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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提示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实践中,应加大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使群众知道行政复议是便民、快捷、公平、经济的行政救济机制,进一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天然优势。其中,不仅要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制度规范,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充分知晓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学会运用行政复议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解决行政争议,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参与度,把行政争议化解在问题和矛盾的初期、基层和内部。

关联规定

《宪法》 (2018年3月11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UJRVXb2w8BUoDTnXNZwnQUvU8W+K5ybRSjvZ7ZAtRRsL183eoa6pP5EWJOpo6z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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