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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主义哲学有无“中间原理”

根据“中间原理”的概念,哲学史上的哲学体系一般都有最高原则、中间原理和应用理论这样三个由上到下的层次。西方哲学史上的体系一般以本体论和认识论为最高原则,以伦理学或政治哲学为中间原理,以解释社会的历史、文化学说和解释自然的科学理论为应用理论。中国哲学中的“体和用”的范畴也涉及哲学解释的高低层次问题,这一问题在具有哲学体系的宋代理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但是,长期以来,哲学史家忽视了哲学体系中的中间原理这一层次,人们往往把一个哲学家的道德、政治、宗教和历史学说视为他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思想的直接应用。这就是为什么哲学史教科书往往以本体论和认识论以及伦理学(包括社会政治理论)的“三重模式”来概括哲学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理由。如果我们具体地分析任何一个重要的西方哲学体系(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笛卡儿、休谟和康德等人的哲学),都可以发现其中的中间原理起到关键的联结作用,高度抽象的哲学原则经过中间原理而得以解释具体的社会的或自然的现象。根据我的理解,关于正义的理论是柏拉图哲学的中间原理,灵魂学说则是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中间原理,关于身心关系的二元论是笛卡儿主义的中间原理,关于人类心理的联想律是休谟的“精神科学”的中间原理,而康德哲学的中间原理则是他的自由理论。中国传统哲学的成熟体系是理学,在其中,“体”和“用”的关系也是用一个中间原理来贯通的。程颐和朱熹以“仁”为中间原理,说明了“体用同源,显微无间”的道理。

我不想在此展开对中西哲学史上的体系的层次分析。本文关心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否也具有“高中低”的层次?这不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论证的问题,而是一个实际存在的事实。事实是,在广泛流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体系中,辩证唯物主义可以看作最高的、普遍的原则,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的理论属于中间原理,阶级斗争学说是普遍原则和中间原理的应用。应该承认,事实正在发生变化。近年以来,学界提出了一些不同于教科书体系的带有整体性的新的理论建构,从而在三个层次都造成了变化。

首先,在唯物论的最高的、普遍的层次,引入了社会实践观。其次,马克思哲学的应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当代有着新的、更广泛的范围。“高”和“低”两个层次的变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中间层次的变化。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一部分随着社会实践观上升为哲学的普遍原则,一部分下降为社会历史的、文化的、政治经济的理论。

在教科书体系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需要重新思考马克思哲学的中间原理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内的一些争论实际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涉及如何理解和建构中间原理的问题。贺来提出,“批判性的自由思想”是“马克思哲学观的灵魂和核心” 。我同意这一观点,但想补充说明一点:批判性的自由思想之所以是马克思哲学的“灵魂和核心”,正是因为它是对马克思哲学的整体起关键作用的中间原理。 9IOLHVXk0RS96H/U6OdxLNMSzQOah/G1ywlvBQdpuJOnyiYIMOEc0WETXGMGbW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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