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14/2/51 12/2/3 11/2/1 10/2/1]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4/2/1]

★★★★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 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 或者 航空器 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 行为 或者 结果 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本法第11条、第90条】

★★★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 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作人员 军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 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 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 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相关法条:本法第87条】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 或者 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2/2/5 11/2/5 10/2/92]

★★★★★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 的才负刑事责任。[12/2/52 11/2/6]

★★★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抗拒 或者 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15/2/2 14/2/16 12/2/9 11/2/9 10/2/4 10/2/58]

[难点注释] 本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不构成绑架罪,但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金题演练] 根据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15岁的丁投毒应负刑事责任,投放其他危害物质不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甲运输、贩卖毒品,应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论罪

C.户口簿显示丙已满16岁,但有多方证据证明实际未满16岁,应认定为未满16岁

D.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已满七十五周岁 的人 故意犯罪 的, 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 犯罪的, 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 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17/2/3 16/2/3 15/2/2 11/2/4]

★★★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 的人或者 盲人 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 或者 免除 处罚。

★★★★★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 不法侵害人 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 重大损害 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 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17/2/4 16/2/6 14/2/8 14/2/52 13/2/7 12/2/7 11/2/7 10/2/7]

[金题演练] 以下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身材魁梧的甲看到一个身材瘦小的乙想要非法入侵自己的住宅,甲用菜刀砍伤乙致轻伤。甲的行为仍构成正当防卫

B.甲深夜在家中听到厨房有动静走去一看,发现一身材瘦小的小偷乙正试图从窗口爬进他家盗窃,下半身还卡在窗外,于是拿起菜刀把乙砍成重伤。甲成立正当防卫

C.甲撞见歹徒乙持刀抢劫其女儿,与乙发生激斗,最终将歹徒反杀,甲属于正当防卫

D.甲、乙有纠纷,甲想把乙推下船,但自己不小心掉入河中,乙害怕救助甲后,其继续伤害自己而没有施救,后其他人将甲救起。乙构成正当防卫

★★★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发生 的危险, 不得已 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 避免本人危险 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17/2/4 16/2/6 15/2/4]

[难点注释]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除此二者外,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也属于排除犯罪事由的范畴。

[真题演练]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2/5 16/2/53 15/2/5 14/2/9 14/2/54 13/2/54]

[真题演练]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6/2/53]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

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 处罚。[15/2/6 14/2/53 12/2/8 12/2/54 11/2/54 10/2/5 10/2/57]

[金题演练] 下列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在地下工厂制造假保健品,价值达到30万元,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

B.李四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淫秽物品,后担心违法,将其全部销毁,因为李四以营利为目的,但主动销毁,所以构成犯罪中止

C.赵、钱、孙、李四人共谋越狱,某日发生地震,赵某趁机放火制造混乱,成功逃出,其余人被抓回,剩余三人构成脱逃罪既遂

D.甲为谋杀仇人乙,破坏乙汽车的刹车系统,经查乙外出九天后才回家,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第三节 共同犯罪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 犯罪。

二人以上 共同过失 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17/2/7 16/2/7 15/2/7 14/2/10 13/2/55 12/2/10 12/2/55 11/2/55 10/2/6 10/2/93]

[金题演练] 甲、乙合谋去某地盗窃,约定乙开车将甲送至该地,乙在门口等候,待甲得手后一起逃跑。甲窃取财物后刚到门口,即被保安发现,甲边跑边叫乙下车一起帮忙,两人与保安发生扭打,致保安轻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以抢劫罪一罪论处,乙以盗窃罪一罪论处

B.甲、乙同时成立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均应数罪并罚

C.甲、乙二人均成立转化型抢劫,均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D.无论如何定性,甲、乙罪名应一致,都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

★★★★★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 ,按照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 参与 的或者 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 处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97条】

★★★★★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 或者 辅助 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7/2/6]

★★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 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真题演练]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3/2/9]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刑法第三十条解释】[10/2/53]

[金题演练] 甲公司是电器公司,乙公司是物流公司,也是甲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构成单位犯罪,则两个公司可构成共同犯罪

B.如果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但无法认定乙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则只能追究乙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并且该直接责任人员与甲公司构成共同犯罪

C.如果乙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但无法认定甲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则只能追究甲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并且该直接责任人员与乙公司构成共同犯罪

D.如果无法认定甲公司、乙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则只能追究甲公司、乙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并且两个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0/2/53]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 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止限制】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16/2/9]

