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一种相当古老的文化现象和社会现象,从而人类对宗教的思考也势必是一种古老的文化现象。宗教学的奠基人麦克斯·缪勒在其名著《宗教的起源与发展》(1878年)中,不仅提到了康德、费希特、施莱尔马赫、黑格尔、孔德和费尔巴哈的宗教定义,而且还提到了与伏尔泰同时代的德·布罗塞斯(Charles de Broses,1709—1777)的拜物教理论。 [52] 八十多年后,史密斯(Wilfred Cantwell Smith,1916—2000)在其名著《宗教的意义与终结》(1962年)中又进而提到了公元前1世纪古罗马时期的两部关涉到宗教的名著:其中一部是卢克莱修(Titus Lucretius Carus,约公元前99—约前55)的《物性论》,另一部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公元前106—前43)的《论神性》。 [53] 而我们的祖先早在《易·观》中就有“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的说法。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既然如此,我们何以能够说宗教学是一门直至19世纪70年代方才出现的相当晚近的新兴的人文社会学科呢?为要解开这一宗教学之谜,我们就必须对宗教学的历史沿革、学科性质和核心范畴有一个初步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