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幼儿教育康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类障碍幼儿、问题幼儿。根据功能残障的不同,可将各类障碍幼儿分为感官障碍幼儿、语言障碍幼儿、智力障碍幼儿、肢体障碍幼儿与多重障碍幼儿五类。问题幼儿是指一些有严重行为异常、情绪障碍的幼儿,如情绪行为障碍幼儿、孤独症幼儿等。需要说明的是,教育康复活动在不同类别特殊幼儿中是交叉开展的,某一类特殊幼儿可能同时需要几种康复训练,也可能几类特殊儿童都需要开展某一种康复活动。分类介绍教育康复的服务对象只是为了便于说明各类特殊幼儿的特点与教育需要。在真正实施时,是根据特殊幼儿的个别需要来开展教育康复的。
这里以听力障碍幼儿为例,对其进行介绍。
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将听力残疾的标准规定为: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按听力损失程度,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听力损失大于 90dBHL为一级;听力损失在 81~90dBHL的为二级;在 61~80dBHL的为三级;在 41 ~60dBHL的为四级,此标准适用于4岁以上人群的听力残疾评定。3 岁以内幼儿听力残疾程度为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听力障碍幼儿往往伴有言语、语言障碍及认知能力发展迟缓等问题,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与相应的教育康复训练。
语言障碍幼儿是指由于器官性损伤而造成的言语与语言障碍的幼儿,根据损伤的原因和部位,可将语言障碍幼儿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语言中枢或相应神经通路的损伤,如部分脑瘫幼儿可表现出中枢性言语障碍以及其他多种障碍症候群;第二类是发音器官的异常,如舌系带粘连、腭裂、口轮匝肌麻痹等;第三类是发音反馈校正器官的异常,如尽管发音器官发育正常,但由于先天性耳聋,得不到语音信息的反馈,从而造成语言障碍。对于语言障碍的幼儿要针对其病因,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与教育康复训练。
智力障碍幼儿又称弱智幼儿,智力障碍幼儿的鉴别标准主要包括智力水平与社会适应两方面,智力水平与社会适应能力均明显低于同龄幼儿平均水平的幼儿可诊断为智力障碍幼儿。就智商而言,通常认为:智商低于 70的幼儿为智力障碍幼儿,其中,智商在 50~69的为轻度智力障碍;在 20~49的为中度智力障碍;在 20以下的为重度智力障碍。还有的将智商在 70~ 85的幼儿称为边缘智力落后。就社会适应能力而言,智力障碍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明显低于同龄幼儿的水平。造成智力落后的影响因素众多,主要有先天遗传因素、后天环境因素等。另外,其他类型的障碍幼儿也有可能伴有智力落后问题,如部分脑瘫幼儿、孤独症幼儿、听力障碍幼儿、情绪行为障碍幼儿等。智力障碍幼儿在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幼儿中所占的比例较高,是教育康复的主要对象。
肢体障碍幼儿是指那些由脑神经损伤、脊髓神经损伤、严重营养不良、外伤等造成的有明显肢体运动障碍的幼儿,如脑瘫、脊柱裂、脊髓损伤、肌营养不良等疾病造成的肢体残疾,肢体障碍幼儿可能拥有抓握、坐立、行走等运动障碍。在目前的特殊教育学校中,脑瘫幼儿占有较大的比例。临床上一般根据肌张力的高低和运动性质对脑瘫进行分类,如肌张力低下型、肌张力过高型(强直型和震颤型)、手足徐动型、共济失调型以及混合型。调查研究表明,多数脑瘫幼儿伴有智力障碍。对于肢体障碍幼儿尤其是脑瘫幼儿,一定要根据明确的医学诊断,制订与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训练计划。
多重障碍是指幼儿由于某一残疾而附带的多种障碍。例如,脑瘫幼儿主要表现为肢体运动障碍,也可伴有智力落后、情绪行为异常等多重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视听双重障碍(失去部分或全部视觉与听觉)不属于多重障碍,而是被归为重度障碍。对于多重残疾与多重障碍的幼儿,应对其进行全面、系统与科学的教育康复训练。
情绪或行为障碍指的是幼儿在学校情景中表现出与自身年龄、文化、道德规范不符的情绪或行为反应。该反应对幼儿的教育表现造成负面影响,包括学业、社会、职业或个人技巧;情绪或行为障碍并非对环境压力事件的暂时的、可预测的反应,而是在两个不同情景中的一贯表现,其中至少有一种与学校相关;情绪或行为障碍幼儿对一般性的教育干预无反应,或一般性的教育干预不足以解决问题;该障碍可与其他障碍同时存在,包括精神分裂症、焦虑障碍和其他类似的行为或适应障碍,这些障碍会影响幼儿的教育表现。对于情绪或行为障碍幼儿的教育与康复方法可包括进行系统的社会技能和学业技能训练、创设积极与民主的班级氛围、运用自我管理技术与团体干预技术等。
下一部分,我们将针对幼儿园融合教育中的几类特殊幼儿在教育教学中所需要的主要康复活动项目——认知功能、运动功能、语言功能康复,以及情绪行为干预和社会适应能力干预等进行详细介绍。
1.在学前段开展教育康复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2.教育康复的概念与基本观点?
3.教育康复的对象及其身心特征?
4.融合教育背景下教育康复的特点?