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60、461条】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4/3/49]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变更执行法院】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外人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77 17/3/84]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02至314、421、422、462、463、499条】
[真题演练] 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7/3/84]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金题演练] 一方起诉归还某物,胜诉后强制执行时,第三人主张对该物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然后申请再审,再审审理认为该物是第三人和原审原告共同所有,此事法院该如何处理?
A.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
D.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 第二百四十条 【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5/3/49 14/3/85]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64至466条】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67至469条】
★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70至473条】
★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74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