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持有美国护照,但长期居住在中国。其在中国香港特区设立了一家资产持有公司A公司。A公司在中国香港某银行持有余额为300万美元的存款账户。此外,马先生还在美国的内华达州设立了一家资产持有公司B公司。B公司在中国香港某银行持有余额为450万美元的存款账户。马先生是A公司和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唯一的股东。马先生在中国香港某银行持有存款账户,银行是否会将相关信息根据FATCA要求报送给美国?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全称为《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是美国为防止美国纳税人逃避美国税项而制定的一项新法律。该项法案由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制定,作为《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 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 ,HIRE Act)的一部分,涵盖了《美国联邦税法典》第4章第1471条至第1474条的全部内容,其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案。FATCA一般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和某些其他非金融外国实体报告其美国账户持有人持有的外国资产,或对可扣缴的付款进行扣缴。该法案旨在防止美国纳税人利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逃避其收入及资产应缴的美国税款,鼓励美国纳税人更严格地遵守美国税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在国内追求财富保值增值的同时,也将资本的触角延展到全球,美国更是如此。在资产全球配置的同时,美国的税收也在大量流失。尽管美国有着严格的税收制度,如美国政府为纳税居民准备了全球收入的报税单表格3520、表格5471、表格5472、表格926和表格8865等,也阻挡不了税收流失的步伐。美国纳税人通过海外避税方案掩盖收入的真实所有人,使得很多经济活动被遮蔽在美国税收体系以外。在这些离岸避税方案中,美国纳税人会通过外国公司、外国信托或合伙、国际壳公司、离岸私人银行、离岸个人年金、个人投资公司等将资产和收入转移到美国境外以逃避税收,再通过关联离岸账户的境外信用卡、离岸借贷、家庭奖学金等能够规避美国税收的方式将这些境外资产转回境内使用。 这些海外避税方案之所以能够成功,在于美国国税局所掌握的美国税务居民的信息与海外信息不对等。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美国政府收入大幅缩水,财政赤字严重。美国重新审视自己的税收制度,以求通过税收制度的变革,增加国内税收收入,所以将关注点定位在美国海外的收入。
2010年3月18日,美国国会通过《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其中一部分规定了FATCA的相关内容,这是美国FATCA的雏形。2012年2月8日,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发布了《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实施的拟议条例。在发布该拟议条例的同时,财政部与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表示双方有意建立一个实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政府间框架。正式的FATCA则是在《美国国内税收法典》( Internal Revenue Code )中增加第4章第1471条至第1474条以及第6038D条。随后美国财政部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Treasury Regulations ,以下简称《财政部实施细则》),最终于2013年出台。后续又修订增补几次,2017年全部面世。但FATCA已于2014年7月1日在全球范围内正式生效。
为了便于实施FATCA,美国国税局于2012年7月、11月分别发布两种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IGA)范本,供外国政府或其代表选择签署。模式一和模式二的最大差别是外国金融机构报告的对象不同。签署模式一,表示合作辖区政府同意本辖区内所有相关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间协议附件所列尽职调查规则识别美国居民账户,并向本国相关部门报告美国居民账户的指定信息;合作辖区政府将自动向美国国税局报告这些信息。签署模式二,表示合作辖区政府同意本辖区内的相关金融机构识别美国账户后,直接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账户指定信息。
截至2023年1月30日,访问美国财政部网站 可知,美国政府先后与全球113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遵守FATCA金融行动政府间协定。已经签署模式一的政府间协定并生效的国家和地区共92个。已经就模式一政府间协定达成实质一致的国家和地区共4个,分别是中国、海地、印度尼西亚、秘鲁。已经签署模式一政府间协定但尚未生效的国家和地区共4个,分别是菲律宾、塞舌尔、泰国、佛得角。已经签署模式二政府间协定并生效的国家和地区共9个,分别是亚美尼亚、奥地利、百慕大、中国香港地区、日本、摩尔多瓦、圣马力诺、中国澳门地区、瑞士。已经就模式二政府间协定达成实质一致的国家和地区共3个,分别是伊拉克、尼加拉瓜、巴拉圭。已经签署模式二政府间协定但尚未生效的国家和地区共2个,分别是智利、中国台湾地区。