第二节 管制

★★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 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禁止令规定(试行)第1条至第13条】[12/2/56]

★★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相关法条:本法第75条、第84条】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 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相关法条:本法第44条、第47条、第51条】

第三节 拘役

★★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 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 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 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法条:本法第41条、第47条、第51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法条:本法第41条、第44条、第51条】

第五节 死刑

★★★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 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 的,可以由 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或者核准。[12/2/2]

★★★★★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 不满 十八周岁 的人和 审判的时候怀孕 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 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的除外。 [14/2/56 12/2/11 11/2/9 10/2/9]

[难点注释]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以及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2/2/13 11/2/92]

★★★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 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 起计算。

【相关法条:本法第41条、第44条、第47条】

第六节 罚金

★★★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 决定罚金数额。

[难点注释] 罚金的数额是根据犯罪情节而非经济状况确定。

★★★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相关法条:财产刑规定第5条、第6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同时执行

【相关法条:本法第57条】

★★★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相关法条:本法第55条第1款】

★★★★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 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 或者从 假释之日 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 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相关法条:本法第54条、第55条第2款】

第八节 没收财产

★★★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 个人所有财产 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10/2/56]

★★★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 正当债务 ,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 经债权人请求 ,应当偿还。

【相关法条:财产刑规定第7条】[10/2/56]

[真题演练]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0/2/56]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 法定刑的限度以内 判处刑罚。

★★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2/2/13]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16/2/8]

[真题演练] 《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6/2/8]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第二节 累犯

★★★★★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本法第74条、第81条第2款】[15/2/10 11/2/9 10/2/8]

[难点注释] 累犯既是一项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真题演练]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5/2/10]

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

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

★★★★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7/2/56 15/2/10 14/2/55]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自首和立功解释第1条至第4条】[17/2/9 15/2/11 14/2/12 11/4/二 10/4/二]

[金题演练] 甲交通肇事后逃跑,其父协助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自首,因为甲并没有自动投案

B.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C.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立功,但该立功也是为了甲,故可认定为甲成立立功

D.甲虽然不成立自首,但对于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在对甲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自首和立功解释第5至7条】[14/2/12 12/2/57 11/4/二]

第四节 数罪并罚

★★★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 不满三十五年的 ,最高不能超过 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 三十五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过 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 分别执行 。[12/2/12 11/2/57]

[真题演练] 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12/2/12]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 缓刑

★★★★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相关法条:本法第449条,禁止令规定(试行)第1条至第13条】[17/2/56 15/2/59 14/2/2 14/2/55 12/2/56 11/2/10]

[真题演练]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7/2/56]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

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

C.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

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

★★★★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一年以下 ,但是 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五年以下 ,但是 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 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

【相关法条:减刑、假释规定第13条】

★★★★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本法第65条、第66条】

★★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86条】[13/2/11 11/2/10]

第六节 减刑

★★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 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年

【相关法条:本法第50条 减刑、假释规定第1条至第21条 减刑、假释补充规定第1条至第6条】[13/2/57 10/2/10]

★★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 中级以上 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裁定减刑之日 起计算。

第七节 假释

★★★★★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相关法条:本法第65条、第66条 减刑、假释规定第22条至第41条】[17/2/11 14/2/11 14/2/55 12/2/13]

[真题演练] 在符合“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7/2/11]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甲可以假释

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对丙可假释

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

★★★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相关法条:本法第79条】

★★★★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没有执行完毕 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 假释之日起 计算。

[难点注释] 在考试中特别提醒考生注意各种刑罚(制度)期间的起始时间的计算,如: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死缓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相关法条:本法第77条】[17/2/55 15/2/12 13/2/57]

第八节 时效

★★★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准。

【相关法条:本法第99条】[16/2/10 15/2/60 12/2/13]

[真题演练]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6/2/10]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 犯罪之日 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 终了之日 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 犯后罪之日 起计算。[14/2/56]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法条: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

★★★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 第九十五条 【重伤】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 犯罪集团 或者 聚众犯罪 中起 组织 策划 指挥 作用的犯罪分子。

★★★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 检察院 和被害人的 近亲属 也可以告诉。

[难点注释] 我国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和虐待罪五种。在刑法规定的属于自诉案件的罪名中,只有侵占罪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其他的自诉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都存在着公诉的可能。例如,如果行为人的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不属于“告诉才处理”,司法机关可以主动追究。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7ATVb07ZfqbdNBaOei/Z6HpHi5OkuvYEsWWbTW8L/DCxaKDkjtKcbjz3pBI/L3nf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