂使得双方地位不平衡。再加上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各自对对方的期待不同,各人的价值观、生活阅历、认知态度也有差异,医患之间常常会出现隔阂、矛盾、冲突甚至纠纷,这就需要彼此加强沟通,并在沟通的过程中用道德规范等加以调解。

2.医患关系中的伦理学观点 医患关系涉及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的伦理学观念主要包括道义论和后果论。道义论认为,医务人员行动的是非善恶决定于其行为本身的性质,而不决定于其后果,医务人员应该把握好自身行为的规范而无须顾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某些医生认为应把病情严重的真相告诉临终患者,而不管可能引起的后果,因为“隐瞒”“说假话”或“欺骗”这种行动本身是不应该的;又如有人认为医疗卫生是福利事业,不应成为商品而进入市场机制,这也是一种道义论的观点。反之,后果论则认为医务人员行动的是非善恶决定于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不决定于其性质。如有的医生认为不应把病情严重的真相告诉临终患者,这样会产生消极后果。后果论要求在不同的治疗方案中做出评估和选择,最大限度地增进患者的利益,把代价和危机减少到最小程度。道义论和后果论在医学伦理学中都十分重要,但有时会相互冲突,难以取舍。

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注重个人权益的维护,因而在临床医疗活动中需要充分评估患者的健康水平与危急程度、精神状态与心理承受能力、行为责任能力等,并考虑在与监护人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告知的方式包括直接告知、间接告知或通过监护人告知、分阶段告知或暂缓告知等。

对于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的道德规范,过去的医学伦理学的文献包含有美德论和义务论两方面的内容。美德论讨论有道德的医务人员应具备哪些美德、哪些品质。许多文献都认为医生应具有仁爱、同情、耐心、细心、谦虚、谨慎、无私、无畏、诚实、正派等美德。义务论讨论医务人员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

现代医学伦理学出现了新的特点。其一,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学已经从医生与患者间一对一的私人关系发展为以医患关系为核心的社会性事业。作为一种社会性事业,就要考虑收益和负担的分配及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尤其是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和尽可能利用这些资源使大多数人得到最佳医疗服务等涉及卫生政策、体制和发展的战略问题。这构成了医学伦理学一个新的内容,即公益论。其二,以往的医学伦理学提出的医生的道德义务,或道德价值和信念都是绝对的,是一种“至上命令”,因为它们的权威被认为来自神圣的宗教经典,或来自不朽的医典。因此,不管是以法典还是案例体现的这些规范或价值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情况。但由于生物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医疗费用的飞涨,以及价值的多元化,现代医学伦理学更多地涉及患者、医务人员与社会价值的交叉或冲突,以及由此引起的伦理学难题。例如古代中、西医学的传统都不允许堕胎术,但当代妇女要求在生育问题上行使自主权,在应孕妇要求实施人工流产术时又要考虑手术对其健康的影响及胎儿的地位等,这些都对传统价值观念提出了挑战。

3.医患沟通中的伦理学作用 医患沟通中的伦理道德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是一种指导医患双方行为的准则。对医务工作者而言,在医患沟通和医疗处置中应该遵循“举止端庄、尊重患者、谨言慎微、廉洁奉公、一丝不苟”的行为规范。在医患交往中,患者存在着被认识、被尊重、被接纳、被关爱及了解诊疗信息、早日康复等心理需求,他们十分需要来自医方的认知指导、感情支持和意志激励。因此,医患的沟通相当重要,它是协调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医患关系的伦理性质决定了伦理道德在医患沟通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1)遵循行为规范,奠定沟通互信基础 伦理道德是调整和处理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医务人员规范的行为对于建立信任,保证医患沟通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2)创设良好氛围,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医德是调整医患关系、医务人员相互关系及医务人员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医务人员遵循医德、规范行事、尊重患者与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有着密切的关系,患者的信任、理解和积极配合为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提供基本保障。

(3)协调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 医患和谐、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有利于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减少冲突,避免纠纷。

