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194至207条】 v2knf/db/URuuC5in9dticemaL1qDQ4uI7CJyi4x08GdwrKLnNJXS+Lzc2jF8j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