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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1.根据《圣经》,凡损毁独一真神(赞颂归于他)之圣名的人都当受鞭笞之刑。因为经文在论及偶像崇拜时说:“砍下他们雕刻的神像,并将其名从那地方除灭。你们不可照他们那样事奉主你们的神。” 83

2.神有七个名字,分别是:

(1)写作YHVH的名字,这是被明白宣示的神之尊名,通常被写作“主”(Adonai)。

(2)神(El)。

(3)圣主(Elo’ah)。

(4)审判之主(Elohim)。

(5)我主(Elohai)。

(6)自足者(Shaddai)。

(7)万军之主(Tz’vaot)。

凡是去除上述圣名的任一字母者都要受鞭笞之刑。

3.所有在圣名之前与圣名相连的字母,如“属于主”的“属于”(lamed)、“在于审判主”的“在于”(bet)等,都可以去除,因为它们并不分享圣名的神圣性。

所有在圣名之后与之相连的字母,如“你的圣主”的“你” 84 、“你们的审判主”的“你们”等,都不能被去除,因为它们分享了圣名的神圣性而被视为类同于圣名中的字母。尽管如此,去除此类连接字母者不必受鞭笞之刑,但要因逆反 85 而受鞭责。

4.如果一个人写了“审判之主”(Elohim)这个名字中的alef和lamed两个字母读音,或“YHVH”中的yud和hey两个字母读音,这些字母就不能被去除了。尤其是yud和hey连写的时候,因为它作为神之尊名的一部分已经被视为一个神圣的名字了。

而当一个人写了“自足者”(Shaddai)中的shin和dalet两个字母读音,或“万军之主”(Tz’vaot)中的tzadi和vet这两个字母读音,这些字母还是可以去除的。

5.其他用来描述和赞颂独一真神(赞颂归于他)的名词,如至仁者、至慈者、至大者、全能者、可畏者、信实者、嫉邪者、大能者等,虽也被视为神圣的文字,但不在七大圣名之列,是可以去除的。

6.如果圣名被写在某个器皿之上,就应当把写有圣名的部分去掉再烧毁这个器皿。哪怕圣名是被刻在一个金属或玻璃制成的器皿之上,也应当先把刻有圣名的部分去掉,再把器皿烧毁。若是有人把这个刻有圣名的器皿整个熔化了,那他当受鞭笞之刑。

同样,如果圣名写在一个人的身上,那他就不能用水清洗或用油膏涂抹自身,他也不能站在污秽之处;如果出于履行某条诫命的需要而必须浸水,他应当先用芦苇裹住写有圣名的部位再行浸水,如果找不到芦苇,则应当用衣服裹住该部位,但不要裹得太紧以致水无法浸到肌肤。之所以要求用芦苇裹住圣名,是因为人被禁止以裸体面对圣名。

7.凡出于损毁动机从祭坛、圣殿建筑、圣殿庭院移走一砖一石者,都当受鞭笞之刑。因为经文在论及偶像崇拜时说:“也要拆毁他们的祭坛……你们不可照他们那样事奉主你们的神。” 86

同样,出于损毁动机焚烧附属于圣殿之树木者,当受鞭笞之刑。因为经文在论及偶像崇拜时说:“用火焚烧他们的木偶……你们不可照他们那样事奉主你们的神。” 87

8.不可直接焚烧或损毁任何神圣文本及其评注、阐释,违者将因逆反而受鞭责。

以上禁令适用于以色列人出于圣洁意向书写的神圣文本。如果一个以色列异端分子书写了一部律法经卷,就应当把该经卷连同其中包含的圣名一并焚毁,因为异端分子并不相信圣名的神圣性,书写的时候也并未怀着尊崇圣名的目的而是将其视同普通文本。因此,他所书写的名字并未获得神圣性。焚毁此类文本是一条诫命,其目的是让异端及其行为永不被记念。而外邦人书写的圣名则应被掩埋,磨损的或外邦人书写的神圣文本都应被掩埋。

9.在涉及亚伯拉罕的圣文段落中所写的圣名都是神圣的,甚至连亚伯拉罕所说的“我主,我若在你眼前蒙恩” 88 中的“我主”都是神圣的。而在涉及罗得的段落中所写的圣名则不是神圣的,除了罗得所说的“我主啊,不要如此,你的仆人已经在你眼前蒙恩……救我的性命” 89 中的“我主”。

在关于便雅悯的基比亚的经文段落 90 中所写的圣名都是神圣的,而关于米迦的段落 91 中所写的圣名则不是神圣的。在关于拿伯的段落中所写的圣名都是神圣的 92 。雅歌中所提及的“和平之主”(Shelomoh)都是神圣的,除了“所罗门(Shelomoh)哪,一千舍客勒归你” 93 中的“所罗门”。但以理书中提到的“王”都不是神圣的,除了“王啊,你是诸王之王” 94 中的“王”,它的地位等同于其他描述神的名词。 KrIPAX5yRXlTurchwgp58b1PuKw4tUttqDe4q+0eif9EHnEVFWL/A+8fMJ4+74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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