模式一政府间协定是FATCA实施的主流模式,其最早于2013年开始生效,根据美国税务局网站显示,2013年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有2个,2014年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有18个,2015年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有32个,2016年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有16个,2017年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有10个,2018年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有4个,2019年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有6个,2020年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有0个,2021年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有2个,2022年生效的国家和地区有2个。 可知,2015年度生效的模式一的政府间协定最多。生效的模式一政府间协定包括离岸金融中心和移民目标国,如澳大利亚、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开曼、根西、泽西、新加坡、新西兰等。
FATCA的实施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在程序上通过征求意见稿阶段;第二,国内立法通过阶段;第三,达成税务管辖区税务交换协定(MCAA/CAA)阶段;第四,达成全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阶段。中国与美国就FATCA达成实质一致。经查询,截至2023年1月30日,中国在美国国税局完成注册登记为外国金融机构并领取GIIN编码的金融机构,多达3 369个。
美国作为一个大国,其作出的行为势必会对世界造成一定的影响。美国的FATCA也不例外,其颁布对世界的财富布局和税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开创了税收透明的时代。
对于全球税收秩序而言,FATCA的颁布与实施,在开创税收透明时代的同时,也构建了新的全球税收秩序。为打击跨国避税行为,遏止有害税收竞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间以FATCA为蓝本掀起了CRS 报送的浪潮。
对于全球的金融机构而言,FATCA的颁布与实施,增加了其合规成本,耗费了其大量的精力和财力。FATCA涉及税收、法律、客户、技术等多方面内容。FATCA要求金融机构不仅要调查存量账户,新设账户也要增加KYC 的环节,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美国税务居民。在实施FATCA的过程中,实施不当或报送不准确,还可能面临30%预提所得税的惩罚。
对于美国而言,FATCA的颁布与实施,客观上打击了源自美国的海外收入的避税行为,增加了美国的财政收入,完善了美国的税收征管秩序。
对于个人而言,FATCA的颁布与实施,一定程度上堵塞了海外避税方法的实施,增加了其税收成本,促使其合规纳税。
在《国内税收法典》中增加第6038D条,要求海外资产总价值在纳税年度超过5万美元的美国纳税自然人,通过填写8938表格,依法报告该账户信息。除非存在例外的情况,否则在指定外国金融资产中拥有权益的特定人士,且该等资产的价值超过适用的报告阈值,必须提交8938表格,申报FATCA相关内容。
1.申报主体
FATCA的申报主体为“特定人士”(Specified Person),包括特定的个人(Specified Individual)和特定的国内实体(Specified Domestic Entity)。
特定的个人 主要包括:(1)美国公民;(2)美国外籍居民(如绿卡持有人或通过居住测试之人);(3)为联合报税而选择被视为外籍居留者的非外籍居留者;(4)实际为美属萨摩亚或波多黎各的居民的非外籍居留者。其中,美国公民指拥有美国国籍的人士。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外籍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任何时间里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LPR),该个人即满足了绿卡标准。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USCIS)(或者该组织前身)特许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个人。一般来说,当个人拿到USCIS发放的外国人注册卡(绿卡)时,便取得了美国的永久居住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丧失绿卡并不一定丧失美国税务居民的身份。通过居住测试之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本公历年度内在美停留不少于31天;第二,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数,加上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三分之一,加上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数的六分之一不少于183天。一般来说,个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时间出现在美国境内都视为其当天在美停留。
特定的国内实体 主要包括:(1)至少50%的总收入是消极收入的紧密控股的国内公司;(2)至少50%的资产产生或被持有用于产生消极收入的国内公司;(3)至少50%的总收入是消极收入的紧密的国内合伙;(4)至少50%的资产产生或被持有用于产生消极收入的国内合伙;(5)第7701(a)(30)(E)节所述的一种国内信托,其中有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士(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国内实体)作为当前的受益人。其中,“紧密控股的国内公司”(Closely held domestic corporation)是指在公司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特定的个人直接、间接或结构性地拥有至少80%的公司所有类别有投票权的股票的总投票权,或至少拥有公司所有类别股票总价值的80%。“紧密的国内合伙”(Closely Held Domestic Partnership)是指在合伙的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直接、间接或结构性地拥有至少80%的资本或利润。“结构性拥有”(Constructive Ownership)是指个人在本地的法团或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包括配偶在该法团或合伙企业拥有的所有权。