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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罪

这是一种新的“世故”。

我以为法律上的许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语,只消以一语包括之,曰:可恶罪。

譬如,有人觉得一个人可恶,要给他吃点苦罢,就有这样的法子。倘在广州而又是“清党”之前,则可以暗暗地宣传他是无政府主义者。那么,共产青年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党”之后呢,要说他是CP [1] 或CY [2] ,没有证据,则可以指为“亲共派”。那么,清党委员会 [3] 自然会说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则只好寻些别的事由,诉诸法律了。但这比较地麻烦。

罪名不可信,是因为法律不可信;法律不可信,则因为政府不可信。政权由豪夺(“清党”)得来,便失去了公信力。

我先前总以为人是有罪,所以枪毙或坐监的。现在才知道其中的许多,是先因为被人认为“可恶”,这才终于犯了罪。

许多罪人,应该称为“可恶的人”。

九,十四。

注释

[1] CP 英语Communist Party的缩写,即共产党。

[2] CY 英语Communist Youth的缩写,即共产主义青年团。

[3] 清党委员会 清党,国民党把1927年“四一二”及以后一段时间内清洗共产党人称为“清党”。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形成国共合作的局面,并于1926年7月开始北伐战争。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突然对共产党人进行搜捕和杀害;接着,以“清党”为名,在他所控制的其他地方展开大规模捕杀。清党委员会,蒋介石国民党为镇压共产党及党内左派分子而设立的机构。1927年5月5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各部长联席会议决定,指派邓泽如等七人组织中央清党委员会。5月17日,该会正式成立,各省也随之先后成立分支机构。 egsdgbRsjsTSxfNOiz3SD3rk1niXk50b5EBKuEhRawZKlMWGmQKIThE7k64H0j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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