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面已经交代的针对动词叙实性的理论探索以外,我们必须交代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叙实之“实”。叙实动词、非叙实动词及反叙实动词都冠以“实”,依据Kiparsky & Kiparsky(1970)和Leech(1983),这里的“实”是指宾语小句是不是一个真命题,即是不是事实。我们在这里不想对真命题和事实作出哲学思辨式的讨论,只想指出:这里所谓的真命题和事实是说话人心目中认定的真命题,带有说话人的主观性。哲学上有所谓的 de dicto (关于所说的,从言,所谓)模态和 dere (关于事物的,从物,所指)模态之分,用以区别认识主体心目中认定的事实和真正的事实 [1] 。例如“张三看见李四杀人了”,张三看到的也许是假象,跟真正的事实有出入;但说话人把“李四杀人了”这样的短语编码为“看见”的宾语小句,就说明在说话人的心目当中,“看见”的宾语小句“李四杀人了”是一个事实。
我们认为,说话人作为话语的发出者,在交际中占据相对主动而积极的地位,会选择适当的语言编码策略来组织话语,如把什么样的成分编码为主语、宾语,该话语以什么成分作为预设等,从说话人编码的角度考虑动词的叙实性问题相对容易一些。另外,我们的研究是立足于语言的,我们难以判断说话人认定的事实跟真相之间有无出入,而只能依据说话人的言语来判断什么是说话人心目中认定的事实与非事实。因此,我们把叙实之“实”界定为说话人心目中认定的事实。也就是说,叙实性是一种“由说话人决定”(speaker-oriented)的语法范畴。
另一个需要交代的是叙实性之“源”的问题,即为什么动词的叙实性会存在差别?Kiparsky & Kiparsky(1970)认为动词的叙实性差别来源于宾语小句的预设在句法上的深层结构(syntactic deep structure);Leech(1983)认为动词的叙实性反映了动词对从属述谓结构的规定性。我们认为,“深层结构”和“动词的规定性”的观点失之于难以验证和不容易把握。
对于动词叙实性的来源问题,我们的解释是:叙实性源于词汇结构,而词汇结构又反映了词汇的概念结构。所以,不同的叙实性其实就是不同词汇的概念结构(conceptual structure)的反映 。以“后悔”为例 ,“后悔”的词义包含了[+已然]、[+反道义]、[+自指]等语义特征,所以它的宾语小句相应地表现出[+已然]的时体特征、多含贬义、主语为零形式或为反身代词“自己”并且经常出现词语“不该”等语法表现。这样一来,它的叙实能力就比语义特征相对单纯的“知道”要强。再如“梦见”,由于它的词义中包含了[+非现实]的语义特征,所以它的宾语小句陈述的事件都是发生在非现实世界的,因此,它是一个反叙实动词。我们可以用语法表现来验证概念结构的差异,所以,用概念结构来解释叙实性的来源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