“消极收入”(Passive Income)是指总收入中由以下几种组成的部分:(1)股息,包括替代股息;(2)利息;(3)相当于利息的收入,包括替代利息;(4)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由法团或合伙的雇员积极经营某行业或业务而得的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除外);(5)年金等。“第7701(a)(30)(E)节所述的一种国内信托”是指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是否由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控制。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671—678章节的规定,如果委托人保留了对信托的某种法定权利,或者拥有一项或多项特定权利能够控制全部或部分信托,则该信托将被视为由委托人所有。若该委托人为美国人,则该信托就为国内信托。就一个纳税年度而言,“当前受益人”(Current Beneficiary)是指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候有权或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从信托的本金或收入中获得分配的任何人(确定受益人时,无须考虑任何在纳税年度结束时仍未行使的委任权)。
D公司是一家美国国内的公司,其股票的总价值由L(特定个人)所有。D公司在2022年纳税年度拥有的资产如表1-1所示:
表1-1 D公司资产年度情况
由上表可知,D公司拥有的可产生消极收入的消极资产合计为800亿美元,总资产为2 000亿美元,即40%的资产产生了消极收入,所以D公司并不是至少50%的资产产生或被持有用于产生消极收入的国内公司,即D公司不是特定的国内实体。
2.报告阈值
除了上述的特定人士,还有一关键因素是报告阈值。报告阈值,又称报告临界值,是指需要进行FATCA申报的最低值。
如表1-2所示,适用于特定个人的申报临界值取决于居住地和是否结婚。对于居住在美国的未婚纳税人,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指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总价值超过5万美元或在纳税年度任何时间总价值超过7.5万美元;对于居住在美国且提交独立所得税申报表的已婚纳税人,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指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总价值超过5万美元或在纳税年度任何时间总价值超过7.5万美元;对于居住在美国且提交联合所得税申报表的已婚纳税人,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指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总价值超过10万美元或在纳税年度任何时间总价值超过15万美元;对于居住在美国境外的未婚及已婚独立申报纳税人,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指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总价值超过20万美元或在纳税年度任何时间总价值超过30万美元;对于居住在美国境外的夫妻联合申报的纳税人,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指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总价值超过40万美元或在纳税年度任何时间总价值超过60万美元。适用于特定的国内实体的报告阈值,是特定的外国金融资产的总价值在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超过5万美元或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候超过7.5万美元。
表1-2 特定个人的报告阈值
3.报告内容
特定人士需要就特定的外国金融资产填写表格8938进行FATCA申报。“特定的外国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在外国金融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里的资产;国外投资账户中的金融资产(非美国人发行的股票或证券、外国实体的利益、发起者或对手方不是美国人的金融工具或合同)。需要申报填写上述资产持有人的姓名、账号、纳税识别号、余额、损益等信息。
4.豁免报告的情形
(1)以其他形式报告
此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种类:第一,已通过表格3520报告的外国信托的交易和获得的外国赠与;第二,已通过表格5471报告的美国公民的外国公司的有关信息;第三,已通过表格8621报告的消极外国投资公司或合格股权基金的股东信息;第四,已通过表格8865报告的外国合伙企业的信息。
(2)外国授予人(委托人)信托
如果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被视为所有者的委托人(授予人)无须报告该信托持有的金融资产信息,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表格3520、表格3520-A已经按时报送了该信托的信息。
(3)国内投资信托
如果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被视为所有者的委托人无须报告固定投资的国内信托所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的信息。
(4)国内破产信托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7章和第11章的规定,被视为国内清算信托的所有者无须报告该信托所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的信息。
(5)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由一家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该机构的分支机构)维护的金融账户无须报告;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实体所持有的证券、股票、利息等无须报告。
