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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42条】

★★ 第二百三十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43至445条】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46、447、454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48、449、453、455、456条】[17/3/48 12/3/46]

★★ 第二百三十三条 【除权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450至452条】

★★ 第二百三十四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85]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127、457至459条】 zysjLJbFWLF2t5/odiIqPypoNhLhB+a6gGWyCdQ1VZRvBspn2de7DF2sjsD7EJ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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