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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分配与分配关系

农产品及其他收入的分配不仅是家户内部关系的体现,还是家户与家户之间、家户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体现。旧时的南陵村,副业经济不发达,农民收入最主要来源于农业,总体收入水平较低,可支配的农产品和收入有限。本节将从分配单位、分配权、分配内容、分配关系这四个方面来对传统时期南陵村的分配与分配关系进行考察。

一、分配单位

民国时期,南陵村村民面对祈雨、过会等内容的分配,主要以村庄为分配单位进行。面对国家赋税、摊派等内容的分配,主要以“甲”为单位进行。家庭财产等内容的分配主要是以家户为单位进行。

(一)以村庄为单位的分配

据村中老人讲述,1949年以前,村庄进行祈雨活动或者给神灵过庙会,都是以村庄为单位进行筹钱。“祈雨、过庙会,这都是我们自己村庄里的事,就在村里筹钱筹粮,和外村也没有啥关系,你去筹钱筹粮人家也不会给。”

在南陵村,以村庄为单位进行分配存在两类情况,一类是以整个南陵村为村庄单元进行分配。另外一类是以自然聚落为村庄单元进行分配。“祈雨是整个南陵村的事情,四个堡子都会参加,筹钱筹粮的时候就在整个南陵村里筹,筹够了就不再进行摊派,筹不够,就摊派下去,像一些比较穷的人家,实在交不起了,也不会强制着交。这个和过庙会不一样,像药王会,这就是我们铁炉堡的庙会,和南陵村其余的三个堡子关系不大,他们可以来参加,但是筹钱筹粮的时候主要就是在铁炉堡。”

(二)以甲为单位的分配

在中华民国时期,南陵村和北陵村为仁里乡第三保,其中南陵村分为10个甲,分别是铁炉堡为1甲,南刘堡为2、3甲,北刘堡为4、5、6甲,赵家堡为7、8、9、10甲,国家的赋税和摊派都是以甲进行缴纳。据南陵村村民回忆:“民国的时候,国家收啥税,要搞什么摊派,都是让甲长来说,这个甲该收多少,最后都是要由甲长收了交上去。甲长都是轮流着来,上面收什么都找甲长,如果有村民不交,也是保里的人和甲长一起去催,上面的人对村里的情况不熟悉。”

国家的赋税、摊派都是由甲长负责收取,由甲长去各农户家向掌柜的收,保里的人和粮赋长都不会直接和农户接触。赋税和摊派均根据土地情况来征收,当甲长所在甲中有农户土地发生变化的时候,甲长需要向保里报告,以变更相应的摊派和赋税任务。

(三)以家户为单位的分配

中华民国时期,家户是最重要的分配单位,以家户进行经营和分配也是最为普遍的形式。以家户为分配单元进行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不分家的家户分配。不分家,全部都由掌柜的说了算,家户的收入和支出均由掌柜的负责分配。

第二,进行分家的家户分配。如果进行分家,则是一个大家庭分为几个小家庭,分家之前是由大家庭的掌柜的负责分配,分家之后则是由新的家庭的当家人进行分配,原家庭的掌柜的一般不再进行干预。

二、分配权

(一)“掌柜的说了算”

掌柜的是一个家庭的最高权力人,一个家庭生产的农产品,掌柜的对其具有分配权。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收回来之后就由掌柜的保管,有的家庭有粮仓或是专门用来堆放粮食的屋子,屋子的钥匙就由掌柜的保管,其余的人不能保管。

产品该如何分配是由掌柜的说了算,家里的人可以给掌柜的提建议,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在掌柜的手里。如果掌柜的要出远门,会将这些产品的保管权暂时交由家中的某一人代管,待掌柜的回家之后再收回保管权。

掌柜的出远门期间,代管人只具有少量产品的支配权,对家中的产品不能大量支配。代管人可以是掌柜的妻子,也可以是儿子,具体是谁由掌柜的任命。在走亲戚、行门户等事情中,支配权在掌柜的手上,送什么、送多少由掌柜的决定。

(二)“儿媳安排家务要寻婆婆意见”

在一个家庭里,如果外当家和内当家都是掌柜的,则家里吃什么都需要掌柜的安排,但是一般家庭都会有内当家和外当家,外当家掌管对外的事务和农业生产,内当家负责家务事。如果儿媳不询问婆婆的意见,可能就会造成婆媳关系不和谐。“财东家和我们不同,他们都分内当家和外当家,今天吃饭做什么菜就由内当家的决定,在一些大户人家,内当家的一般为儿媳妇,儿媳妇在安排家务事的时候需要询婆婆意见。”

(三)“长兄如父”

在南陵村,掌柜的一般是父亲,但父亲不在的时候,长兄说了算,当地也有“长兄如父”的说法。“我们家有四个孩子,三个男的一个女的,我最小,我们父亲又走得早,那个时候就大哥成了家,我们还在一起生活,家里的事情就由大哥来安排,大哥说什么我们都听他的。二哥娶媳妇的时候,都是大哥帮忙置办的,我娶媳妇也是大哥给置办的,大哥是一家之主。后来我们分了家,大哥给我们都分了土地,分了房子,之后才是自己过生活。”

