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时代是人一生中最难忘的时光,这个阶段是人生中最淳朴、最青葱的岁月。
每天早上,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同学们开心地走进校园,开启校园模式。
虽然每天和同学们在学校里都很开心,但青春有时就是躁动的,难免“犯点事儿”。
你可能觉得这是件小事儿,但这会让老师很头疼,只能暂停讲课,温柔相劝。
但如果总是有人说话,老师的好脾气就会达到底线。这时候,班级里会出现死一般的寂静,接下来就是老师的“show time”(表演时间)!
如果这时,碰巧有位同学在睡觉……
老师通常会发自肺腑地来上一句:
这句经典的话,大多数时候还是很管用的,有时还会让有些同学陷入沉思……
短暂的自我反思之后,青春岁月里那颗冲动的种子,会在另外一节课或课间再次萌芽。
说实话,这要是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老师手中的粉笔牌“飞镖”早就凌空飞起,而且百发百中。
而且在那个年代,如果在学校里惹了祸,回到家还会再挨一顿胖揍。
一般而言,再严厉的老师在批评学生时都自有分寸,点到为止。但是,也会有个别老师出现尺寸没拿捏好的情况。
为了避免更多类似的悲剧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咱们先说说体罚。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
常见的体罚方式有:罚站、打手心、罚绕操场跑圈等。
严重的还有打耳光,用黑板擦、扫帚等责打学生。
变相体罚一般是指那些没有直接接触身体的惩罚措施。
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有哪些?
罚抄课文(过量罚抄)
罚学生连续几天打扫卫生
不让吃饭
将学生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不分青红皂白地辱骂或者挖苦学生
无禁止学生参加班级活动
总的来说,就是那些侧重于在心理上施加压力,使受罚学生感到痛苦或者疲劳的措施。
相比体罚,变相体罚对学生身体的损害并不那么明显,表面看来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变相体罚带来的羞辱、愧疚等负面情绪和心理压力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疏导,很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但是,有些“熊孩子”扯皮打架、小偷小摸、作业经常不完成、多次教育不听、苦口婆心劝导死活不改,该怎么办呢?
还有些被宠溺过度的孩子,在学校里成为无法无天的“小霸王”,经常会影响周围同学的学习,这些孩子能惩罚吗?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能体罚学生,但并不是说学生在学校犯了错误就不能进行惩罚,咱们先来看看学校依法管教有哪些依据。
●《教育法》第29条第1款第4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教师法》第7条第3项、第8条第5项规定,教师有权评定学生的品行,并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学生的心灵是脆弱的,那我们是不是要把他们放到温室里,让他们在溺爱的环境下长大呢?体罚不好,那纵容呢?
学生如果犯了错误,发现老师不敢批评,可能会继续犯错;
学生如果犯了更严重的错误,
发现自己仍然不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可能就会变本加厉。
那么,我们要如何培养孩子的责任感?
又该如何教育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呢?
没有惩罚机制的教育是难以成功的,但惩罚并不代表进行简单粗暴的体罚,而是以适当的 惩戒 来代替。
对哪些学生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高校学生已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规范,而学前幼儿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较低,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身心发展存在障碍,对他们都不适宜实施教育惩戒,因此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7条)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原则,又要灵活运用,教育惩戒主要分为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
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8条第1款)
较重教育惩戒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
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9条)
严重教育惩戒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
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业人员辅导矫治等。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0条第1款)
教育惩戒 与 体罚 和 变相体罚 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专门对禁止实施的八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教师在实施惩戒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是 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是 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是 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是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是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是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是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是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