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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继承与继承关系

“树大分杈,崽大分家”,分家限制了家庭的扩大,但也通过分家及继承让家族得以扩大和延续。在传统时期的南陵村,分家主要沿用“诸子均分制”,家庭情况的不同也影响着分家与继承的方式。本节将从财产继承权、继承物、分家与继承、一般继承及其关系、特殊形式的继承及其关系这五个方面来对传统时期南陵村的继承与继承关系进行考察。

一、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是了解继承与继承关系的基础。1949年以前,南陵村村民财产继承权的情况如下:

(一)亲生儿子:均等继承权

在南陵村,儿子是第一财产继承权,父母都去世后,由儿子顶门立户。如果只有一个儿子,则一个儿子继承全部的财产,如果有多个儿子,一般多个儿子均分所有财产。“家中有儿子,财产继承首选儿子,如果有多个儿子,一般是平均分配,但是具体的分配情况还是根据分家的情况来定。一子哩,一份哩,十子哩,均分哩。分不平均几个儿子之间也容易闹纠纷。”

“继承的时候,钱是可以平均地继承,但是其余的东西就不一定,像牲口不能砍成几块,一间大房子也不可能分成五六份,只能是这里多分了,那里就少分一点,在总量上相等就可以了。”

(二)继子:有继承权

“过继的儿子也有继承权,之所以过继是因为自己家中没有子女,过继过来就是为了让其顶门立户的。”

在南陵村,一般只有家中无后的人才会选择过继,过继后,继子成为家庭成员,具有财产继承权。存在过继的情况下,一般家庭已经没有其他的孩子或是有孩子也带有不可治愈的重病或残疾,已经不能延续香火和顶门立户,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继子具有全部的财产继承权或是大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如果还有其他身患重疾或是带有残疾已经不能延续香火和顶门立户的儿子,其也具有财产继承权,但是其继承的财产在其死后由继子继承。例如,南陵村铁炉堡王凤鸣的孩子王树德过继给叔父王凤岐,王凤岐死后其继承了王凤岐所有的财产。再如,南陵村铁炉堡刘均庭过继给刘福喜,刘福喜有好房和几十亩地,其死后均由刘均庭继承。

(三)入赘女婿:有继承权

如果家中没有儿子只有女儿,女儿可以通过招赘的方式来继承财产,如果女儿招赘,入赘的女婿有财产继承权,之所以招赘就是要招其来顶门立户的。“入赘的女婿是有继承权的,家中没有儿子才会招女婿,招进来就是自己家的人,但是女儿嫁出去,这样的女婿就没有继承权,那是别人家的人。”

(四)女儿:没有继承权

“出嫁的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未出嫁的女儿一般也没有财产继承权,认为女儿始终都是要嫁人,都是别人家的人。”

在南陵村,女儿是不具有财产继承权的,但是其可以获得一部分“陪嫁妆”。其获得陪嫁妆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老人临终前交代的,需要留给女儿做嫁妆的财产,女儿具有继承权。

其二,老人未交代,且家中只有一个儿子的,其陪嫁妆主要由该儿子来准备。

其三,老人未交代,且家中有多个儿子的,其陪嫁妆由各儿子出,其中和女儿一起居住的儿子出得更多一些,其余的儿子差不多。但据老人讲述,有的家庭,兄弟几个也会出一样多的陪嫁妆。

(五)兄弟叔伯:顺继

在家庭内部,叔伯兄弟有继承权。如果有兄弟的时候,兄弟有继承权,叔伯没有继承权,如果没有兄弟在的时候,则叔伯才有继承权。“家中无子无女,又没有过继,死了之后就只能由兄弟来继承,如果连兄弟都没有,那就只能由叔伯来继承,有兄弟的话叔伯就不能继承。”

兄弟继承时,如果有不止一个兄弟,则是几个兄弟之间平均继承,如果只有一个兄弟则由其单独继承。叔伯间的继承一般是由关系比较好且在本村的叔伯来继承。

(六)宗族近亲:无继承人时可继承

宗族中的近亲在出现无人继承的时候具有继承权,但只要没有绝后或是还有兄弟叔伯,亲族就不能继承。“如果绝后了,又没有兄弟叔伯,宗族中离得最近的(宗族关系),财产自然而然就变成他们的了。”

二、继承物

“只要是人死后不能带到阴间的财产都能继承。”传统时期的南陵村,村民的继承物一般可以分为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三类。

