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1至2条】[11/3/39]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第二十二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6/3/77]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至8条】
★★★★ 第二十三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9至10条、第16条】
★★★★★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6/3/97 15/3/95]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18至20条 民法典第483至484条、第510至511条】
★★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1条】
★★ 第二十六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票据法第23条、第76条、第86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3/96]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2条】
[考点提示] 注意,并非所有涉及公司的纠纷均由公司住所地管辖,只有因公司设立、确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公司内部问题的纠纷,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
★★★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3/78]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4至26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一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3/79]
【相关法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考点提示]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和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法院中不包括被告住所地法院。
★★★★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7/3/35]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8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
★★★★★ 第三十五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6/3/96]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9至34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
★★ 第三十六条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6条】
[考点提示] 对于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民事诉讼法中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中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中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七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6/3/77 14/3/78]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5条】
★★ 第三十八条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0、41条】
★★★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2条】
[考点提示] 上级法院将属于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确有必要移交下级法院的案件;(2)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