(4)促进身心康复,推动医学科学发展 医生是医疗实践的主导者,患者是医疗活动的主体,二者之间相互真诚地协作不但能够获得各自需要的满足,还能推动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

(5)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精神文明建设 医患关系也是日常生活中各种社会关系的一部分,相互信任与和谐平等的医患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良好发展。

(二)医学伦理学的特征与原则

1.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特征 医学伦理学既是基于时代的医学思想的价值体现,又是一定时期医学道德精神在临床工作中的实践,其基本特征有:

(1)实践性 医学伦理学是与医疗实践密切相关的学科。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实践,是对医疗实践中的道德关系、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概括和说明,是在长期的医疗活动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来源于医学实践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又对医学活动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医学实践既是医学伦理学的基础和动力,又是医学伦理学的目的和检验医学伦理学理论正确性的唯一标准。

(2)继承性 弘扬伦理道德是医学进步的基本要素和重要标志,是贯穿医学发展史的一条总线。“救死扶伤”“医乃仁术”等伦理道德原则为医学工作者自觉继承、恪守,并在医学事业的发展中被不断发扬光大。

(3)时代性 医学道德伴随着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提高。医学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疾病诊治的技术进步,而且表现为医学道德的进步。与新的预防、诊断、治疗方法相对应的伦理原则的制定是医学道德进步的重要标志。任何时代的医学道德都与特定的社会背景相联系,都为解决该时代的具体问题而存在。在古代,为妇女堕胎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的;在当代,为维护社会和妇女自身的利益开展的计划生育手术则是道德之举。医德原则、医德规范、医德评价、医德教育都是时代的产物,都不能脱离时代。反映社会对医学的需求、为医学发展导向、为符合道德的医学行为辩护是医学伦理学的任务。

2.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指调节医疗职业活动中各种伦理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际医学伦理学界受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所著《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的影响较大,通常引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患者利益第一原则 是指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以保护患者利益、促进患者健康、增进其幸福为首要目的。医疗服务直接关系人的生命与健康,在生命安危与健康面前,只能让其他利益和考虑让路。医疗保健服务对象处于疾病状态中,不同程度地丧失了生活、行动和思考的能力,常处于任人摆布的状态中,如果医务人员将自身或其他利益放在首位,将可能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只有在确认患者利益第一原则的前提下,才能理顺其他各种利益关系。

(2)不伤害原则 指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均应该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任何一项医疗技术本身都存在利弊两重性,在为患者带来一定的健康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潜在的医疗伤害与患者的健康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医务人员的医疗实践工作要争取以最小的损伤代价获取患者最大的健康受益。医疗伤害的种类有技术性伤害、行为性伤害、经济性伤害。在医疗实践中为了避免对患者的伤害,医务人员要不滥施辅助检查、不滥用药物、不滥施手术等。

(3)尊重自主原则 是指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及其做出的理性决定。首先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即患者有权利就关于自己的医疗问题做出决定)。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自主性绝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责任,必须处理好患者的自主与医生之间的关系。尊重患者包括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进行选择。当患者充分理解了自己病情的信息后,患者的选择和医生的建议往往是一致的。当患者的自主选择有可能危及其生命时,医生应积极劝导患者做出最佳选择。当患者(或家属)的自主选择与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医生既要履行对他人、社会的责任,也要使患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缺乏或丧失选择能力的患者,如婴幼儿和儿童患者、严重精神病和严重智力低下等患者,其自主选择权由家属或监护人代理。

(4)公正原则 系指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合理享受卫生资源或享有公平分配的权利,享有参与卫生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权利。在医疗实践中,公正不仅指形式上的公正,更强调内容上的公正。如在稀有卫生资源分配上,必须以每个人的实际需要、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依据。

我国有着优良的医学道德传统,以儒家思想“仁者爱人”为核心的“济世救人”理念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医务人员。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伦理工作者根据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核心又提出了社会主义医学道德的基本原则: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gOT0dT/ktRfU47aJze+7HUhahj7gmHKJ3HzUCYz0PdZNqMrjdI357+K52ztfN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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