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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部分案件的复核处理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hmIXWV+2RhtIxyDvCOp6tMdg9as+3xs+r7mdjMjoQu/p5Dd6LoJaReMZ3PqbNz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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