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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的本质

一、税收产生的必然性

人类要生存与发展,必须进行生产与消费。进行生产与消费,不仅要有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料和食物、服饰等消费资料,而且要有和平的社会环境、安定的社会秩序和便利的公共设施等生产与消费的共同外部条件。和平的社会环境依靠国家履行国防事务职能实现。国家为履行国防事务职能,需要建设功能完备的军事设施,建立强大的常备军,组织各种形式的军事演练,由此发生的支出主要来自税收。安定的社会秩序依靠国家履行法律事务职能实现。国家为履行法律事务职能,需要设立完备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配备相应的人员,制定各种法律,召开各种会议,处理各种日常事务,由此发生的支出也主要来自税收。便利的公共设施来自政府兴建的交通、通信等公共工程和文化娱乐、教育、卫生、科技等公共事业。国家为兴建公共工程和兴办公共事业,需要编制科学的发展规划,占用充足的人力和物力,组织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实施公共工程与公共事业的管理,由此而发生的支出仍然主要来自税收。如果没有税收,国家将无法履行执行国防事务和法律事务、兴建公共工程和兴办公共事业等公共职能,社会将不可能有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各种便利的设施,生产与消费将难以顺利进行,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将陷入困境。因此可以说,文明社会的存在不能没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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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税收产生的必然性

二、税收的基本属性

税收的基本属性是一种财富转移方式 。在文明社会,财富转移有三种基本类型:一是政府之间的财富转移,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贡献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二是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财富转移,包括以贡献为依据的收入分配和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三是政府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财富转移,包括由政府到经济活动主体的财富转移和由经济活动主体到政府的财富转移。其中,由经济活动主体到政府的财富转移又有两种类型:以私人权利为依据的财富转移,如经济活动主体因占有或使用国家所有的资源或资产而向政府缴纳的租金、使用费;以公共权力或权利为依据的财富转移,包括没收、罚款、强制赔偿、课征等。课征又有征用和征收两种方式,其中:征用是政府直接占有经济活动主体的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的形式与过程;征收是政府直接占有经济活动主体的产品或收入的形式与过程,一部分采取税收形式,另一部分采取行政收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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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税收的认知

根据文明社会税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中外学者对税收本质的认知,业界普遍认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特征,也叫 税收“三性”

(1) 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 。税收的无偿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税收所体现的政府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种互利关系,即政府一方面向经济活动主体提供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便利的设施,另一方面向经济活动主体征税;经济活动主体一方面向政府纳税,另一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的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便利的设施。因此,两者的关系是一种互利关系。二是政府与各个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互利关系并不像商品的等价交换那样是一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而是一种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即纳税多的经济活动主体并不必然享受较多的利益,纳税少的经济活动主体也非必然享受较少的利益。

(2) 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以法律形式预先确定征税对象、征收标准、征税方法等基本内容 ,除国家特定权力机构外,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税收只有具备固定性,生产者才能从长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消费者才能从长安排自己的消费活动,经济才能持续发展,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3) 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参与经济活动主体的收入分配,而非经济活动主体的自愿缴纳 。具体来说,任何纳税主体都必须依法纳税,任何征税机关都必须依法征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视野拓展】 从税收产生的必然性、税收的基本属性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税收的法律关系

税收的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1) 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其中, 征税主体 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主体 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都属于纳税主体。

在我国,税收主体的确定遵循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 客体,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 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案例分析】 2021年8月,某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要求甲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30万元,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缴纳。甲公司以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款聘请乙税务师事务所计算申报为由,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向乙税务师事务所追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未接受甲公司的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责令甲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甲公司请丙公司提供纳税担保并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请问上述事件中涉及的机关和企业中,谁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分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因此,本案例中的某地主管税务机关属于征税主体,甲公司、丙公司属于纳税主体。

章节训练

• 知识点:税收的基本属性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思考题

1.试述税收存在的必然性。

2.简述税收的“三性”特征。

3.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特征的是( )。

A.灵活性
B.固定性
C.无偿性
D.强制性

2.“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征税机关必须依法征税”是税收( )的要求。

A.自愿性
B.固定性
C.无偿性
D.强制性

三、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税务机关
B.海关
C.纳税人
D.扣缴义务人 teX0xnkaSvRKdUBCCLf/24reA8I3q+uv67TQiYiNVdXFLWhDlzhU3Ymx5BrrQ9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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