三、分配内容

1949年以前,南陵村的分配可以分为产品分配和现金收入分配两类。

(一)产品分配

对于产品的支配,主要体现在税赋、田租、生产支出、生活消费等方面。

从收入来看,1949年以前,南陵村村民主要的收入是靠农业生产,对于一般家庭而言,农业生产收入占了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只有少部分的家庭靠发展副业来获取收益,但是即便发展副业也没有离开农业,如铁炉堡的刘邦富,其靠着一门手艺自己不劳动,但是也请了长工来耕种自己的土地,并未完全离开农业,再如大财东詹家成、仇尚智等,家中有油坊、磨坊多个,但也耕种土地几百亩。“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发展副业为补充”是南陵村村民最为丰富的收入模式,大多农户的收入仅来自农业生产收入。再从收入支配来看,收入有限,但支配项较多,支配不当就会造成家庭生活危机。

一年收入的农产品,主要用于自留种子、维持生活、行门户、缴纳赋税等,有的家庭如果有红白喜事如孩子满月、老人办寿等,也要考虑农产品的支配问题,如果向别人租种土地还得交租,如何支配、每一项支配多少均是由掌柜的来决定。

下面以刘邦斌家和郑生林家一年的产品分配为例来进行分析。

刘邦斌家有土地40亩,一年能收入约35石麦子,家中有8口人,一年的各种税赋、摊派大约需要交7石,口粮15石,种子2石,行门户8石,其他3石。其产品分配情况如图3-2表示。

图3-2 刘邦斌家产品分配情况

郑生林家,自家有土地8亩,租种土地20亩,一年小麦收入约24石,其中自留种子约1.5石,交租8石(四六分成),赋税、摊派2.5石,口粮8石,行门户2石,其他2石。该家庭产品分配情况如图3-3所示。

图3-3 郑生林家产品分配情况

在1949年以前,税收是每年必需的支出,具体缴纳额根据自家的土地数量和等级确定,为固定值,一般不会随意增加或是减少,收税的时候根据标准进行征收。租种土地的税收缴纳根据租佃方式和租佃双方协商的结果来确定。每一年交税的压力并不大,但是除了交税还有很多摊派,摊派的多少不一,时间也不固定,占了税赋中的大部分,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二)现金收入分配

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薄弱的商品经济,以家户为单元的副业模式,决定了南陵村村民不会有太多的现金收入。其现金收入主要来自卖农产品的收入、副业的收入、亲戚朋友给孩子的压岁钱以及做短工或是麦客时得来的报酬。现金收入不管是个人劳动所得还是集体劳动所得,不管是他人赠予还是自营收益,最终都需要集中起来,由掌柜的保管和支配。现金主要用于生产生活用品的购买(如食盐、粮食、衣服、锄头等)、附加费的缴纳、婚丧嫁娶中的开支、人情来往的支出,以及家庭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各支出项所占的比例因家庭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现金的分配这个不好说,有的时候就多花一些,没有的时候就少花一些,家中有急事或是需要什么东西,没有钱了也会用粮食去换。现金主要就是买一些小商品,就像赶集,外面来的商贩就只能用钱向他买,给了粮食他们带着不方便。”

四、分配关系

(一)分配次序

家庭可支配财物的多少、支出事项的紧急程度等影响着家庭的分配次序。农户在分配自家产品时,赋税是放在第一位的,赋税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产品分配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具有固定性,农民只需要根据标准按时缴纳税收就行,不可以不缴,如果拒缴会受到国家政治权力的干扰,农户在税收的分配上均会提前做好准备;附加费的摊派具有不确定性,何时收费、该收多少都具有不确定性,农户在附加费的分配上难以准备,但是一般家庭都会预留一部分产品用于缴纳附加费。行门户、走亲戚等的人情支出放在了第二位,行门户、走亲戚是维护关系的一种方式,如果不行门户,不走亲戚,这些关系就会断,虽然行门户和走亲戚的分配可以根据家庭的情况进行,富足的多带一些,贫困的少拿一点,但是不能不去。紧随其后的应该是丧葬支出,如果家中有丧事,丧葬支出不能省,家境好一些的可以隆重安葬,家境贫寒的可以简葬,但是不能不葬,如果家中可支配的产品不足以支付丧葬支出,则会通过借贷的方式来参与家庭支配。地租和生活消费在家庭的分配次序上同样重要,地租不得不交,但是可以缓交,收成不好,可以和地主商量减租或是缓期,家中突遇事故等也可以和地主商量,具有一定的弹性,不是那么紧急;生活消费支出是维系生命的必然支出,可以根据自己剩余产品的量来调节分配的多少,其分配次序虽然不是首位,但也是必需的,且家庭产品的大部分均是分配在了自家的生活消费方面,是家庭自有产品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租佃与税赋分配关系