5.惩罚
没有按时提交表格8938的特定人士将面临1万美元的惩罚。若在国税局发送未提交通知后90日内,仍未提交完整正确的表格报告,将面临每30天1万美元的罚款,罚款上限为5万美元。如果因涉及未披露的指定外国金融资产的交易而少缴税款,将可能需要支付相当于少缴税款40%的罚款。如果因欺诈而少缴税款,将可能支付因欺诈而少缴税款75%的罚款。更为严重的是,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1.报告实体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第4章(第1471—1474条),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FFI)报告美国纳税人及其拥有的外国实体的金融账户信息。外国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从事下列业务的非美国实体:第一,在银行或类似业务的正常过程中接受存款的机构(存款机构);第二,作为其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托管机构);第三,主要从事(或自称从事)证券、合伙权益、商品或此类证券、合伙权益或商品的任何权益的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投资机构);第四,特定的保险公司;第五,控股公司或财产中心等。一般非美国实体,如银行、经纪人/交易商、保险公司、对冲基金、证券化工具和私募股权基金将被视为外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需填写8966表格进行FATCA申报。
须报告的实体还包括下列种类:
(1)参与的外国金融机构(Participating FFI,PFFI),是指同意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中有关外国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要求的外国金融机构。
(2)外国金融机构的美国分支,外国金融机构位于美国的分支机构不被视为美国的金融机构,而是被视为上述参与的外国金融机构。
(3)已登记被视为合规的外国金融机构(Registered Deemed-compliant FFI,RDCFFI),《美国国内税收法典》§1.1471-5(f)(1)对该机构作出了描述,该机构需满足下列程序条件:第一,按照国税局规定的程序注册并同意遵守其注册条款;第二,由其负责人证明,在每个认证期结束后的7月1日或之前,已满足了要求的视同合规状态的所有要求;第三,保持国税局的登记记录;第四,若合规状态发生变动,六个月内变更登记。
(4)模式二有关的实体和分支机构。
(5)合格中介机构(QI)、预扣外国合伙企业、预扣外国信托,这三类需要报送合伙人、受益人、所有者的账户信息。
(6)非金融外国实体(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NFFE),是指不是金融机构的外国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外国上市或私人控股运营或贸易企业、专业服务公司、慈善组织等。
2.报告阈值
截至2014年6月30日,对于存量的个人账户余额或价值须达到5万美元;对于存量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账户余额或价值须达到25万美元;对于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或价值须达到5万美元。
截至2014年6月30日,对于实体账户,余额或价值超过25万美元(低价值账户)和余额或价值不超过25万美元,但2015年12月30日余额或价值超过100万美元(高价值账户)。
3.报告内容
外国金融机构需报告的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地址及美国纳税识别号码(TIN),在美国人士持有的外国实体的实际持有人为美国人士的情形下,实际美国持有人的姓名、地址、TIN;账户编号;账户结余或价值;该年度支付于该账户的金额,如利息、股息及来自出售或购回财务资产的总收益。
4.报告方式
机构主体主要是通过政府间协议——模式一和模式二规定的方式来报送账户信息的。
模式一的报告路径:
第一步:其他国家或地区与美国签署生效范式一协定;
第二步:合作伙伴管辖区的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确定美国账户;
第三步:金融情报机构向合作伙伴管辖区税务机关报告关于其美国账户的具体信息;
第四步:合作伙伴管辖区税务机关向美国国税局报告这类信息。
(上述路径交换的信息可以是相互的,也可以是单向的见图1-1、图1-2)
图1-1 模式一双边交换路径
图1-2 模式一单边交换路径
模式二的报告路径:
第一步:其他国家或地区与美国签署生效范式二协定;
第二步:合作伙伴管辖区的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确定美国账户;
第三步:金融机构直接向国税局报告有关其美国账户的具体信息。
图1-3 模式二交换路径
5.惩罚
若报告实体不履行FATCA法案的报告义务,将面临对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征收30%预提所得税的惩罚。
中国香港与美国签订政府间协定,中国香港开户银行作为外国金融机构,马先生作为美国绿卡持有人,其在中国香港开户行的存款的相关信息将通过FATCA报送给美国国税局。其通过公司在中国香港某银行持有的存款账户信息是否被报送,分析如下:
1.A公司持有的存款账户
A公司设立在中国香港,并不是美国的特定人士。A公司是家族资产持有公司,不进行积极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会被认定为消极外国非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至实际控制人——马先生。马先生作为美国绿卡持有人,属于美国的“特定人士”。因此,该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连同马先生的个人信息都会被报送给美国。
2.B公司持有的存款账户
B公司设立在美国的内华达州,作为家族资产持有公司,大多数收入属于消极收入,一般属于美国的“特定人士”。其在中国香港持有的银行账户属于需申报的账户,会被中国香港某银行报送给美国。但B公司不属于消极的外国非金融机构,所以实际控制人马先生的身份信息不会被穿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