(一)动产继承物

在南陵村,动产继承物主要包括底财、牲口、农具、家具、物资、神龛、家谱、牌位、陪嫁妆等。

家庭情况不同,可继承的动产也不同。

第一,财东家。财东家的动产继承物最为丰富,主要有底财、牲口、农具、物资、神龛、家谱、粮食等,且数量较大。一般财东家的底财都比较多。

第二,自耕农家。自耕农家可继承的动产继承物主要有牲口、农具、家具、物资、神龛、粮食等。自耕农家的动产继承物在数量上要远远低于财东家,且大部分的自耕农都没有底财或是底财的数量较少。

第三,佃户家。佃户家可继承的动产继承物主要有牲口、农具、少量家具、神龛和少量物资。

第四,长工家。长工家的动产继承物最少,可能只有少量的家具和物资。

“神龛、家谱、牌位一般是给了长子,但是这也不是一定的,一般是继承给了家中掌柜的,有的家庭有多个兄弟,哪一个兄弟本事大,更为优秀,父亲也会将这些继承给这个儿子,主要是父亲说了算。”

(二)不动产继承物

在南陵村,不动产继承物主要包括房屋、土地、水井、窨子等。不动产继承物在不同类型家庭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数量上。

从房屋来看,财东家的房屋一般都建得比较好,都有前殿、后殿、厦房和偏院,且建得比较气派。自耕农的房屋相对较好,一般自耕农都建有大房和厦房,甚至有的人家也有偏院。佃户的房屋相对较差,有的甚至没有大房,有的只有几间房子。长工的房子一般最差,一些逃荒到南陵村当长工的农户,刚开始都没有房子。

从土地来看,财东家的土地数量最多,如南陵村财东张一鹏,有约200亩土地;自耕农的土地一般都在几十亩到上百亩不等,土地数量均大于平均水平;佃户的土地相对较少,一般只有几亩甚至没有土地;长工家一般都没有土地,需要当一段时间长工有了积蓄之后才能购置土地。

从水井、窨子等来看,在本章的村庄布局中已经对南陵村的水井及分布情况进行了介绍。在南陵村,有水井约40余口,其中财东张一鹏家有一口,另外的水井基本上都属于自耕农家庭,长工家没有水井。

(三)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主要包括自家欠别人家的和外人欠自家的钱财、粮食、物品等。

据老人讲述,家长去世后遗留下的债务,其处理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分家前遗留下的债务,这一类债务一般都是在分家的时候就会分好,具体怎么还会写进分书中。分家的时候分债务,一般只会分给儿子,女儿是不需要承担债务的;在儿子中具体谁还多少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儿子均结婚,一般是均还,如果儿子中有人结婚有人没有结婚,结了婚的需要多还一些,没有结婚的稍微少一些,没有结婚的儿子在婚姻上也是蛮大的花费,另外,结婚的孩子中也会根据婚后的家庭实际情况分债务;债务分配具体的决定权在舅舅手中,分家由舅舅主持。第二种债务是在分家之后产生的新的债务,这样的债务一般就是由和老人居住或是负责赡养老人的家庭来承担,也有一些家庭在家长去世后,之前留下的债务由兄弟几个共同承担的情况。欠下的债务一般都是有抵押物,如果到期还不上,债主又不愿意延期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拿走抵押物。

三、分家与继承

分家也是财产继承的一种方式,不同的分家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继承方式和关系。在旧时的南陵村,“一子哩,一份哩,十子哩,均分哩”,分家还是讲究均分的。如果长子结婚,其余儿子未婚,有几个儿子就要将家业分成几份,未婚的儿子还要分上学地、婚姻地。居住在外面的孩子也参与分家。死的儿子不参与分家,如果死者有妻子,妻子能分得一份,但是会分得少一些,主要是保障其生活,即便死者妻子没有子女也能分得一份家业,但前提是其必须一直守寡下去不改嫁。如果死者妻子养有儿子,能够平均分得一份家业,有儿便拴住了人。如果没有子女,分给了她一份,如若改嫁,什么都不能带走,原来分给的是为了其生活所需。改嫁后收回的家业,如果父母还在由父母分配,如果父母不在,由长子去请舅舅来分配,如果父母、舅舅均去世,则由长兄来分。分了财产后,若丈夫去世,可以再招女婿,但是必须父母和其他兄弟都同意,只要有一人不同意都不能招。如果家中只有一个儿子的时候不需要分家,过继儿也不需要分家。

(一)“财产继承不均分”

财产继承不是均分,分家的时候是均分,但是财产继承的时候财产全部都是继承人的。如父母的财产,如果在分家的时候指定了父母的财产在其去世之后归谁所有就归谁所有,如果没有指定就归和老人一起居住的儿子所有,如果老人单独居住,则是采用几个儿子均分的方式来继承老人的遗产。

(二)“财产继承需要见证人”

