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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511至514条】

★★★ 第二百六十八条 【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517、518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519条】 +eG9uj9x68izK/ZWbGi2jgbQ7MA+f51rMSBi4/vIH7QTXQOVXBuiEnCRlE3NX4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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