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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中间原理”

本文所说的中间原理(intermediate principle),源于经院哲学的术语“中间公理”(medius axiom)。近代之后,随着经院哲学的衰落,这一术语也被人们淡忘了。近代以来的哲学家很少使用这一术语。即使在详细的哲学词典和大型的哲学百科中,也没有收录这个词条。但是,我们应该记得,正是经院哲学的一个严厉的批判者——法朗西斯·培根首先发现了中间原理的科学价值。他指出,经院哲学家的过错并不在于使用中间原理,而在于他们发现中间原理的方法是错误的。他批评说,经院哲学的方法“是从感觉和特殊事物飞到最普遍的公理,把这些原理看成固定和不变的真理,然后从这些原理出发,来进行判断和发现中间的公理。这条道路是现在流行的”。他主张另外一条道路,即:“根据一种正当的上升阶梯和连续不断的步骤,从特殊的事例上升到较低的公理,然后上升到一个比一个高的中间公理,最后上升到最普遍的公理。”人们通常把这段话看作是对归纳法的一个表述。这固然是正确的,但我们不要忽视,培根还表达了比归纳法更多的意思,那就是中间原理在科学中的重要性。他接着说道:“最低的公理和赤裸裸的经验只有很少的区别,而最高的和最普遍的公理则是概念性的、抽象而不坚固的。但是中间的公理则是真正的、坚固的、活的公理,人的事情和幸福都以之为依据。” 培根在这里所说的中间原理主要指实验科学原理,他认为只有这些科学的原理才能帮助人们认识自然,为人类谋福利。

培根把实验科学原理等同为中间原理,但在三个世纪之后,穆勒把“中间原理”的概念引进了实验科学以外的领域。他在《逻辑体系》第6卷中专门讨论了“道德哲学的逻辑”。他所谓的道德哲学的原理是从“人性科学”(science of human nature)演绎而来的,但他承认,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演绎,而是犹如从天文学到潮汐学的推导过程。虽然天文学是精确的,但潮汐学却介于“完善的和非常不完善的科学之间”;用不甚精确的潮汐学的原理预测和解释事实,只有或然的真理。同样,道德哲学类似于潮汐学,属于中间层次的科学。穆勒说:“就人性科学而言,它的一般命题下降到足够的细节,能够用作预测具体现象的基础,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大致为真。”

但是,现代哲学家忘记了道德政治哲学是“大致为真”的中间原理,而是把它当作抽象的哲学原则。按照麦金太尔的说法,自由主义就是这样的抽象原则。他批评说:“这首先是一种抽象的道德主义,在任何具体问题上都诉诸一般原则。自由主义缺乏经院学者所说的‘中间公理’(middle axiom),即,缺乏解释和思考运用第一原则的方法。”

培根认为中间原理是从经验中归纳出来,而不是从最高原则中演绎而来,这是他比穆勒高明之处。另一方面,穆勒把中间原理从自然科学推广到道德哲学领域,则是他比培根高明之处。把培根和穆勒两人的观点结合起来,本文所说的中间原理,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在一个哲学体系中,中间原理主要是道德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它主要是从一定社会的文化和自然经验中概括出来的。

第二,中间原理不是从普遍的第一原则逻辑地推演出来的,相反,哲学的第一原则是从中间原理中归纳出来的,通过归纳得到哲学的第一原则与中间原理之间并无必然的对应关系。就是说,从一些中间原理可以概括出不同的第一原则;反之,一个第一原则可以与不同的中间原理相对应。

第三,中间原理借助哲学的第一原则,能够应用于人的精神和社会领域。但是,中间原理的应用受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在不同的历史和文化的背景中有不同的应用。 TNONJSecccdEbNDBl+JcOreStWF67+7XE8U/6fX9fDv5aUmi9rWqkYF7q3mP0J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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