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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回避

★★★★ 第四十七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4/3/38]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3、45、48、49条】

[考点提示] 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对照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扩大回避适用范围,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纳入回避适用的对象。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全面行使,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

★★ 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4条】

★★★ 第四十九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15/3/36]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6、47条】

[金题演练]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只能向院长申请

B.由审判长决定

C.由院长决定

D.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 第五十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nZGoFSA/HwOUWgtr0H942LBza+2BlBPkpK2vWAC1RhptHnTUaVY7Gq64Kz4+N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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