土地产生的税赋一般是由土地所有者承担,但是在存在租佃关系的土地上,税赋就不一定是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在土地租佃关系中,土地税赋由谁承担是由租佃双方共同协商的,如果是分成租金发生的租佃关系,五五分成,则由土地所有者承担税赋,如果非五五分成,遵循“谁得多谁负担”的原则。

据刘兴汉、赵俊喜、刘守斌等老人讲述,在南陵村,收费单位是根据土地面积来确定,土地产生的税是一年收一次,但其余的附加款项就没有固定的次数。税赋是由保队长、粮赋长和甲长一同去收。土地的税收是按照土地的登记来确定,土地分为金、银、铜、锡、铁5个等级,土地等级和税赋如表3-13所示。

表3-13 南陵村土地等级与税赋关系

资料来源:数据来自对刘兴汉、赵俊喜、刘守斌老人的访谈。

收税的时候保长、甲长均不能决定哪家收多少,都是根据土地的面积和等级来确定,保长、甲长家也是交同样的税。但是在南陵村存在保长(董相年)胡乱摊派税收的情况,村民也不敢说一个“不”字,只能乖乖地交了。

在南陵村,如果交不起税,家长就会去找亲戚、邻居求助,一般是先找兄弟再找邻居,然后找亲戚(亲戚一般在外村),最后才会去找大户人家。和亲戚、邻居借粮一般不需要利息,但是找大户人家借粮就需要利息。如果最后借不到粮食,家长就会去找收税人说情,然后缓期。交不起税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搬家,今年交不起,来年碰上好年成,收成好了,就能把欠下的粮食还上。交不起税的人家一般都是土地大户,常年拉长工的人一般不存在交不起税的情况。土地大户有的时候交不起税,还会考虑卖出土地。

(三)分家与分配

根据老人讲述,在南陵村,不同类型的家庭存在不同种类的分配关系。

第一,有老人的家庭,要先分出养老地。如果家中有老人,在分家的时候,首先要把养老地分出来。“分养老地的时候一般是按照一个老人一年一石粮食来分,但也不全是这样,有的家庭土地多,分的时候就多分一些,而且在分的时候,一般都会分得比一石粮食的地还要多一些,这一石是老人的口粮,不包括赋税和摊派。” 分出养老地后,如果老人有能力自己种且不和其他儿子一起生活,则是由老人自己种,如果老人归某一个儿子抚养和照料,则养老地由该儿子耕种,老人去世后该地归其所有。

第二,家中有未娶妻的男性,要多分一份婚姻地。“有好几个儿子的家庭,结过婚的压力就小一些,没有结婚的压力大,娶媳妇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所以分家的时候要给没有娶媳妇的儿子留一份婚姻地,留多少就看家中有多少土地了。” 如果未婚男性自己为一家,则其自己耕种婚姻地,若和某一个兄长或是和老人居住,则和他们一起耕种。即便是未婚儿子自己为一个家庭,土地归其所有,其也不能随意出卖土地。

第三,女子不参与分家。分家时,如果家中有未出嫁的女性,不需要分配给其土地,其出嫁的嫁妆一般在分家的时候就准备好了,或者由和其一起居住的兄长或是老人为其准备。

(四)分配与借粮(钱)

从单个家庭来看,每年需要缴纳的税赋大约占家庭总收入的一至两成;如果家中没有土地,通过租种土地的方式来增加家庭可支配产品的数量,则需要交租,交租根据租种土地时约定的租金交纳额度进行交纳,交租支出为二到八成不等,但一般为四到六成,如果没有租种土地,则没有交租的压力。如果家中的产品不够一家人维系生活,则首先会选择借粮或借贷的方式来暂时增加可支配产品数量。借粮时,如果是少量,则一般是先向亲戚借,再次向街坊邻里和朋友借,不需要还利息,或是利息较少,也不需要请中间人,如果都借不到或是需要借的量比较大,就需要找财东借,找财东借一般都需要中间人,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约占三成。如果需要借钱,如果只是用于应急的小钱,则是找街坊邻居和朋友借,一般不会和亲戚借,“亲戚不借钱,借钱断往来”,如果需要的钱多,则会找放账铺等借高利贷。对于一般的农户,家中自有产品一般不会剩余,够家庭各项支出正常分配就已经很不错了,只有一些土地大户或是家庭副业相对较好的家庭才会有剩余的可支配产品可借给别人,一般家庭主要是借粮,以小麦为主,具体借出的数量由家庭剩余量确定,一般也不会将家中剩余的粮食全部借出。有的家庭还会将剩余粮食的部分卖出,以换取现金用于购买其他产品或是储存。 J6delVYbKG+u1Dr5YeYVRBuiqUFcD/AsCU+GaEUv8uHIlDlfp1+1MS6ciXsgaQ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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