财产继承的时候需要请见证人,见证人一般是由掌柜的或是长子去请。见证人一般是请两个,一个中间人,一个代笔人,两个人都是作为见证人或是证明人,因为财产继承多和分家在一起,如果只是单独的财产继承就不需要立字据,不需要代笔人,但是也会请两个证明人,多为甲长和舅舅,如果舅舅不在就请甲长和村中有威望的人,甲长虽然是轮流当,但甲长是这个村子的官人,请了甲长就和官方搭上了。

财产继承的过程中,舅舅需要参加作为见证人,舅舅是娘家人。娘家人中主要就是舅舅参加,婆家人中的亲戚一般不参加,其余的亲戚也不参加,亲戚中的长辈也不参加。打官司的时候,法院必然要传唤中间人和代笔人。

财产继承之后不需要请亲戚吃饭,也不用请邻居吃饭,但是会请证明人吃一顿饭,在家中吃便饭,不会下馆子。

(三)继承与陪嫁妆

女儿还没有出嫁的时候,是由父母来解决女儿的陪嫁妆,如果在女儿出嫁的时候,父母已经去世,则是由哥哥和兄弟来解决其陪嫁妆,陪嫁妆需要的钱不会平摊,父亲死后,女儿跟的是哪一个兄弟就由哪一个兄弟出,一般都是由和老人一起居住的儿子出。一般老人在病危的时候,对这样的事情都会有交代,都会把儿子叫到跟前,然后和儿子交代,叫的一般是和老人居住的儿子。儿子没有结婚的时候父母就去世了,到了结婚的时候就靠自己办了,因为儿子在分家的时候就分了婚姻地。

四、一般继承及其关系

民国时期,在南陵村,一般继承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即家中最后一位老人去世之后,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其生前财产的过程。如果家中老人(父亲和母亲)有至少一位在世,则不存在“一般继承”的情况,只有两位老人均去世才存在一般继承。如果父母亲有儿子,且健在,父亲的兄弟(之前未婚且未分家,一直和父亲生活在一起的兄弟)不管在不在均会发生一般继承。

当双亲均去世发生一般继承的时候,一般是由舅舅或是长兄来主持分配继承物。首先,将双亲生前的财产进行统计和整理;其次,邀请舅舅或是由长兄来主持分配继承物,多请舅舅。如果是长兄主持分配,一般需要请甲长来作为见证人和协调公平性。

财产继承的结果和财产继承的方式有关系,如果是因为分家而继承财产,那分家之后原来的大家庭就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家庭,各个小家庭是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和生活。如果财产继承不是以分家的方式进行,而是以过继、招赘、买儿子、宗族中关系较近的人继承等,继承之后,不会分成若干个小家庭,财产没有被分散,生产经营和生活也没有被分开,但是这样的家庭一般人都比较少。

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发生了纠纷一般是请甲长和舅舅来调解,只有在舅舅和甲长调解不下来的情况下才会找保里的干部来帮忙调解,保里的人一般是请保队副。请舅舅和甲长来调解的时候一般不会存在不听的情况,既然是请来调解那就会听,在不听舅舅和甲长的情况下,会采取高压态势将问题压下来。如果确实调解不下来就会打官司,打官司就要到县里去,在民国时期,县城已经建立了法院。如果打官司,诉讼费是由原告先垫付,如果原告胜诉,被告就要承担诉讼费。那个时候的诉讼费最少也得四五斗麦,但是一般人打不起官司。“爱打官司好逞能,都是好逞能的穷”,“一日官司十日打,十日官司得半年”,因为以前打官司存在受贿的行为,好人、正直的人打官司就不起作用,有钱的财东打官司就给你慢慢地拖着,真的是“肥的能拖瘦,瘦的能拖死”,所以一般人也不愿意打官司。

五、特殊形式的继承及其关系

家庭财产一般都会有人继承,如果出现了没人继承的情况一般是由宗族中关系比较近的人继承,宗族中关系比较近的人一般平时都和财产的主人关系比较好,所以其去继承别人也不会有太多意见,也很少出现争抢财产的情况,没有人继承的财产一般都是房屋及少量的土地,如果财产比较多的人多会通过过继、买孩子等方式来继承。

如果财产没有人继承,一般就会成为村庄的公共财产,由村里共同进行处理。“如果财产没有人继承,如逃荒的人,其财产就可能变成了公共财产,但是这样的情况几乎没有,就算逃荒的人来了之后有了几间房、几亩地,其都有关系好的人,逃荒的时候就把这些财产给了别人或是让别人帮忙看着,以后也就成了帮忙看财产的这家人的财产了。” 29i94Xexzo0jG4cKg7YMVRyTXz9cjXhLUn69ptL74CL3ldBUnSsAXKpiKD1zCr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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