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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44、318至320条】[14/3/83 14/3/84]

[考点提示] 国内民事案件与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不同,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若在中国无住所,判决和裁定均为30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状的内容】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的提起】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15至317条】

★★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民诉证据规定第49至58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21条】[17/3/82 14/3/83]

[考点提示]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二审审理范围不同。民事诉讼中,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刑事诉讼中,二审进行全面审理,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22、331条】[14/3/83 12/3/43]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51、323、328、329、332、333条】[14/3/47 11/3/44]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31条】

★★★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24至327条】[14/3/83]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撤回】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35至337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审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38条】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39条】 ex0HgzSu4Kz5H3XqKPkGv4NyV5gNiAOqJniOTSZfBgUhtX97+tsmfyIPT5EZp6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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